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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轨经济的路径选择:渐进式变迁与激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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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转轨经济学界长期存在着关于转轨过程中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以及渐进主义变迁和激进主义变迁之间成本收益比较的争论。本文在综述该领域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不同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成本收益比较问题,并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与文化根源,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倾向,对不同制度变迁模式的利弊分析的意义,仅在于拓宽和深化研究者和决策者对于不同制度变迁路径的成本收益的认识,并根据这些分析寻找制度变迁净成本最低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

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 渐进式变迁和激进主义 制度变迁 路径依赖

一.转轨经济学的争论之一: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

对转轨经济国家的大规模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和经济绩效进行系统阐释的转轨经济学或过渡经济学(transition economics),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乃至国际经济学界异常活跃的学术领域之一,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话语和分析范式几乎成为所有研究者的标准工具,事实上,换一个角度而言,转轨经济国家的制度变迁实践也为新制度经济学自身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宝贵契机与生动的经验事实。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行为包含着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两种行为,而当个人或集团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时候,就成为“制度行为主体”,或简称为“制度主体” (光,1992)。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制度变迁中制度主体的差异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中以“初级行为团体”自发行动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以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强制性推进为特征的制度变迁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主要以经济上的成本收益比较为其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出发点,并以超过制度变迁成本的最大收益为目标函数,而后者既考虑经济收益(即产出最大化),又考虑非经济收益(统治者的最大稳定和政党利益的最大化等,制度经济学中将此称为“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在这种由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而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只有当产出最大化与租金最大化的综合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时考察了不同制度主体在制度变迁的效用函数上的差异,其国家理论也深刻揭示了国家在“确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和“统治者利益最大化”(政府租金最大化)这两个目标函数上的选择困境和巨大冲突。国家在制度变迁目标权衡中的冲突与困境称为“诺思悖论” (D. 诺思,1991),国家面对社会财富最大化和政府租金最大化这双重制度变迁目标时,总是试图求得一个最佳组合,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实现有助于获得对制度变迁的广泛的社会支持,而政府租金最大化的实现则增加统治者的直接利益,因此统治者(政府)的租金最大化与社会财富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分裂和背离,政府社会财富最大化目标往往只是被推进到其对统治者实现自身租金最大化目标的边际贡献等于零时为止(王跃生,1997)。然而,以制度主体差异为标准划分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实践中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某些国家的制度变迁兼有“强制性”和“诱致性”两种特征。中国的经济转轨在总体上是由国家为制度主体而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国家在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制度变迁推进的次序与时机的权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扮演着“制度决定者”的角色,是制度供给的主要来源。中国的国家(政府)权力的稳定性和强大控制力与渗透力保证了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主导作用,因而从制度变迁的总体而言,从制度主体这一角度来看,中国的制度变迁基本属于以国家为制度选择主体和制度变革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不是以初级行为团体为制度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但是中国的制度变迁在某些方面又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诱致性特征,在中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及乡镇企业的成长发展中,初级行为团体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起到引人注目的关键作用,农民在这些影响深远的农村制度变革中不是作为单纯的“制度接受者”,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和开启了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最后再由政府将这些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形式向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初级行为团体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加以确认和合法化。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中国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又包含着若干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因素和特征,这构成中国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特色。

