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探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生育权问题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探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生育权问题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法律应给予双方保护,但目前的我国的立法并没有给予男性生育权太多的关注,使得在司法实务中生育权冲突的愈演愈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了解决其冲突第一次将生育权私法化,使得男性在生育权受到侵害时有据可循,但并没有规定具体救济的办法,但是并不影响生育权私法化的这一突破,笔者主要是针对新解释中的生育权问题进行探讨,寻求其解释背后的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生育权;妇女权益

一、生育权的概念

联合国在1968年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第一次阐--释了人类社会对生育权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生育权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有权自主决定生育子女以及一切与生育子女有关的合法性权力。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对生育权的相关规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们在婚姻法中找不到有关生育权问题的具体规范,从而使有关生育权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无法可依。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生育权’字样终于在正式立法文本中出现。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承认生育权的私权性质,对其中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分配又是怎样理解的,这可能要从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出台的时间关系上看,三个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差八年之久。这期间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出现的有关生育权问题的规定,也是基于近几年来民事主体权利意识继续高涨,实践中出现了多起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同样也给这方面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尽管在很多案例中最终都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以判决当事人离婚的方式解决了该问题,但由于没有被立法所承认,这些判决均显得底气不足,且有些还引来较多争议,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生育权”纠纷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从方便司法实务的角度,做出了上述规定。不可否认,这也是目前解决各种生育权冲突的最合理、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此解释关于生育权的规定一经面世,便引起大家激烈的争论。以前丈夫的“生育权’就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由于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此类诉讼请求时,在认定丈夫是否被妻子侵权时,很难做出判决。而新解释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剥夺了男性生育权。

从大多数男同胞们的立场来看,他们认为此处的“生育权”是女人独有的,这样看来婴儿留舍全由女人掌控,女人想生就生,想不生就不生,男人只是一个生育工具。因为女人如果不想要还未出世的婴儿,她擅自打掉,你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得到救济。新解释认为丈夫无权告她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他们觉得法律如此考量来评判“牛育权”,对男人实在是很不公平。既然法律把生育自由权赋予女人,就应该承受相应的义务,如果一个女人擅自做主打掉胎儿或者违规生下孩子,法律都应该立法给予男人相应的“侵权”补偿,否则这也是对一些女性滥用生育权的一种纵容。

在新解释中,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三、生育权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仅仅某个个体不能成立生育权,该权利由婚姻关系衍生。如果把这个权利理解为单个个体享有,那么根本不利于为生育权设置法律保护的架构。在生育的过程中,确实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责任,身体容易受损,并且有不可预见的风险。但是,这并不等于女性可以打着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旗子来随意选择中止妊娠,这样的决定权,导致生育权的设置毫无法律意义,成为女性独享的权利而已。生育权关系到人类繁衍,对其做出法律设置,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基本发展。但是如果权利没有限制,实质上就背离了人类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损害了丈夫一方对家庭和谐的期盼权。

基于生育问题本身对于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生育过程和生育目的的达成主要是在私权领域,特别是其中的婚姻家庭领域实现,因此,生育权应有在私权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生育权的初衷在于为司法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生育权”的纠纷提供立法指导,它规定了对婚姻关系中生育权实现障碍的救济手段,同样也可以为“生育权私法化’的实现提供立法支持。

参考文献:

[1]周征,生育权的私权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5).

[2]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法学,201002).

[3]殷积松,天平上的“黄金分割”一性别平等视角下论夫妻生育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马慧娟,生育权: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中国律师,19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