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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新华社发表多篇文章专门批评微信公众账号平台抄袭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怒斥微信平台存在“1人原创,99人抄袭”的现象。本文立足实际,力图分析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现状及存在困难,提出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若干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的建议。
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存在的困难
1.违法成本极低,存在多平台抄袭现象。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技术门槛和限制降低。这使得很多人可以在微信平台上设置公众账号,大多数人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其他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复制、稍加改编,然后在自己的公众平台上进行传播。此外,由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强,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还面临着多平台抄袭的威胁。侵权者既可以在微信平台上违法传播其他微信账号的内容,又可以利用其他互联网平台如微博、论坛等进行传播,这就造成了侵权行为“遍地开花”,监管监控难度极大。
2.举证难度极大,权利救济无法保障。公众账号数量大,抄袭现象存在着滚雪球式的传播模式,从现有的技术和监管模式来看,我们可能很难发现抄袭的源头。因为微信平台并没有强制实名开设公众账号,往往很难确认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因此,在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中,举证难度极大。此外,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微信公众平台版权案件行为主体的国籍、所在地域、案件发生地等都十分模糊,这就给相关案件审理带来了困难。当相关版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赔偿手段和标准在法律上也无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当微信公众平台版权受到侵害时,权利救济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的原则
1.用户、版权人、运营商的三者利益平衡。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人的作品被抄袭,而相应的侵权行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版权人的创作热情将无法持久,最终造成公共领域平台信息传播的萎缩。但是,过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意味着用户利益受损。分享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文化内核,免费则是互联网对用户最大的诱惑。如果利益的天平过分倾向版权人时,用户因接触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内容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将会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公众平台的生存将受到极大威胁。
另外,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人和用户都是运营商最为宝贵的资源,任何一方利益受损,最终损害的都是运营商的利益。从全局上说,保障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人利益是探索微信公众平台盈利模式的重要一环,对微信未来的发展也极具意义。因此,保护微信公众平台版权需要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加强统筹,协调好用户、版权人、运营商三者的利益,维持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
2.新媒体技术与版权保护协同发展。纵观世界版权法发展史,无不深深嵌套着技术发展的逻辑。例如,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基于使版权法与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相一致的意图,签署了《千年数字版权法》。微信作为代表新媒体前沿技术的应用服务,其内在技术逻辑复杂。在微信公众账号版权保护中,需要充分考量微信的技术逻辑与内涵。具体地说,微信公众账号内容的多媒体化、用户交互内涵的丰富性、信息传播模式的多元化等因素,都深刻影响着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的规制措施。这就要求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工作一方面对技术引起的信息传播方式变化保持高度敏感,另一方面要学会运用新的规制技术对版权人权利进行保障。
对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的建议
1.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微信公众平台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两种类型。不同的微信公众平台的传播诉求存在差异,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也各异。有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微信公众平台自然希望对其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有些以自愿分享为目的的微信公众平台则允许用户广泛复制传播。
具体地说,应该在微信公众平台传播的语境下明确版权合理使用范围。所谓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品使用者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而且无需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对微信公众平台版权合理使用范围进行重新定义过程中,需要对不同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分类。这就要求对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传播目的进行仔细甄别,以判断其是否盈利。
2.成立微信公众平台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为一种有别于公权力救济的手段,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是一种私力救济。其重要价值在于,作为一种信托组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更有利于协调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的微信公众平台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意义重大。
从实践来看,腾讯公司作为微信运营商,理应承担起建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据报道,微信公众平台已经开始使用“原创声明”功能,如果版权人申请了原创声明的文章发送成功后,系统将基于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自动比对,成功之后将对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用户转发时,系统会自动标明出处。我们可以把该措施视为建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萌芽。从长远看,建立成熟高效的微信公众平台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然任重道远。
3.加强微信公众平台版权的技术保护。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尚无任何技术措施保护版权。因此,如何开发出一整套防止用户非法接触、复制、传播微信公众账号信息的有效技术措施,成为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的重要课题。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措施必须是适度的。因为过于严格的技术措施将大大降低微信用户的使用兴趣,造成用户黏性降低,进而影响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
4.完善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的立法。目前,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最具适用性的法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是作为政府法规,其法律效力不足,尚不能有效指导法庭审理相关案件。未来关于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的立法不仅要具备体现版权法思想的原则,更要具备较高的法律实践意义卜^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未来的立法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侵权主体的认定。上文已经论述过侵犯微信公众账号版权行为的主体很有可能是集体性的用户,显然处罚用户群体没有现实可能性,那么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主体昵?这是未来立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第二,明确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项任务只有由法律加以清晰界定,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第三,权利救济的规定。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成立时,权利救济工作如何展开?例如,在赔偿上如何计算版权人受损的经济利益?如何有效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上述问题都将构成未来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保护立法的关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