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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商业保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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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保理可以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相当于无抵押、无担保获得需要的流动资金。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商业保理的两种传统模式,分析商业保理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寻求促进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商业保理 问题 对策

2012年6月我国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异军突起,截至2014年底已涌现了1 200余家商业保理公司(数据来源:《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4》)。保理就是卖方(销售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债务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类金融服务,主要看交易的真实性、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等,而非卖家本身的资质与实力,对抵押、担保没有过多的要求。但如何理性面对刚刚起步的商业保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如何规范保理市场,控制运作风险,真正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都值得我们思考。

一、国内商业保理的基本运行模式

目前国内保理市场上较为有代表性的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从卖方发起的保理”,即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一般会受让该卖方的多个买方的应收账款,目的是掌控更多的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如下页图1所示。

国内保理基本以融资为目的,因此经营的是一项风险资产(融资业务),从内部控制流程上类似于银行,风控手段接近保险行业的“大数法则原理”。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虽然,保理商对每个买方都会进行信用核定,但不能保证每个买方都有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为了消除个别买方存在的不确定性(不付款损失),所以要受让不同单位的应收账款,从其他买方的回款中保证应收账款的自偿性,来平衡或抵消个别买方可能发生的损失。当保理商对买方不熟悉,无法核定信用额度时,通过向保险机构购买信用险也是这个道理。

第二种模式是“从买方发起的保理”,即保理商依托一个核心企业(买方),对其上游供应商(可以多个)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经核心企业的到期按时付款后解除供应商的保理融资风险,风险系数主要看核心买方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这种模式在银行界比较多见,商业银行基于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任(一般有较大的整体授信),给予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是债权人也是融资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债务人是核心企业。很多商业银行称之为“反向保理”,主要是因为对核心企业授信较大、较多,因为有核心企业的付款承诺,所以将核心企业的一部分信用转移给上游的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形式上也是授信贷款),货款到期时银行直接从核心企业账户上划款支付,从而扣回对中小企业的保理融资款本息;如果核心企业账户资金不足,则以对核心企业直接放贷的形式履行承诺代付。这种模式比较容易控制银行贷款风险,不仅满足了中小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稳定性和品质保证,而且有利于整个供应链的持续高效运作和价格竞争力。

二、国内商业保理开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应收账款转让人多以融资为目的

尽管保理商可提供很多服务方式,但国内中小企业选择保理主要满足其融资需求,而忽视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业务。如此一来,势必增加了保理商的业务风险,原因有:一是中小企业往往是银行常规贷款方式用足的情况下才考虑以保理方式解决,财务状况相对较差,追索的可能性较低;二是保理融资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买方配合度和支付能力,中小企业作为卖方总是处于弱势,在交易中对大型买方的话语权较弱,即使逾期也不敢催收;三是从事制造业的中小企业,生产能力有限,分散到单个买家的交易量较小,而且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很普遍,保理商作业成本很高,间接付款风险很大;四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难度较大,国内企业拖、扣货款较随意,遵守契约精神不够,尤其是在买方提出商业纠纷的情况下,保理商向买方提出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大大降低。

(二)保理商不能作为直接抵押权人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企业贷款而需要房产抵押, 抵押权人应是银行,即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书》的机构,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商业保理公司是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没有金融机构牌照,不能接受担保品的直接抵押,如果在提供保理融资时,保理商认为买方资信不足,需要卖方提供实物抵押来增信的,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而不能直接抵押到保理公司名下。这样,不仅手续更加麻烦,影响工作效率,还因为多了一个通道,增加了中间成本,保理融资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三)保理行业税收政策不明晰

我国在加强准入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一些经济较发达省市逐步放开商业保理试点,截至2014年底已经不少于17个省市批准成立商业保理企业,另有9个省设立了保理公司分支机构。我国对保理行业税收政策并不统一,营业税差额征收都出于地方政策,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重庆两江等地曾经出台相关政策,在利息收入上给予保理公司差额征税待遇,但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是找不到依据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财政、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明确,严格地说,这个政策并无上位法,只能说是支持保理业发展的一个特殊安排。

随着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出台,天津、深圳、上海(未实施)已经暂停实施这项差额征收政策,无疑给保理企业一个沉重打击。在其他税收方面,如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印花税征收如何操作?资产证券化后差额征收税基应当如何确定?保理手续费和利息收入作为一次性收入还是分摊入每一期?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非常明确。

