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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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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逐年增加,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成为高职院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基于理论和实践探讨了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防范机制,这对妥善处理高职学生伤害事故,依法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职学生;人身伤害;处理;防范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呈上升趋势,大量纠纷的出现使学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本文对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类型及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建立有效的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体系进行了探讨。

一、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概念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故。

(二)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1.受害主体具有特殊性。在高职学生伤害事故中,受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职院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休学学生、已退学学生,因其已不具有高校学生学籍,因此不能成为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

2.伤害地点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例如,学生在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在教室、宿舍、操场等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3.伤害时间是特定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发生或者同时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即在学校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期间内。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4.伤害客体是特定的。伤害事故既包括人身损害事故,也包括财产损害事故和精神损害事故。但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调整的内容仅包括人身损害,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客体仅指人身伤害事故。

二、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

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其处理情况也不同。

(一)学校教学、生活设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高职院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陈旧、老化,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等,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但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校生因食物中毒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的食堂、餐厅等就餐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校内设置的不属于学校所有的餐饮摊点,学校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因此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学生在校内斗殴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之间谩骂、斗殴而造成人身伤害,应由有过错的学生承担责任。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受伤害学生及时救治,如果故意伤害可能构成轻伤以上或者过失伤害可能构成重伤以上的,学校除应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处理。

(四)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内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自发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只要学校的集体活动具备设施安全条件,责任应由活动组织者或有关责任人承担。学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予以制止。

(五)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学生有组织的校外活动,如社会调查活动、集体出游等,活动的组织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否则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组织者未提出申请擅自组织活动,出现责任事故,应由组织者和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学校因不知情而免责。学生个人参与校外社会活动或少数人相约出游等类似情况的,应视为“校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学生因突发重病、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是学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七)学生自杀事件

按自杀的诱因,大学生自杀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对不同情况应不同处理:一是学生个人原因和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后果应由学生自负;二是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主要是指学校存在过错致学生自杀,如教师、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处罚明显不当等,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论学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自杀,学校知情后均负有救治义务。

(八)校外人员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突发性的违法犯罪案件,学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并积极指导帮助受害学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学校的安全保卫措施并无不当,对于那些由校外人员的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高校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疏漏或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则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面对日益高发的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立法

寻求法律救济是权利受到损害后最根本的保障。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当前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较多问题,如存在对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规范较少,法律层次较低,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不明等问题。由此看来针对我国国情制定高校安全立法,已成为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生法制观念

一方面,学校要提高学校领导及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学生管理实现民主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等各项设施设备的安全。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积极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三)完善事故处理机制

高职院校应建立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组织,可以由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后勤部门等的相关人员组成,确保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或者尽量降低损害程度。

(四)参加社会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往往是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要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可以借鉴国外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的做法,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相关制度未予完善之前鼓励学生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便于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使伤害降至最低。

建立健全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救济途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只有这样,才能为学生建立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真正做到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郝红梅.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6).

2.刘慧,昊猛.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分析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3.刘云兵.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作者单位: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