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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孤儿保障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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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需要全社会的呵护和关爱。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孤儿保障的范围

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5个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孤儿保障范围为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孤儿安置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积极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并及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体系建设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从2011年7月起,全市机构内养育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60元,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今后,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标准。

根据孤儿人口和生活状况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2.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将符合规定的0-6岁残疾孤儿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实施孤儿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认真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4.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包括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或社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市儿童福利院年内要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人口或孤儿较多的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设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3.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各县(市)、区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孤儿养育状况的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儿童权益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开展困难儿童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通过专业的指导服务,使儿童健康养育和儿童权益得到根本保证。

三、不断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认真做好孤儿供养福利补贴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审计、税务、监察、残联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大力支持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努力把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