二.转轨经济学争论之二:渐进式变迁和激进主义

转轨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另一个争议和探讨的焦点是“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问题。渐进式制度变迁是一种演进式的分步走的制度变迁方式,具有在时间、速度和次序选择上的渐进特征,而激进式制度变迁也被称为“休克疗法”或“震荡疗法”(shock therapy),是一种大爆炸式(big bang)的跳跃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整体性制度变革。经济学界在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比较的探讨中产生了许多有意义的成果,但是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樊纲(1993)从成本发生原因和特点的角度将制度变迁成本区分为实施成本与摩擦成本。实施成本是指制度变迁过程开始后一切由信息不完备、知识不完全和制度预期不稳定所造成的经济效率损失,是完成传统体制下各种经济组织的结构、功能以及规范组织之间关系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习惯等向新制度过渡所必须付出的设计、创新与磨合成本,即实施新制度的交易成本;而摩擦成本则被理解为由于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进性质造成的利益重新分配而带来的社会中某些社会利益集团的抵触和反对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是非经济领域的混乱、摩擦和动荡影响到生产领域引起的损失。樊纲认为,激进式制度变迁和渐进式制度变迁在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的比较中各有利弊。从实施成本来看,激进式改革可能在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出现较大的社会震荡从而引发较大的改革阻力,但是若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制度变迁和经济转轨,则损失会迅速缩小,而渐进式改革则因经济长期处在信号扭曲的状态之中,这种信号扭曲会造成经济主体对未来形成不稳定的预期,总体的经济损失会超过激进式制度变迁。在数量关系上,研究者假定改革的实施成本是改革的激进程度的减函数,或者说是改革所花费的时间的增函数,即改革速度越快,改革所需要的时间越少,信号扭曲的问题越是能尽快得到彻底纠正,社会越是较快建立起新体制以使人们尽快形成关于新制度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稳定预期,从而制度变迁的实施成本就会越小。从签定契约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支持以上结论。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与合作的一种社会契约,因而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旧的契约的废止和新的契约的形成过程,而契约的重新设计、创新以及签定本身均需付出一定成本,比如在发生产权关系变革的制度变迁过程中,需要重新进行资产价值评估,重新以法律形式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制定新契约和保护新契约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还有人们学习和适应新的规则和关于新体制的知识所耗费的各种成本。激进式改革的一次性签约成本较大,但是可以避免重复签约过程,而渐进式改革则需要长期的重新签约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改革的目标不断加以修正,契约内容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不断调整,而每一次调整与修正都引起新的沟通成本(communication cost)和学习成本,也就是说,在渐进式制度变迁中,重新签约成本是重新签约次数的增函数。而从摩擦成本来看,渐进式改革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一直注重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健性,强调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补偿机制,使得各社会利益集团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基本达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进,从而为渐进式改革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有效降低了摩擦成本,减轻了社会动荡和经济滑坡的程度,因而从摩擦成本的角度来说,渐进式制度变迁较之激进式制度变迁具有优越性。王跃生(1997)对根据摩擦成本和实施成本的比较而判定渐进式改革和激进式改革的优劣进行了富有创见的修正。他认为,从实施成本的角度来看,渐进式制度变迁是一种边际性的改革,每一次改革的深度都会达到而且也仅仅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一点,因而每一次实际签约的成本都较低;渐进改革中的每一步制度变迁都发生在旧有体制危机最严重、机会成本最低和收益最高的场合,旧有体制的危机使得交易很容易达成,重新签约的交易成本较低;另外,渐进式改革的过渡状态的适应能力和产出能力都较强,由于渐进改革的局部性、边际性和盈利性,净收益为负值的时间较短,产出比较容易恢复,这些净收益往往成为外来利润的来源和对下一次签约成本的补偿。因而王跃生认为,将渐进式改革条件下的总交易成本视为改革时间长度的简单增函数是不适宜的。胡汝银(1992)指出渐进式制度变迁是在集权政治秩序下所进行的国家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其改革进程和改革目标选择高度依赖于上层决策者的偏好和利益,而激进式制度变迁规模更大,更具有强制性,对“核心领导者”的偏好的依赖程度较弱,其制度变迁过程的选择更直接地依赖于社会偏好和投票博弈。也就是说,在改革前的经济体制中,由于高度集权的政体和政治市场运作的完全缺失,使得政府的效用函数和偏好同社会的效用函数和偏好产生巨大差异,具体表现为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与经济增长和消费者福利增加的相关度较低。而在整体性的激进式改革模式中,除了经济运行机制发生迅速的转型之外,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这虽然增加了改革初期的摩擦成本,但是政治制度的发展和政治市场的完善使得政府的效用函数与社会的效用函数接近,政府目标更接近于社会目标,从而在以后的制度变迁中可以大大降低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增加制度变迁的整体收益。

