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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绝望的,不是家庭暴力,而是求救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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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大街上,有男子殴打一名女性,想必很多人都会冲上去制止;可如果这名男子大喊,“这是我老婆!”很多人也许会犹豫是否挺身而出,因为是别人的家务事而放弃救援。

在中国,每4个女性中就有一人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其中很多妇女和儿童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恐怖阴影之下,身心俱伤。可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年里,家庭暴力被认为是两口子打架,是家务私事;“家丑不可外扬”,说出去也没人管。这种错误观念不仅让受暴者不敢轻易开口求救,甚至连原本应该保护受害者的公权力机构也关上了帮助之门。

很多像董珊珊一样的受暴者就是倒在了“求助无门”上。如果她们能坚持到反家暴法的出台,也许人生就会是另一种情况,而不是悲惨地死去,长埋地下。

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孩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当时她刚刚结婚10个月。在此期间,董珊珊遭遇家暴、拘禁和绑架。为了逃离,董珊珊先后8次报警(其中主动报警4次),也曾向法院申请离婚、向询问伤势的医生讲述过其遭遇家暴的经历。警察干预、民事保护令、医疗干预作为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3种主要实施方式,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董珊珊报警后,得到的回复是:“不好管,毕竟你们是夫妻。”“你这是被丈夫打的?要是重伤他可要被判刑的!”“一报案,丈夫就会被送进监狱,这个家就毁了。”这是警察站在施暴者的立场上的暗示,而不是站在董珊珊的立场上,第一时间制止暴力,保护受害者。法院在接到家暴离婚申请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医务人员得知董珊珊被家暴后,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医疗干预,他们本应该做详细的检查和家暴病历记录,给予病人预防和制止家暴的意见,及时进行多机构转介(如其所属街道、妇联、公安、法律中心等)。

董珊珊的丈夫最后被法院以“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这也在法学界引起很大争议。而这一切都因为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反对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法律,没有明确地界定何为家庭暴力,没有规定到底由谁来管这件事!

一直以来,家暴受害者求助的机构常是妇联。然而妇联只有调解的职能,没有执法权力,不能够震慑和阻止施暴者的暴行。所以受暴者在受到家暴后,不知道找谁帮助自己,谁又能真正帮助自己?是先报警,还是去法院申请离婚?谁能终止施暴者的暴行?

当他们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去报警去维权,却发现没有人理解认同他们,连警方也不知道该如何提供有效的帮助,甚至一些警务人员不作为或渎职的行为,再一次伤害了他们。

在湖南,一名女性被家暴后逃出来,躲在一家宾馆里。可第二天一早,丈夫就出现在门口。原来丈夫与派出所一个警察有私交,通过住宿登记的身份证号,查到了妻子的下落。还有一名女性因为遭受家庭暴力,收到丈夫发来的威胁短信后报警,警察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拒绝处理。结果一天后女子就被丈夫杀死。最后该警察因渎职犯罪被判处3年徒刑,但屈死的生命无法复活。

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夕,11月17日,在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国妇女署等机构支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基层骨干培训班”上,再次提出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医院、社区等多部门联合行动的倡议,尽可能为受暴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尽可能在一个部门内完成,比如临时庇护、心理辅导、法律咨询、技能培训等等。一方面减少受害人不断重复和回忆家暴场景的次数,避免二次伤害,一方面也降低求助成本。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违法;纵容违法,则是更大的违法!如何保护家暴受害者,不让他们二次受伤,不让他们绝望,不让暴力继续逞凶!《反家暴法》出台只是第一步,还有很长很艰难的路要走。而这绝不是受害者自己的事儿,需要全社会、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共同为受害者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墙。每个人伸出一双手去托起受伤的心灵,拒绝冷漠,对暴力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