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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
按户外广告设施处理。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水面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栏、牌匾(含广告内容的店牌、招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短期(5日内)设置的布幅、张贴画、气球、充气类实物模型等临时性广告。三)用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商品展销、开业庆典等营造气氛。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消防、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第七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性详规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损害市容市貌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一条利用公共场地及公共建(构)筑物、空间设置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
中、小型固定广告、移动广告、其他临时性广告设施设置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市政府定期组织大型固定广告设施使用权拍卖。拍卖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参与。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依照规定获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变更使用权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等;
三)广告设施设计平面图、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五)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设计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使用期满,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在拍卖协议或审批文书中确定。广告设施使用权自行终止,所的广告应当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
及时拆除过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九条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定期维修和翻新。保证设施稳固、安全、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益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条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
禁止乱张贴、涂写小广告。第二十一条便民信息、招工租售等小广告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实行一店一牌,第二十二条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规划和《市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倡导一街一景。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