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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管理办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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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处可见的电子眼是否应该加以管理呢?

电子眼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公路交通建设,不过除了个别地区出台了电子眼管理办法外,其他很多地区对电子眼的监管尚处于空白状态。

2005年6月,安徽来京卖菜的杜宝良在北京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记录到105次违章,因而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罚款1.05万元,此事当时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政协委员周振中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中指出,随着我国公路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电子眼抓违章随处可见,可是目前投入使用的电子眼绝大部分未经质监部门检测或年审,违规“服役”现象普遍存在,误拍误测误罚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电子眼引起的诸如此类的事件,很多人均认为,“电子眼已成为创收手段”、“电子眼执法仅有制裁,缺乏警示和教育作用”、“电子眼弊端多多应予取缔”、“电子眼的使用应有严格的限制”……

然而,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地区出台了电子眼管理办法,其他很多地区对电子眼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

电子眼执法遭质疑

不久前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协委员陆德山也曾就电子眼问题提交了《建议北京市交管局研究电子眼执法的合法性、平等性问题,给被处罚者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解释》的提案。广东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上,多名代表也认为,目前电子眼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以罚代管、设备带“病”工作及罚款不公开等问题。

目前,电子眼几乎覆盖了北京全市所有主干道、主要联络线和重要路口路段。据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段里仁介绍,北京目前共在1000多处地点设置了电子眼,每处一般安放1~3台。去年北京交管部门查处的“非现场”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就达382万起,占对违法机动车执法总量的一半。

有专家指出,电子眼大量用于交通监管的同时,暴露的问题也很多。首先,电子眼使用的是数字技术,没有底片作为依据,而且可以修改、制作,这在法律上缺乏合法的依据;其次,电子眼执法属于机械设备操作,设备是否准确,应由质检部门定期对其检查并出具相应报告;最后是电子眼执法的平等性,被处罚者只能接受,完全被动。

除此之外,电子眼还存在暗中执法的这一弊端。而在英国,交警部门正在拆除部分用于拍摄汽车超速的隐蔽电子眼,因为政府认为电子眼必须在60米外就可以被看到。同时,英国政府还规定,在3年内发生过至少4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路段,才可以安装电子眼。

利益杠杆在作怪

日前,在记者采访北京宇航时代公司副总经理石志洁时,她认为目前许多地区的电子眼已经形成了一种“罚款经济”。不仅如此,个别地方政府还和一些不够资质的电子眼生产厂家合作,从而使许多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在一些地方,电子眼甚至演变成创收工具,单位对每月的罚款金额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不达标的相关人员还会受到处罚。

据石志洁介绍,在电子眼测速方面有四种方式可实现测速:地感线圈、雷达、激光、视频。其中,有些方面还存在技术不成熟的问题。比如地感线圈的采用需要对路面进行施工,激光或雷达测速方式在安装位置和角度方面要求苛刻,视频方式的虚拟测速误差较大等。要解决以上问题,就必须选择产品质量可靠的电子眼厂家。

在一个地点设置一台电子眼,再加上后台设备,不包括土建的一次性投入大约是七八万元。电子眼的价格是如此不菲,也让许多不具备资质的厂家动起了歪脑筋。

不管是罚款经济,还是竞标黑幕,无疑都促进了“电子眼经济”的甚嚣尘上,这种先进的执法工具因此被滥用。因此,“电子眼弊端多应该取缔”的声音开始出现。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白而强律师则认为,电子眼提高了执法的准确度和效率,其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必须应对利用这种设备从事非法活动者进行监管。

测速仪国标将出台

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关注“电子眼”的同时,我国相关部门也在加紧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目前,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北京宇航时代公司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机动车测速仪国家标准”已经顺利通过了专家审查,进入报批阶段。

“估计标准可以在‘五一’前后正式出台。”石志洁说。她表示,该标准对使用电子眼应遵循的准则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合格产品所拍到的违章现象将不能作为执法凭证。此外,标准的出台也会一改目前国内“电子警察”行业缺少统一管理的现状。

不过,标准的出台和正式实施之间一般都会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电子眼市场依然会继续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因此,石志杰也呼吁标准能够尽快出台和实施,让现有不合格电子眼产品早日退出市场。

石志洁表示,不合格测速仪产品能够进入市场,除了利益驱动外,也和缺乏国家标准有关。她认为国家标准的实施必须要落到实处,否则即便标准出台,仍然会有部分地区继续使用原有的不合格产品。另外,除了缺乏相应的标准之外,对于电子眼的使用和管理,我国还无法可依,因此尽快制订电子眼管理办法或法律也迫在眉睫。

管理办法尚缺乏

“电子眼的最终目的不是罚款,更不能是创收的渠道。把高科技产品当成‘罚款机’,只会助长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行为。”周振中委员说。因此,针对电子眼在交通领域的使用,还需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去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严格了“电子警察”的执法权限,规范了执法程序,并设置了一系列更为人性化的条款,有利于车主们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规定》还做出了不得利用电子警察牟利、监控设备应当定期检定、固定测速点前设告示牌、违法数据录入专人负责等具体要求。

日前,北京市交管局局长宋建国表示,今年该局将对全市所有电子眼设备进行逐一排查,对在合法使用的同时是否合情合理进行研究。此外,该局还将在电子眼处增设提示标志,在设置超速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路段,增设违法超速监测提示标志。

应该说,广东省对于电子眼执法的管理已经在国内做出了表率,不过国家层面的相关管理办法依旧缺乏。因此,周振中也建议,电子眼设备应建立准入制度,实行强制年检。同时他还强调,电子眼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防止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商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

诚然,电子眼的使用带来了一些弊端,除了监管、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外,道路限速的不科学同样是导致电子眼问题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许多司机常说的“罚款陷阱”。

不过,在指出类似弊端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肯定电子眼在交通领域的功用。很多地区的统计数据均显示,在采用了电子眼后,这些地区的交通事故都有较为明显的下降,交通的拥塞状况也有不同程度的缓解。因此,以偏概全是不足取的。

作为信息技术在交通领域的最新应用,电子眼正在全国各地得到快速部署,电子眼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只是相关管理办法的缺失让它在当前奏出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