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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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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问题与购房者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层出不穷,给百姓带来了利益损失,也使政府失去了权威和公信力。本文从上海“楼脆脆”与嘉兴“楼歪歪”入手,进行了事件回顾与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建筑法和社会角度对出现的具体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对策和对未来的展望,以期此问题在中国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

关键词: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6-0144-02

目前,民生问题尤显关注,全国各地均将其立为重中之重,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问题与公民利益更是关乎甚微,大量隐患层出不穷,并逐呈上升趋势。上海“楼脆脆”和嘉兴“楼歪歪”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事件,令人防不胜防。

一、问题的提出

“是地震?抑或连根卧倒?”“是楼坚强还是楼脆弱”?宏伟建筑犹如荒野雄狮般卧倒于地。此般此景究竟又源于何?

2009年6月27日当大部分上海市民还在睡梦时分,家住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附近的居民却被“轰”的一声巨响吵醒,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连根“卧倒”。言于此,而危难远不止于此。2011年5月11日有报道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一高档楼盘——南洋景苑内17号楼,这栋交付了仅仅才3个月房子,已整体向南倾斜约10厘米。此类问题可谓尽显丑态,一系列与房屋有关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给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与恐慌。“豆腐楼”倒了,连同它一起倒下的还有中国楼市的职业责任、安全质量和道德良知。解决建筑问题的出路在何方?

二、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之成因

该建筑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公民居住权等,归根溯源还得从建筑法方面下手。究其根本,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总结如下:

第一,建筑设计不当。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与房屋的设计有很大的关系,建筑物的设计对于一幢房屋的牢固程度、稳定性等都是不可忽视的。举一个例子,在屋面防水的设计中,会发现有局部泛水檐高度不够;自由排水的屋面上,檐部不作铁皮泛水檐,而且卷材没有探出挑檐的边沿等;另外有的厨房和卫生间设计选用空心楼板,且不作防水层,上下水管道穿越楼板不加套管,以上这些都是渗漏的隐患。在楼地面的设计上,预制空心板上先抹找平层而后作面层,按这种设计施工的地面和天棚,绝大多数易产生裂纹。在设有进深梁楼盖上,进深梁的上方不加设辅筋,多数均在此处发生大孔隙裂纹。

第二,施工不当。建筑物的质量高低与建筑物的施工有着莫大的关联,房屋最终质量就在于施工的效果。具体说来就是工程施工队伍整体的素质不高,各施工企业内部新的、不熟练的工人比较多,但技术培训又跟不上,导致了工人技术水平较低,更为糟糕的是许多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导致了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得更快。据统计,农民工、临时工占施工队伍总数的2/3,而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没有受过建筑施工的专业培训。另据统计,现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自有工人真正能到现场规范操作的只有4%;建筑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操作的工人中,90%的都是流动性质的农民工,这就使得建筑质量得不到保障。目前不少建筑企业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设计与施工图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规范性施工。技术水平无法达标的情况下,建筑质量能够达标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建筑材料选用不当。建筑材料是构成房屋的最为重要的东西,房屋的设计再合理,施工的水平再高超,没有质量合格的施工材料都是没有用的。例如防水工程沥青品种的选择,油毡的质量和品种,预制楼板灌缝时所选用碎石的粒度大小,抹灰用砂含泥量的控制,木门窗木材品种的选择等,都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第四,施工现场监理不够。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另一个原因。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

此外,房屋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除建筑设计不当、建筑材料选用不合适、施工现场监理不够等原因,当前最为重要的是:

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郭允冲副部长指出“有的地方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因为最后一道把关就要政府来把关,政府要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政府最后要把关。”①可见,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存在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有着很重要的关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有权力、有能力监管的主要机构,也是房屋质量隐患查处的最后一道屏障,更是购房者权益保障的最有效率的后盾,失去政府部门的把关,相当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都处于失灵的状态,建造房屋的后果可想而知。

第二,民众的监督、法律意识不强。从表面上看,房屋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出现与公民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他们往往是受害者很难会导致房屋质量问题的出现,但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公民的监督意识、法律意识强对开发商的不法行为很有威慑力,在民众的监督下不法开发商必然不敢明目张胆地进行违法违章建设。另外,很多居民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之后并不是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漠视问题的存在或者是选择别的途径来解决,有的忍气吞声、有的放之任之、有的稍作维权觉得无望即放弃,很少有购房者在自己权益被侵犯时抗争到底,正是相当多民众对该问题的漠视相当于间接地助长了开发商不法建设的嚣张气焰。

三、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之对策

当前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对策亦越具可行性,此外房屋问题也涉及多个学科部门,有《建筑法》、《产品质量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同时涉及《宪法》中公民居住权和国家民生政策及惠民工程。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以具体的对策结合相关的法规政策来深入探讨:

第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从现有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建筑行为才使得隐患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次来审视,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等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必须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严格守法,为百姓建造真正的、踏实的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