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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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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除城乡二元差异,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建设 二元化社会结构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存在壁垒。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它统筹地区,其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转移到流入地,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但目前来说,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壁垒。劳动关系从城镇居民或者企业职工转到农村的,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或者在工作单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是无法转移的,因此只能办理退保,重新参入新农保,无法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同样,劳动关系从农村转到城镇或企业的,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向城镇或企业转移,要想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只能重新开始。这种转移壁垒,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扩面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2.城乡养老待遇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适时调高。老农保是农民自我储蓄的模式,养老金待遇主要依靠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自己缴费少,导致养老金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财政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比过去有所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差距较大。

3.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在农民社会养老意识不高、收入水平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农民投资的首要选择并非是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新农保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难度大。另一方面,新农保缺乏调剂机制,保障水平不高,农民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参保的长远利益,参保积极性不高。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健全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调节机制,更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撑,只有这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4.农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农村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村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靠土地和家庭,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上起步较晚,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政府投入资金仍需进一步增大。

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致使了养老保障制度存在城乡差别,但两者应统筹发展,应更加重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统筹城乡养老措施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予放活”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上采取“多予、放活”的政策。“多予”:一是如果农民领取养老金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到位;二是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参保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缴费补贴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放活”:一是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养老待遇;二是农民可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与缴费水平相适应的养老待遇。

2.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土地换社保”政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部分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一些农民土地被征用后,面临难就业、无社保的困境。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应该实行“土地换社保”的政策,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共同负担、统筹共济”的要求,将失地农民社保纳入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统筹范围中。

3.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做好城乡养老制度衔接。对农民工养老制度的建设,应实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补缴为辅”的缴费原则,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保持合理的差距;农民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专用于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做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衔接,对于返乡农民工,可继续回原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果不想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照“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的办法执行,这样才能保障他们享受公平的养老金待遇。

参考文献:

[1]胡晓义.社会保险稽核手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文件资料集[G].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3]孟昭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