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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迁移
根据《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符合规定的准予迁入。
1、凡从农村买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不得迁回农村户口。
2、凡政策性农转非(如教师家属、知青下放家属、0.2%户口迁入等):不得迁回农村户口。
3、婚嫁迁移:只允许在同种户口性质中迁移;配偶一方“人户分离”(即指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另一方只允许迁入其户口所在地,不得迁入居住地。
4、退伍军人:允许迁回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5、大中专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除外):允许迁回入学时的户口所在地。
6、离婚人员:允许迁回婚前的户口所在地。
7、投靠:凡在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之间互投靠的,允许迁入。
8、刑满释放人员,允许迁回服刑前户口所在地。
9、移居:符合关条件的允许迁移,但不得改变户口性质。
10、属小城镇户口迁移的,允许迁回。
二、待遇享受
1、买户口人员:户口已迁回原村的,年二轮承包确权到的,可以享受该村同等待遇;未确权到的,不得享受应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终止。
2、政策性农转非人员:户口已迁入的,年二轮承包确权到的,可以享受该村同等待遇;未确权到的,不得享受应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终止。
3、婚嫁迁入的:迁入方属“农迁农”的,迁入人员及其子女,可以享受该村同等待遇;迁入方是非农的,如已迁入,不得享受应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终止;配偶一方户口不在该村的,另一方如已迁入,不得享受应待遇,已享受应待遇的,自年起终止。
4、退伍军人迁入原村的:可以享受该村同等待遇。
5、大中专毕业生迁回原村的:年二轮承包确权到的,可以享受该村同等待遇;未确权到的,不得享受应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终止;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不管是否确权到,一律不享受村民待遇。
6、离婚人员迁入的:年二轮承包确权到的,可以享受该村应待遇,但不再安置宅基地;迁入满三年,涉及安置的,可以享受30平方米/人的成本价安置房安置。
7、凡投靠迁入的:不得享受该村应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终止。
8、刑满释放人员迁回原村的:年二轮承包确权到的,可以享受该村同等待遇。
9、移居迁入的:年二轮承包确权到的,享受原迁出时所在村同等待遇。未确权到的,不得享受应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终止。
10、小城镇户口迁回原村的:年二轮承包确权到的,可以享受该村同等待遇。未确权到的,不得享受应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终止。
三、手续办理
1、各村应根据此规定,严把户口准入关,并与迁入人员签订《户籍准入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
2、迁入人员应凭迁入村出具的接收证到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