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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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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要素契约为联结的利益分配模式

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下,我们一般有着这么几种分配模式,即以补偿贸易为特征的分配模式,以股份合作制为特征的分配模式以及以内部价格加二次分配为特征的分配模式。其中,第一种分配模式就是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农户之间形成的一种联合协议,对资金的依赖性较大,往往适用于大型涉农集团公司等产业化经营主体。第二种分配模式是把资本、技术、劳动等要素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模式多用于开发性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双边、多边联合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第三种分配模式主要是先以内部价格进行第一次结算,然后再扣除第一次结算利润的基础上进行剩余利润的分成,主要是通过二次分配使得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均衡,尤其是解决农民利益偏低的问题。

二、我国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现状及改进措施

(一)分配现状

基于以上利益分配的理论基础和分配模式选择,我们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实行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这么几种形式,即买断型、保护型、服务型、返利型以及合作型等。在这几种分配形式当中,我国现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使得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采取的是买断型,只有一小部分实行的是保护型或者服务型,极少数的使用返利型或者合作型。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现状充分说明了我国当前很多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目标并没有真正实现,农民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往往具有一种随意性和非规范性特点,农民无法真正从中获得自己想要的合法利益,进而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化进展缓慢,质量不高,企农关系不顺等突出问题。

(二)改进措施

1、重新定位农民在利益分配机制中的地位。我国现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发展较为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农民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正确的对待。很多人对于农民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中的定位存在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应该从学理和法理上建立和不断完善这种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身份与地位得到认可与提高。这就是说,我们应该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农民拥有与龙头企业平等的经营权,不仅让龙头企业拥有诸多垄断权,还应该让农民进入到农产品的加工流通环节中去,让农民也能够分享一部分利润。我们也应该在利益分配上对农民实施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这是因为农民在为龙头企业提供生产原料的时候,有时候会受到龙头企业的技术与质量要求的限制,农民必须加大资金投入等,所有种种凝结在农业劳动中的劳动都会为龙头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那么,龙头企业拿出其中一部分作为利润回馈农民也是对他们多付出劳动的一种合理回报。此外,农民在利益分配机制中应该得到一些除了提供农产品原料以外的利润,还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具有资源共享的特征,其进行利润共享也是情理之中的。农民只有转变自己的身份与地位,才能够在利益分配机制中获得更多合理的利润,才能够保障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2、建立并落实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与原则。我国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国农业走出传统发展模式的禁锢,以新的经营制度来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更好的生活与劳作。那么,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的现状不容乐观,很多地区采用的利益分配机制并没有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目标相一致,大大损害了农民的正常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并落实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与原则,把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捆绑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这就需要我们遵循并实现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则,即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农民与龙头企业利益权利平等,农民合理得利、反哺农业,增加积累、壮大龙头企业,最大化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双重利益。我们应该基于上述目标,依据几个既定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机制的重新建立与落实,让这几个基本原则做到相互依存,从而切实调动龙头企业、农民双方面的参与积极性,让龙头企业重视自身的发展与利润共享,让农民以获取更大合法权益而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进而让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赢利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以及政府引导原则下促进农业与加工业、流通业的积极、健康发展,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培育利益分配机制运行的组织载体。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的正常运行,还需要一定的组织载体进行操作。这是因为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本身就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的过程。当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往往为“企业+农户”或者“公司+农户”。如果龙头企业发展初期,其与农民之间可以直接进行相关利益协调。但是,随着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其经营规模日益扩大,涉及的农民人数增加。这个时候,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就会变得日益复杂化,其迫切需要一个有着强大协调功能的中介组织来进行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与管理工作。这种组织载体不仅可以帮助农民更好的预测经济形势,给他们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还可以让他们更好的了解和把握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他们做出合适的判断与准确的决策。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中介性质的组织载体甚至可以代表农民与龙头企业进行利益对话与协调。因而,我们应该把现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由“企业+农户”或者“公司+农户”转变为“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这也需要我们大力培育相关的中介组织载体,其性质应该是合作性质的,由农民选举组成或者农民自愿组织相关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从而引导各利益主体不断更新利益取向观念,不仅维护了农民利益,也督促龙头企业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优惠政策,依法强化合同管理,确立合理的价格杠杆体系,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化深度的不断加深。

三、结束语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利益分配问题,这需要我们制定并健全相关利益分配机制,准确定位农民的身份与作用,突出地方特色,抓好地区优势产品的基地建设,大力扶持龙头企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农产品市场规模和开放度,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优质服务,从而使得我国农业由弱质、低利产业转变为盈利、创汇、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作者:樊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