三.经济转轨的路径选择: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安排

经济学家在转轨经济国家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及其成本收益比较上的争论,表明试图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来获得关于不同变迁方式经济绩效的精确计量结果是非常艰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区分、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的区分,都是经济学家为便于理论分析而作出的概念界定,在现实的经济转轨中,不同性质的制度变迁可能发生相互渗透和包容的情形。我们已经探讨过在中国经济转轨中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互渗透的现象,运用同样的思路,我们可以在渐进式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的比较中发现类似的特征。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经济转轨中的总体特征上表现出激进性和整体性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休克疗法或震荡疗法,但是就经济主体的学习过程和知识更新过程(指政府、企业与居民为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而必须逐渐获取和接受有关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知识)、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法律建构与法律转型(指政府和立法机构对传统法律体系的修正以及建立新的法律架构和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体系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转型)、国家政治市场和政治机制的逐步完善(国家政治和意识形态由高度集权向完善的政治市场运作逐渐转型,投票博弈和选举机制逐渐走上正轨,从而建立起民主的相互制约的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变迁而言,这些国家的改革进程又必然表现出某些渐进式转型的特征,因为这几个方面的转型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而是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育和成长才能奏效。在这个过渡时期中,选择激进式改革路径的国家所面临的使命是尽量减少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降低以至于消除社会政治震荡,避免大规模的经济滑坡与宏观经济混乱,尽力维持整个过渡过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选择了渐进的制度变迁模式,屏弃了大规模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所谓震荡疗法。中国改革采取边际性的增量改革的方式,整体改革过程不是按照一个理想的模式和预定的时间表来进行的,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激励机制不是同时在所有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而是在率先进行改革的部门和改革后新成长的部门首先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这种增量改革模式的典型表现,早期的承包制在不触动国有企业根本产权制度的前提下利用利润留成产生了新的增量使用,取得了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特定时期改善激励机制和提高效率的成果。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是增量改革的另一个典型案例,乡镇企业在未触动传统经济部门和不对原有资产存量进行再配置的前提下,创造了国民经济中新的市场作用的领域,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中逐渐引入了越来越多的市场机制,从而大大增加了经济的活力。增量改革在不触及原有经济格局、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和利益格局均衡的同时,也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了某些消极影响,新体制和传统体制的双轨并行产生了大量的租金机会,企业和居民等经济主体倾向于通过寻租而不是公平的市场竞争来获得收益,这不利于竞争性市场机制的建立,同时造成大量生产性资源的浪费。除了增量改革之外,中国的经济转轨又具有典型的局部性特征,政府用“试验推广”的方式先在某些经济领域或某些地区进行尝试性的改革,然后将成熟的经验和运作方式向其他地区和经济领域进行推广。林毅夫等(1993)认为,这种“试验推广”的局部性改革方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改革风险,保证了整个改革过程的可控制性和稳健性,但是局部性改革本身的推广依赖于国家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的强制性与行政性的隔离与割裂,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部门认为造成了竞争机会和市场环境的不平等,割裂了市场机制的整体性,导致不同地区和经济领域的发展与改革的不均衡性与收入不均等。

总之,中国渐进性的制度变迁由于维持了原有组织资源和法律体系的连续性,从而基本保持了制度创新中制度安排的相对稳定和有效衔接,避免了经济滑坡和宏观经济混乱。但是渐进改革在降低社会震荡和社会摩擦的同时也使得经济体系长期处于扭曲的状态,双重体制的长期并存和经济主体预期不稳定致长期中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受到损害。值得强调的是,渐进性改革虽然在制度变迁的长期路径上体现出渐进性特征,但是在制度变迁的每一个具体阶段和具体步骤上,又应该具有改革的实质性和果断性,也就是说,改革的每一个具体阶段和具体步骤都应该触及实质性的经济关系,都应该为最终的市场化目标奠定基石。渐进式改革不是“不改革”,渐进性制度变迁的使命是尽快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结束经济体制长期扭曲和双轨运行的局面,避免经济过渡时期内传统体制的复归和经济矛盾长期累积而发生经济体系的全面危机。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安排和改革方案,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与文化根源,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倾向,对不同制度变迁模式的利弊分析的意义,仅在于拓宽和深化研究者和决策者对于不同制度变迁路径的成本收益的认识,并根据这些分析寻找制度变迁净成本最低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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