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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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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表见包含在广义的无权内,是指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由本人对无权的他人以本人名义作出的行为承担责任。怎样的情况下才需本人对无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呢?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探讨了表见的构成及效力。

关键词:表见 构成 效力

案情

广德某矿产公司经营萤石生意,由廖某等7名股东投资设立。由于公司的规则制度不完善,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几个股东轮流保管。2009年4月,股东廖某的儿子廖某某和朋友涂某某拿着该公司的合同章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广德某矿产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供应萤石干粉,数量为800吨,每吨单价为1160元,税票由广德某矿产公司提供。同时约定出售方逾期15天不能发货,需退回货款及每月按货款的3%支付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山东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广德某矿产公司的账户汇入预付货款30万元。但廖某某以广德某矿产公司的名义仅仅送了6万元的货物后,就再也不履行合同。故原告山东某公司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24万元及违约利息。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廖某某持广德某矿产公司的合同章与原告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是廖某某持有公司合同章找到原告,要求向原告供应萤石干粉,作为原告有理由相信廖某某是代表广德某矿产公司,廖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且该公司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 24万元并支付利息。

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廖某某是否可以代表广德公司,从法律上讲就是廖某某是否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是指人以被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若行为人不具有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行为,则称为无权。民法上将广义的无权分为表见和狭义无权。狭义无权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表见,则是指人虽不具有权,但具有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设计制度,是为了尊重当事人意志,保护本人利益。但若只考虑一方当事人利益,而忽视第三人利益,则违背了公平原则。表见制度,则考虑到第三人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因此,对于被人与行为人间存在特殊联系或者有授权表象的情形时,承认表见,是将个人静的安全和社会动的安全协调起来。

笔者认为,表见的构成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行为人无权

若具备权,则为有权。无权,毋庸置疑。

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表见成立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其判断标准应以一般交易情况而定。对于这种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三,相对人须为善意

即若相对人出于恶意,明知他人为无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则表见不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行为人和相对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有效要件

表见发生有权的效果,需要该民事行为有效,否则,也无需使用表见制度来调整。

若无权被认定为表见,则需要本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被人因表见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人造成损失的,被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人有委托、人是否超越权以及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本案中,股东廖某的儿子廖某某和朋友涂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存在。在日常生活中,山东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购销活动,本属正常业务往来,股东廖某的儿子廖某某和朋友涂某某持有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个行为使原告相信廖某之子廖某某即代表广德某矿产公司。从这个角度讲,原告相信廖某某之子代表该公司是完全有理由的。并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内容。综上,廖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因该公司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故此,法院判决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 24万元并支付利息。

综上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表见./view/15454.htm

[3]股东之子持章签约 律师解读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users/liqun398/1,41886.aspx

[4]尹田《我国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J].现代法学,2000,5.

[5]王家福、梁慧星等.《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郭雪悦,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1月,山西太原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0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