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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对县城区及各乡镇驻地范围内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进行集中拉网式排查,要特别重视教育设施、养老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排查,及时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三)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现象,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四)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
(五)无报建手续或无施工许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等。
二、排查内容
(一)排查危房和老旧房屋的安全状况。排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排查危房和老旧房屋管理维护状况。排查老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老旧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管理档案是否已经建立完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征收局、安监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残联、福如发展集团、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全面负责辖区内所属的各类危房和老旧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县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职工宿舍等的危房和老旧房屋的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开发老旧住宅小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全县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的指导、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直管公房的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县房屋征收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隐患排查。
县教育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残联、福如发展集团等单位负责教育设施、养老及社会福利设施、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的安全排查整治。
五、相关要求
(一)制定排查方案。各乡镇(街道、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充分认识排查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大事来抓。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精心组织实施好排查工作。
(二)层层开展排查。要自下而上层层排查,组织危房和老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全面自查自报。街道办要会同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每幢房屋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住户与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接,确认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社区居委会统计上报基础上,及时对辖区内危房和老旧房屋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各乡镇(街道、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列表及整改措施汇总上报至县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及时整改到位。对排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明确责任主体,科学制定方案,该加固的加固,该撤出的撤出,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已被鉴定为危房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将限期治理意见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效协调、科学指导、督促推进,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明确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房屋,要迅速撤出人员,采取果断措施,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和改进房屋安全应急处理管理,完善应急方案,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乡镇(街道、场)、各有关单位是危房和老旧房屋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认真部署,周密组织,切实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要建立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五)强化质量安全。要全面加强在建工程,尤其是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要督促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统筹安排工程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及时汇总上报。各乡镇(街道、场)、各有关单位要在5月22日下午下班前将排查工作主要负责人、具体联系人及电话、邮箱等信息报送至县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5月28日前将排查情况汇总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管局四楼房屋安全管理科)。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