(四)保理商不能作为直接投保人

卖方因为担忧买方倒闭或破产,一般会对买方投保买方信用险,这在出口贸易中比较常见(出口信用险)。从法律上看,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应该同时取得从权利,承接了卖方转移的买家信用保险权利。但保险受益权转让后,如果买方出现到期不支付货款状况,保理商维权需要卖方积极配合,包括提供合同、发票正本及违约事实举证,操作难度非常大。

现有法律尚不支持保理商直接作为信用险投保人,而且国内保险公司也还没有成熟的“买方信用保险”产品。实践操作中,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可以作为信用保险的受益人(仅此而已),比较常见的是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企业(卖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转移受益权给保理商,可以缓释一部分风险。但在进口保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第三方转移风险的途径很少,大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合作,主要还是对国内企业信用较难评估的原因。

三、推进国内商业保理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完善保理市场经营环境

1.进一步完善保理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开展商业保理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物权法》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较为笼统,针对性不强,某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需要通过其他法则来补充调整,比如《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转让不得牟利”,而《合同法》认为是合法的;又如《担保法》第75条中“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没有包括应收账款债权”,而《物权法》第223、228条明确应收账款在担保融资时能够用来设立质权。另外,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会计司、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破解存在的各种限制规定,为商业保理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进一步完善行业引导机制。目前我国缺乏对保理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业管理,保理公司鱼龙混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盲目操作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难以与国际保理接轨,主管部门应该多举办人才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积极推进制定行业标准、编制操作指南、统一行为规范、行业预警等,使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够有章可循。随着我国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数量和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的不断上升,行业管理不能仅限于商业保理行业的规模统计、企业信息、年审制度等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对商业保理行业的管理思路和监管方式、手段,以及对新产生的问题及时指导或协调解决,这对推动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基础是建立在信用交易之上,主管部门要根据保理企业每月申报的业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及时披露买方信用情况,包括企业征信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利于防范保理融资风险。从宏观上说,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建设,有助于规范保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从微观来说,加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助于买卖双方企业信息共享,较易识别商品交易风险,减少企业信用调查成本,是商业保理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科学、更优质服务的基础。

(二)充分发挥商业保理的特性优势

1.“专业化” 优势。预计2015年底我国从事商业保理的公司将超过2 000家,现阶段处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无序竞争状态。商业保理公司应致力成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家,遵循国际保理理念,按照国内《合同法》《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坚持开展“专业化保理”。

2.“差异化” 优势。相比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实力、融资成本等都处于劣势,公司必须要聚焦于某个行业,熟悉这个行业,深耕这个行业,发挥商业保理企业更专业、更接地气的优势,比如要更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订单)和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质量与价格);要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性,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保理品种,争取做到无抵押、无担保地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问题;要有更强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和调查买方信用能力等等。

3.“区域性” 优势。保理公司是经营风险资产,主要解决流通领域的信用管理问题,风险控制的抓手是对买方企业的信任,相信买方有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因此在买方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熟悉买方的企业进行合作,更好地掌握买方的正常运行和财务资信情况。

4.“创新性”优势。保理创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保理产品的创新。目前在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多是通知、对账、银行承兑汇票回款等问题,如果买方不配合(没有强制性),墨守成规的保理公司很难开展业务。二是金融创新。低成本是保理最大优势,如何通过保理的方式把境外资金引入到国内来,降低资金成本,进而降低客户的融资成本,增加与优质企业合作的机会,是金融创新的关键。

(三)抓紧培养保理专业人才

保理业务的专业化程度高,需要大批熟悉金融、会计、贸易流通、应收账款管理和法律方面的人才,从事国际保理还需要熟悉国际保理规则和惯例、精通行业英语等。随着保理行业的高速发展,加快人才培养非常迫切。加强与银行保理部门的合作,这是商业保理公司短期内解决缺乏保理专业人才问题最具效率的方法。高校应该开设保理专业的课程,培养更多的“科班”保理专业学生。今后商业保理委员会也可以考虑建立资格考试和行业准入制度,通过网络授课、培训、考试的方式使新人员具备初步的保理基础知识和从业素质。Z

参考文献:

[1]曹广军.关于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思考[J].中国发展观察,2010,(12).

[2]张弛.我国商业保理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商业会计,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