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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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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2012]37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2]119号)要求,为指导开展我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县人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12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2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秭归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含放射源,下同)、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县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属国控、省控污染源、其他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以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可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国家、省、市农业普查试点测试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县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普查年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按照国家统一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全县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2月底以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分类选择普查对象试填。

2、全面普查阶段:年3初开始,在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的基础上,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普查表的审核录入汇总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年3月底前各乡镇将本乡镇普查表全部收齐后上报县普查办,县属规模企业于年3月底前直接报县普查办。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表的审核及正式普查表的填报。年5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汇总,年月6月完成验收。将数据上报宜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年底以前,建立秭归县污染源数据库,经上级核定的普查数据,提交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组织机构。

秭归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工业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生活污染源组,集中办公,统一指挥,县普查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落实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

2、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秭归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定等;

4、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乡镇、各企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组织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清查,正确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7、拟定普查报告,并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和普查数据。

普查中,在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委会等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产业活动单位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后担任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1、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秭归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理设施普查的指导;

县广电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商局负责督促工商企业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普查表的填报;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资金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县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县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污染源普查;

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县统计局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县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此次普查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1)工业源、生活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由县环保局组织实施;

(2)农业源由县农业局组织协调落实;

(3)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

(四)培训工作。

县普查办负责全县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的填报方法,指标解释,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后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五)质量保证。

县普查办依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县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县、乡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乡镇及企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均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后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地,不与其完成“十二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