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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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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留守儿童备受社会关注,文章基于实地调研简要阐述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论述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并探讨尝试利用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来建设这支保护队伍。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

引言

2015年贵州毕节4名农村留守儿童自杀事件再次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推入公众视野。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流动的户籍限制被打破,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民工潮”的出现在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其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出现便是其中之一。农村留守儿童指的是农村中父母双方在外地打工,将孩子留在户籍所在的农村,因此不能够与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的6到14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全国妇联在2008年召开的全国留守儿童状况调查会上的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因父母一方或者父母双方造成的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一群体存在着大量问题同时也有许多待以满足的需求,其中涉及到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问题。贵州毕节留守儿童服毒,湖南衡阳留守儿童投毒,一个是自杀,一个是杀害别人,这一桩桩令人不寒而栗的事件不得不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建设一支强有力的队伍使留守儿童保护更加长效。四川省仁寿县和河南省郑州市、洛宁县是全国儿童保护的试点地区,我们前去这些地区进行实地调研,以期深入了解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的现状,探讨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设这支队伍。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只是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以试点地区为例,该地区立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

(一)、多渠道开展预防、宣传工作

预防保护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一个重要部分。预防到位了,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或者使已经发生的伤害事件带来的伤害降低到最低。以四川省仁寿县为例,全县自试点以来积极联合多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预防、宣传工作。在宣传方面,政府与当地报社合作,由报社刊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线索征集,热线电话等;与交通局合作,在出租车LED上播放未成年人保护宣传语;与电视台合作,制作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宣传专题节目;面向全社会印发《未保政策选编》口袋读本;利用学校家长会议,关工委家长学校等平台宣传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知识。在预防方面,民政,公安、司法、省团委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在当地发展创业,留住人口,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公安部门积极推进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和防止农村留守儿童被伤害工作,开展法制教育进课堂、进社区等活动;团省委着力于留守学生工作,建设4300多所“留守学生之家”,并利用志愿者服务平台,招募、组织返乡大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留守学生的活动等。

(二)、建立发现、报告、响应机制

保护留守儿童首先需要知道哪些儿童被留守,哪些儿童需要保护,这就需要有一条发现保护对象的路径。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现有的发现机制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将排查结果形成档案,并以乡镇为单位向上汇报。我们可以将这种途径看作是“主动发现”;第二是种方法可以称之为“被动发现”。留守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前去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应自己的真实情况,寻求救助保护,这种情况下,其需要填写一张申请表,详细介绍自己的当前状况,然后由村委会做进一步的核并对这些留守儿童建立专项保护档案。接下对信息归档的留守儿童的需求进行评估。县救助站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形成专门的评估小组,通过研究讨论提出应对措施与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进行部门联动,分类处理,分类帮扶。例如,民政部将符合特困、低保等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列入特困对象或者低保对象;对受到包括在内的人身伤害的儿童,公安部门会及时立案、调查取证;教育部门会对上学有困难的留守儿童给予学费减免或者生活费补助。

上述试点地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所做的尝试与实践已经凸显成效,但是其中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从全国来看,我国尚未普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与保护制度,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理念尚未得到普遍传播,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依旧面临一些待以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保护责任不到位

家庭是孩子社会化的第一场所,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任老师。洛宁县福利院提出“家庭是孩子最大的福利”。可以看出,原生家庭在留守儿童保护方面应该扮演最主要的角色。在入户访谈中,我们发现农村家庭比较缺乏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甚至有些留守儿童处于“放养”的状态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监护人(尤其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把大部分心思放在孩子“吃饱穿暖”之上,很少去关注孩子其他方面的需求。另外,监护人认为孩子平时出入的地方都是再熟悉不过的场所了,不需要整天“唠叨”孩子哪里危险,不能去,也不会教育孩子遇到坏人怎么办,遭遇突发危机情况如何处理等等。也正是因为司空见惯,安全意识下去了,潜在的危险才会发生。第二,监护人(尤其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会督促留守儿童好好学习,认真写作业,但是辅导孩子功课的能力不足,他们既不能在学习上给予辅导,又没能关注孩子的学习压力和精神上的孤独。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自杀事件告诉我们,因缺乏父母陪伴而带来的内心孤独与精神抑郁比物质贫乏更可怕。

(二)缺乏社会组织的参与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虽然现有的社会组织已经给予农村留守儿童关注与支持,但是这些关注缺乏规范性与持续性,同时有的社会组织难以付出实际行动,即使有行动,也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力度小主要有两个原因――缺资金、没人才。以河南省洛宁县为例,目前该县还没有社会组织,当地民政局正在积极筹备孵化社会组织,但是遇到的大问题是资金供应不足,没有针对留守儿童保护的专项资金。当地政府积极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通过要求企业、员工捐款来筹资,可是这些资金对于筹建社会组织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该县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人才太少,具体说来应该是缺少能专门从事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人才,特别是受过专业学科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没有相应的工作人员支撑组织运行,即使筹建出来,这些社会组织也会胎死腹中,起不到应有之效。社会组织和人员不存在,自然就没有社会组织参与了。

(三)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自民政部在全国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以来,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已经被纳入分类保护帮扶体系中。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来,在农村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政策落实结果不尽人意。一方面政策宣传普及未能深入农村家庭,很多家长不了解现行的留守儿童保护政策,也不知道“留守儿童之家”、“阳光学校”是做什么用的,更不知道留守儿童求助热线的存在。另一方面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各种措施并未完全达到理想效果,与留守儿童相关的违法事件仍有发生。我们从仁寿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获悉,该县曾有留守儿童长期沉溺于网吧,后来因为行窃被公安拘留。经审问得知,其父母均在外地做生意,平时父母也给他们充分的生活费,上网、行窃只是出于刺激、好玩儿。从访谈过程中发现,已有的保护体系和政策宣传大部分能覆盖到市区县,而乡镇村,尤其是出处偏远的农村尚未获取到这些信息,或者说部分人员了解到这些信息了,但是不知道如何将其转化为具体行动。

