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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处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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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述了《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影响,对企业的对外捐赠、接受捐赠、资产负债、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企业会计处理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会计和税收是两大不同的经济领域,由于两者核算目的、核算依据不同,对企业发生的收益、费用和损失等的确认就产生了一定差异。笔者拟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一些问题的处理做出相应比较。

1关于企业对外捐赠的比较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A)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应交所得税(B)

B=[税法规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余额)-发生的相关费用+A-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现行税率

2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比较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年末再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相关资产(A)贷:待转资产价值(A)

税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A)贷:资本公积(补平)、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A-亏损)×现行税率

注:亏损包括当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内的亏损;

3关于企业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比较

3.1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处理无调整事项

3.2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

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因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对外报出,故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收入、成本;纳税调整则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而定。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借:递延税款(A)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A)

A=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B)

B=(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递延税款(A)

C=(本年利润-退货利润)×现行税率

4关于企业计提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比较(以固定资产为例,假定不存在其它调整事项)

4.1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定期对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时可予以扣除;而税法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要遵循据实扣除原则,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2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期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故在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如下: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3准备转回的当期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转回的各项减值准备应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因价值恢复而增加的这部分利润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总额。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准备科目(A)

贷:营业外支出等(C)累计折旧A-C

A≤原计提的准备金额

C=(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正常账面价值的孰低者-现账面价值)与A的孰低者

A-C≤不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考虑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递延税款(B)

A=(会计利润-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转回的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4准备转回后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应当按照转回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故此期间只存在折旧额的差异。税务处理同4.2。

4.5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的年份

对于发生永久性减值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款的核算是一致的,只是对全额计提的准备和折旧差异确认的时间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全额准备计提数+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4.6处置已计提减值的资产的年份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的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损益与按照税法确认的损益差异与折旧差异可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具体如下: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A)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A)

A=(会计利润+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B=(处置损失差异+折旧差异)×现行税率

5关于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间摊销计入损益;而税法不确认这部分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

会计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应享受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A)

借:投资收益A/N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A/N

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成本(B)

贷:资本公积——股本投资准备(B)

税务处理:

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C)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C=(会计利润+A/N)×现行税率

纳税影响会计法

借:所得税(补平)递延税款(D)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C)

C=(会计利润+A/N)×现行税率

D=A/N×现行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