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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资本化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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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大面积荒置或低效利用,其根源在于农村土地无法有效流转。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定,力图提高农村土地的配置效率。

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权属不明晰,二是农村土地权利受限,无法实现标准化、凭证化。第一,我国农村土地相应权利的权属关系不明晰。如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却并不明确。大部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农民和集体之间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形同虚设。第二,农村土地权利受限,无法实现标准化、凭证化。目前,农民主要享有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除了用于耕作、居住和简单的经营外,农民无法通过市场将附着于农村土地的权益变现,从而限制了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流转实现更多形式的收益。

要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关键是要破除这两大因素的制约,土地资本化是一个重要方向。农村土地资本化,就是通过利用资本市场的产权、契约等制度安排,明晰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利用标准化、证券化等方式,将农村土地所附有的权利转化为可以流通、交易的资本凭证。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明确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权利,让农民取得土地权利的相关凭证,农民不仅仅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的耕作、居住和承包经营获得收益,还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权益凭证抵押、入股、信托等方式入市流转,获得贷款资金、股利分红等收益,由此对农民形成有效激励,促使农民将闲置的土地流转入市,让农村土地从低效使用者向高效使用者流转。

农村土地资本化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不再只是仅能用于耕作、居住和简单承包经营的“死”的财富,而是拥有契约保护、可以流转交易的“活”的资本,让农民通过土地资本凭证的流转实现其相应权利,变现其财富,激励农民有效利用土地,促使农村土地有效流转。

二、目前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几种模式

通过资本化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不少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尝试,目前形成以下几种模式。

1.武汉模式――以土地合作社为主导的股份化模式

武汉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成立了土地合作社,农民可以以确权后的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由合作社对入社土地进行规划、统筹和运营。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入股、抵押等方式,为农民实现了股利分红等收益、获得了经营发展贷款,从而实现了农村土地权利人的相应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

2007年,武汉市农村土地蔡甸区齐联村揭开了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改革的序幕,此后,齐联村的经验在武汉全面推广。在探索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武汉模式。首先,通过查阅公安部门登记资料、实地调查、村会评议等方式核实了本村村民的身份及其所承包、居住的农村土地,并颁发了相应权益凭证,持证人在权利期限内,可以依法占有、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并建立了农村土地权利综合数据库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分类、登记、编号。然后,成立了土地合作社,将村集体的土地权属凭证进行集约整合,通过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实现农村土地相应权利人的权益。合作社可以以权属凭证向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获得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资金,也可以以权属凭证入股企业的方式,在引入专业化、现代化的规模经营企业、促进当地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同时,让农民以股息分红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以此实现了农村土地权利享有人的相应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

2.益阳模式――以政府信托主导的信托化模式

与武汉模式不同,湖南省益阳市主要通过政府信托的方式完成分散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将农村土地所享有的权利转化为信托份额,实现农村土地权利的资本化。一方面,农民可以通过信托份额获得相应收益,以此激励其将闲置土地进行流转。另一方面,政府信托公司对农村土地进行统筹、规划和运营,将农村土地流转给农业公司或种植大户等农村土地的高效使用者,从而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

益阳市土地信托流转的具体做法是,由政府全资注册成立信托公司,负责土地信息收集和,在做好产业规划,接受农民土地权利委托,并与农民签订信托流转合同后,筛选农业经营公司,向其发包土地,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管,同时整合涉农资金,实施相关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农民首先与信托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信托公司在三个月内寻找合适的受让企业(大户)。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信托公司找到合适的受让方,则与其就租金达成相关协议,企业(大户)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信托公司再在每年的相应月份分次交付给农民。此外,企业(大户)还需向信托公司缴纳农村土地押金和相应的管理费。如信托公司逾时未找到合适对象,或农民对对象有疑虑,土地将返还农民手中。

益阳模式与传统流转有三方面的不同:第一,是通过“三角形”关系形成了更为稳定的土地流转契约关系,农民把承包经营权信托给政府后,在随意退出方面受到制约,而且这种信托关系还可以继承,具有稳定和长期的特性;第二,政府作为“中间人”,积极发挥整合项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等功能;第三,可以兼顾多方面利益特别是保障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起到了“稳定器”作用。

3.宿州模式――以金融机构主导的信托化模式

与益阳政府主导的信托模式不同,宿州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了市场化的信托计划,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政府合作,成立了国内第一支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益阳通过金融机构的信托计划,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信托模式,实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利的相互分离,构建“土地看护人”机制;以金融服务农村,通过注入现代科技和金融服务的要素,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使农村土地权利人以可持续的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市场化成果,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新型城镇化发展。

虽然武汉、益阳、宿州三地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通过土地权利资本化实现农村土地的确权,进而将其凭证化、标准化、证券化,让农民通过土地资本凭证获得土地流转的收益,以此对农民形成有效的激励,从而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

三、我国农村土地资本化的问题及建议

各地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资本化仍停留在尝试性的初级阶段,缺乏统一、规范、有效的制度安排,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缺乏产权、契约制度保护的确权方式。土地权利资本化,首先要明晰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确权涉及到农村土地权利的划分,谁应该获得相关权利、获得多少、标准如何,这必须在完善的产权、契约制度的保障下进行,才能实现确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而目前各地的确权工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如村委会评议等方式,虽然简单易操作,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公平性、合理性大打折扣。第二,没有健全、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权属关系的变动,具有其复杂性,必须依托于健全、有效的交易平台,这样才能为流转提供保障、效率以及流动性。而目前的流转多依托于某一单位组织进行,如武汉的土地合作社、益阳的政府信托公司、宿州的中信信托公司。因此,受限于该类组织的规模大小、运作效率、安全程度,大大降低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保障程度以及流动性。第三,土地权利资本化的方式有待拓展和创新。目前,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仅通过股份化、信托化等单一的、传统的权利资本化方式完成,不能根据不同权益人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衍生类等多种金融工具进行组合和创新,以最大化农村土地权利人的收益,从而最大化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效果。激励的降低,无疑会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性。第四,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市场等环境保障。目前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如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农村土地的主体,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利不平等;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缓慢,场外市场、区域性权证类产品交易市场缺失,大量资本化证券如信托凭证、股权凭证不能交易,不健全的资本制度和市场环境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土地有效流转的实现。

为此,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实施农村土地资本化。第一,要探索产权、契约制度保护的确权方式。依托于资本市场的产权、契约制度安排,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程序,并建立资源数据库对农村土地权属关系进行统一的分类、编号和管理。第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综合建立产权交易所的信息中心、评估中心、托管中心以及结算中心,从信息披露、合理估值、交易安全保障上提高平台的有效性,从而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便利。第三,拓展和创新权利资本化的方式。根据不同权益人的实际情况,有效地对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衍生类等多种金融工具进行组合和创新,以最大化农村土地权利人的收益,从而最大化流转的激励。第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提供环境保障。

基金项目:

此文为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共生理论视角下北京保障性住房投融资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号为SZ2012100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