三、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的必要性

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就好比是一个“开渠引水”的灌溉工程,如果没有水,渠道也成了“废品”。要想达到这个工程既定目标,实现理想效果,我们不仅需要下工夫挖通、夯实渠道,还需要巧妙地引用水源,并保证水流源源不断。从上文介绍来看,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这个“渠道”也就打通了,接下来就需要有人去管事、做事,也就是“引水”。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建设就是“引水”,“引水”就是“引人”-----有专人去落实儿童保护体系中的各种预防宣传、政策,措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现状来看,民政、妇联,团委,关工委公安、司法等部门都在参与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工作,可是各个部门就像是一盘散沙,你出一拳,我出一拳,大家都尽心费力、出资出物了一番,却没有改善留守儿童的处境。人员散布,“各自为政”,总之没有一个部门出来牵头协调,整合资源、凝聚力量。而实际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不应该是各个部门都做一点事情,应该有个部门――政府或者民政――出来牵头,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明确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妥善人员配置,总揽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全局工作。

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村一级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区制度建设不健全,甚至没有形成明晰的社区制度,与留守儿童保护相关的儿童福利专员这一岗位没有建立起来。仁寿县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试点,仍然没有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专员,农村留守儿童的发现工作几乎全部依赖村委会工作人员兼职从事,这些工作人员有的接受过儿童方面工作的培训,有的没有接受过培训,几乎所有的村委会工作人员没有相应的学科知识背景。有些地区设立了儿童福利专员,但是人数太少,工作起来常常会顾此失彼。洛宁县某村开办一处留守儿童之家,里面设有一名儿童福利专员,这一位福利专员需要负责该村所有留守儿童相关事务,从留守儿童之家的墙上挂的工作职责表来看,该福利专员的可用文字表述出来的日常工作就有10多项,可见其工作量之大。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工作,情况核实工作,信息统计入档工作基本上都在村级单位进行,这一块儿的工作量非常大,然而村级单位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做事,人员素质(特别是学科知识与方法)又跟不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既定政策的落实。

从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帮扶来看,现有的保护措施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还未能深入到心理层面。毕节政府每年会从财政预算中拿出6000万元用来关怀留守儿童,结果还是没有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公众的普遍认识是:单纯的给予物质满足不了心理情感的需求。心理关怀或者说是心理辅导是一件技术活儿,工作周期长、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撑。按照国际要求来说,能承担这份工作的人员至少得持有心理专业硕士以上的学历,并且接受过几百个小时的个案督导。还有重要的一点儿,心理辅导中的介入并非容易的事情,一旦介入并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这个过程就不能随随便便更换心理辅导师。就工作周期性和专业性这两方面来说,当前的救助保护就达不到上述要求。涉及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部门很多,但是每个部门又会分管好多事务,有限的人力很难做到对单个或者多个个案进行长期跟踪服务。再者,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村小学几乎没有专门的心理辅导工作人员或者心理老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的关注也多是停留在“领导到家里看看,鼓励鼓励他们好好学习……”。然而,最大的爱与关怀是有人陪伴。

四、探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的建设

我们希望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应该是这样的,从源头发现到服务提供再到后续跟踪,每一个环节都有人来设计,都有人来做事。不仅要做这件事情,还需要做好,不能留下“后遗症”,应该为这个过程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这里我们不想去探讨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中如何整合政府部门资源、如何对各级工作人员“分田到家”,定岗定责,业绩考核。我们想探讨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机构)的合作――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机构)的服务――来建设一支专门服务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专业人才队伍。我们将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看作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项目的话,在这个保护队伍中,政府、社会工作组织、留守儿童构成一个三角关系。政府是项目主办方,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提供方;社会工作组织是承办方,也是服务提供方;农村留守儿童则是服务接受方。建设这样一支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就涉及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了。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那么如何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这一制度来建设这支队伍呢?从实践来看,我们可以选择政府服务“外包”,的方式。虽然国内对政府服务外包没有统一的概念,但是学者普遍认为政府服务外包的含义应该有以下三点:“第一、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即政府做出使用公共开支来提供某种公共服务的决策,具体执行由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完成;第二、合同契约是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根本形式,即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将原先垄断的公共服务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向企业或非[]营利组织进行转让,由它们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第三,充分的竞争机制是克服公共服务垄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外包有效性的基本保障。”[ 陈清.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问题及对策[D].华东师范大学,2011.]所以按照这种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筛选将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打包”让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做。该社会组织成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项目承接方,政府拨付给它一定数额的项目资金,并明确指出该社会组织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人任务,明确指出该组织负责的区域或者留守儿童数量。采用这种方式,政府不需要过问该组织在这个项目中投入多少人力,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方式,但是该组织向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的一切服务都需要以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政策为依据。

这支队伍可以是当地实体企业、非盈利组织、或者政府的类事业单位(文联、工商联、工青妇等),一旦某个社会组织中标后,就要按照既定的契约执行工作,这项工作大致应包括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政策、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宣传、理念普及活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帮扶活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信息反馈,其中信息反馈可以按月进行,将每个月为留守儿童开展的主题活动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宣传刊(折页)等报送与政府相关部门,这既有利于督促承接组织扎实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后期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评估。

利用政府“外包”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队伍建设是一种新的尝试,它的可行性与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检验、理论支撑、时间证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任重而道远,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也需要更大的勇气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假设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