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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的困难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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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4年6月1日开始,电信企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改增的队伍中除了金融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三个税目外,其他营业税的七个税目都或多或少涉及部分业务营改增。随着营改增日程的逐步推进,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但是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可能存在诸多困难障碍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困难

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6月1日开始,电信企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至此,营业税的九大税目中除了金融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三个税目外,其他的七个税目都或多或少涉及部分业务由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随着营改增日程的逐步推进,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但是在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的测试阶段结果分析,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可能存在诸多困难与障碍。

一、税负问题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税收虽然不是企业经营发展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但是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利润。因此,税收一直是企业非常重视的问题。在经营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决定企业利润的增减。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适用税率为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增值税新增税率为11%和6%两档,如果对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全国各地建筑行业协会组织部分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测算以及国家相关部委组织全国大型建筑央企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会下降9.9%,流转税的税负将平均上升1.5个百分点以上。

按照“营改增”现行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测算的结果反差很大,但综合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适用11%税率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原因在于,理论测算的假设条件是与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都实行了增值税,并且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行为中毫无遗漏都能获得进项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在现实生活中至少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都不能改变,建筑施工企业低价中标的现状不能得以扭转,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的11%增值税根本不可能全部转移到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成本约占总成本的20%~30%,对劳务成本以及施工企业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条件下是很难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国家相关部委在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建议对建筑业实行6%的税率,适度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招标、投标报的价标准,尽量降低对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政问题

税收制度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在各个执政目标之间的权衡结果,其中被考虑的重要因素是税制变化带给财政收入的影响。因此,实际上财政收入问题应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他问题都能够随之迎刃而解。

对地方政府而言,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重要的阻碍问题之一。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而营业税才是全部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其中还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数据表明,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7%以上,虽然近年的占比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仍占预算内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所以,财政问题的核心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问题。一直以来,建筑业对地方政府的营业税贡献率相对较高,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虽然在现行税收政策中,营改增的税收收入仍保持原来的税收收入分配级次,相当于国税机关替地税机关干活,但收入仍然归地方政府。但是,彻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分配如何划分毕竟是未知数,地方财政收入因为营业税主体税种的缺失如何进行弥补仍然是要迫切需要解决的命题。

建议应当在地方政府最为关注,也是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尽早构建地方税体系,建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筹集地方财政资金,从而以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

三、税率问题

相比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收的计税方式,增值税计算方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是对增值额征收,从理论上说是向税负公平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不同行业的增值率不同,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率不同的行业所面临的税负变化情况极为不同。增值率高的行业税负将相对提高,增值率低的行业税负将相对下降。据测算,适用3%营业税的行业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税,增值额占营业额17.65%以上时,税负将增加;适用5%营业税的行业如果改征17%的增值税,增值额占营业额29.4%以上时,税负将增加。而如果改征13%的增值税,则临界点的增值额占营业额比重分别为23.07%和38.46%。

从实际税负情况来看,如果按照17%征收建筑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必然大幅度增加。如果按照11%征收建筑业增值税,如果在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条件下,在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能够全部取得的情况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不会增加太多,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纳税环境来看问题很多。如果另外选择6%~11%之间的税率来征收建筑业增值税,从世界范围内税制改革“简化税率”的大趋势来看,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级次已然太多。因此,建议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四、税收管理问题

现有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向税务局提供准确的税收资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作为增值税征管方式的一大特点,我国增值税体系通过对发票的严格控制及管理达到监督纳税、规范抵扣、保证收入的目的。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格性决定了作为一般纳税人,首先,生产经营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次,必须有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及经营管理制度。作为营业税纳税对象的建筑业,大多具有企业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项目混乱、施工现场不规范等特点,税源管理较为困难,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极大的差距,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就是增值税征管体系与营业税纳税人现阶段情况之间的矛盾。建议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中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同时在行业竞争中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晶蕙.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之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3(09).

[2] 王军,熊雪军.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会计师,

2014(03).

[3] 常永华.从“营改增”方面浅谈建筑业的发展[J].经营管理者,

2014(03).

作者简介:王蕴(1978―),女,辽宁大连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在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