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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中枢的“大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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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婚姻变得脆弱易碎。为保婚姻的稳定长久,许多人就想到了用“忠诚协议”来给婚姻加上“安全阀”,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说法

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合法

大龄女周安梅通过网络征婚于2009年初认识了刘栋,同年国庆两人结婚。婚后,周安梅与刘栋签订一份协议:夫妻二人婚后互敬互爱,若一方出现婚外情,将给予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2012年,周安梅发现刘栋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女性,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周安梅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刘栋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刘栋不同意,他认为精神是无形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说法: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害是可以用财产形式来补偿的。因此,夫妻约定违背忠诚方向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有效的。

约定“净身出户”有效

村民小钟是一个养殖能手,经过几年的努力,手里存了十几万元,但由于长相欠佳,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对象。2009年,经亲戚介绍,他和邻乡姑娘小雨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小钟担心小雨不愿和自己长久过日子,就和小雨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将净身出户”。2011年,小钟从邻居那里得知妻子小雨和她一个小学同学关系甚是密切,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小雨净身出户。小雨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净身出户”对自己不公平,要求分割财产。

说法:

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一直以来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婚姻法中“夫妻应当忠诚”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只能用道德来约束。但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事先对财产和损害赔偿的约定,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得到财产上的补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本案中,小钟和小雨签订的忠诚协议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

约定“放弃抚养权”无效

赵海洋和妻子原本有一个幸福家庭,女儿乐乐聪明可爱,但是自从去年妻子参加同学聚会后,她就变了,后来赵海洋才知道妻子遇到了初恋情人,二人有心“再续前缘”。赵海洋知道妻子很爱孩子,为保全婚姻,就与妻子约定:夫妻双方共同爱护家庭,对对方忠诚,如果背叛婚姻,就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说法:

用孩子的抚养权拴住对方,这是很多人为维持家庭的完整时首先想到的方法,但是这个做法是不对的,也是不明智的,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孩子的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人身权利,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协议约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是无效的,同样,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能通过约定加以剥夺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