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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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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1984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施行支付利息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对准备金支付利息,是造成我国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过高的基本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该重新认识,做进一步深入地分析。实际上,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过高的重要原因不是对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本身,而是对超额准备金规定的利率水平过高,导致利率体系的严重扭曲。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制度 付息制度 商业银行

从1984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施行支付利息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对准备金支付利息,是造成我国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过高的基本原因之一,而超额准备金率过高,大大降低了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货币政策的效力。因此,最终应该取消准备金付息制度。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该重新认识,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实际上,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过高的重要原因不是对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本身,而是对超额准备金规定的利率水平过高,导致利率体系的严重扭曲。考虑到贷款的风险性,商业银行将吸收的资金存入央行既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又可以规避贷款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愿意在中央银行持有较高比率的超额准备金,而过高的超额准备金率无疑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一、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与国际接轨问题

有人认为国外央行均不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最终取消对准备金的利息支付。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并非中国独有的经济现象。过去,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存入的款项,无论是法定准备金还是超额准备金一律不支付利息。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纷纷取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规定,金融机构不再受制于最低准备率的约束,即实行所谓的“零准备金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取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国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零准备”并非无准备。在“零准备”制下,商业银行仍然被要求在中央银行保留清算账户,以供清算之需,央行对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余额支付利息。这种清算准备金从性质上看实际上就是在法定准备金制度下的超额准备金。这样,对于过去金融机构存入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由不支付利息变为支付利息。市场上同业拆借利率不会高于央行贷款利率,因为央行承诺向所有借款人按既定利率无限制地提供再贷款,如果拆借利率高于再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就向央行贷款,而不会在同业市场拆入,同业拆借利率没有拆借资金需求的推动,就无法上升,更不用说高过再贷款利率了。如果市场上同业拆借利率低于央行存款利率,则商业银行就不会将多余资金拆出,而是将其存入央行。加拿大银行将公开市场操作的目标利率即隔夜同业拆借利率确定在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的中间值。如果实际的同业拆借利率高于目标值,则中央银行买入政府债券,增加资金供应;反之,则卖出政府债券收回市场上多余的资金。如果市场上实际的同业拆借利率与操作目标利率一致,则央行不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从上述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演变过程看,越来越多的国家由过去对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而转为支付利息,我国理论界关于要求与国际接轨而最终取消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的证据不足。

二、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与利率市场化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如果没有货币政策的干预,当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出现严重失衡时,可能会导致利率水平的“高调”或者“低调”。过高的利率会引发企业资金成本的上升,抑制投资与消费等问题,过低的利率则会引起资金过多流入诸如房地产与股票等市场而诱发资产泡沫。影响经济增长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力、技术、资本等,如果利率水平较低,资金(资本)在资源配置中比重就较高,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和整个社会提高其他生产要素效率如技术创新的压力与动力减弱。从国外的实践看,央行一般都对利率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以防止利率的过度波动给经济造成损害。

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受存款利率上限与贷款利率下限的管制,但是货币市场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货币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基准,保持货币市场利率的稳定也是我国央行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鉴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与央行宏观调控能力的现状,还不具备实行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流行的“利率区间”控制模式的条件,但是,这一调控模式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超额准备金利率是央行基准利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它作为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具有阻止货币市场利率过度“低调”的功能。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大量增加时,货币市场资金供大于求必然对利率产生向下调整的巨大压力。为了阻止利率的过度下降,一般来说,中央银行需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的现券买入或回购来吸收过多的流动性,平衡资金的供求关系。2005年上半年我国货币市场利率总体呈下行走势。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超额准备金利率这一道最后的防线,货币市场利率可能会创出更低的水平。

三、结论

1.随着1998年以来利率水平与结构的不断调整,准备金利率尤其是超额准备金利率已经调整到了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商业银行将资金存入央行套利的机会已经消失,其超额准备金率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近两年的超额准备金率已经降到了一个相对合理与必须的水平。

2.从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践看,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因“准备金税”而规避准备金的缴纳问题以及为了创造一个稳定公平的金融竞争环境,应该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在市场利率化条件下,对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超额准备金利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基准利率,对其它货币市场利率具有导向作用。因此,只要存款准备金利率水平规定得合理,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有利于央行进行货币与利率调控,彻底取消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的证据不足。

3.随着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金融产品的定价必然从管制走向全面开放。由于我国利率长期处于管制状态以及信息系统极不完善,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定价能力不强,需要中央银行加以引导。作为中央银行具有信息优势与较强的分析预测能力,能够比一般公众更为准确的判断一定时期适当的利率水平,央行所规定的一定时期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非常明确地向公众表明了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符合货币政策应该保持透明的要求,有助于引导公众对于利率变化的预期。超额准备金利率可以给市场一个明确的最低利率信号,对于防止利率过度“低调”具有其它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根据国外的经验与国内的现实情况,我国不应该取消对存款准备金的付息制度。需要研究与探讨的是如何确定合理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水平,使之既能够成为央行的一个重要的基准利率,发挥对市场利率的引导作用,成为阻止货币市场利率过度“低调”的最后防线,又能够避免商业银行将资金过多存入央行进行套利。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