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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果断开枪,击伤广州站砍人凶徒的特警广获褒扬,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男子的云南警察则遭受质疑。中国警察面临“不敢开枪”和“枪支滥用”的两难境地。在严苛的枪支管理和事后追惩制度下,一线民警不愿持枪成普遍心态: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不配枪其实是对警察的保护――也是对领导的保护。”
“全国大练兵”
朱家明是北方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5月22日,他将参加为期三天的一次特殊培训,重点是,接触久违了十余年的老伙伴――枪。被公安系统内部称为“大练兵”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专项训练”,从2014年4月初开始,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
11年前,公安部施行“五条禁令”,中国枪支管理骤然收紧。五条禁令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若违反,不仅当事警察受罚,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此后不久,朱家明按单位要求,把配带了五年的手枪上交,至今再未碰过。在中国警察当中,像朱家明这样多年未碰过枪的不在少数。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人这样解释此次“大练兵”缘由: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基层民警的武器警械使用存在“不让用、不愿用、不敢用、不善用、不会用”等现象,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日常训练存在“强度不够、力度不大”等问题。
在近期事件频发背景下举行这次专业培训,也被视为中国警察用枪观念转变的一个风向标――由“慎用武器”转为“敢于亮剑”。
昆明事件:转折点
两个多月前的昆明火车站事件,被认为是推动此次公安用枪观念变革的一个转折点。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徒持刀砍人事件,据央视报道,杀戮共持续12分钟,而警察在事发3分钟即赶到现场。在事件中29人死亡,143人受伤。
最早赶到的警察大多没持枪,一名配枪的警察打光了全部6发子弹,未击中暴徒,反被暴徒砍伤。其他警察则只能用警棍和防暴叉与暴徒搏斗。一名警察甚至高喊“来砍我”吸引持刀暴徒。
直到一位持枪特警赶到现场,警方的不利形势才得以扭转。这位特警在15秒钟之内击倒5名持刀杀来的暴徒。不过,在后来接受央视采访时,该特警却说了一段让不少同行“心寒”的话:“……把这伙人击毙以后,我还在考虑,我自己这个枪是不是开对了,但是看到从火车站方向,一条一条的尸体抬出来的时候,我自己心里面稍微有一点安慰……”
然而在此之前,鼓励警察用枪的内部呼声一直被“滥用枪支”的舆论所压倒。与外界的观感相反,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警察却认为,近十几年来,在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下,中国的滥用枪支事件其实很少。相反,多数警察一直处在一种“不愿动枪”、“不敢动枪”、“不善开枪”的尴尬境地,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
配枪是用枪的前提。不过,正如警察朱家明的情况,十余年来,以“五条禁令”为标志,警察的“不配枪”导向日趋强化,已成为多数中国基层警察的默认规则。
2003年2月“五条禁令”施行后,因为涉及追究领导责任,不少地方的警察配枪和朱家明的一样,被单位上收“集中保管”。
集中保管原本是中国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但记者从多名警察处了解到,直到“五条禁令”出台,才普遍被严格贯彻执行。
王林向记者演示了一下其取枪的程序:先从网上登录个人账号,键入密码。这个信息会自动上传,让管理者知道谁在何时用枪。之后,他用自己的钥匙打开枪库门,然后约另一名警察来到存枪的保险柜前,先后验证两人各自的指纹,方能打开枪柜取枪。理论上,如果因工作需要用枪,警察可以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也多会批准。但现实中,大多警察却宁可不提出申请。按朱家明的说法,枪一旦到手,就成为一个烫手山芋。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枪支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枪一旦到警察手中,就得24小时携带――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更不能交给没有持枪证的人代替保管。作为“第二生命”,枪支一旦不慎丢失,对于警察而言,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
如果在执行公务时开枪,则面临更大的麻烦――必须立即上报。检察院可能介入调查。而一旦成为调查对象,开枪的警察多会被同事嘲笑,认为是没事找事。
在不愿持枪的氛围下,部分警察甚至不申请持枪证。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法制科警察高芳告诉记者,从警16年来,她一直没申请持枪证,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她听到一位专家在上课时说:不配枪其实是对警察的保护――也是对领导的保护。
即使是被认为办案中最常用枪的刑警,工作时也多不配枪。山东滨州一名警察告诉记者,有时候,警察甚至宁可受伤也不愿意开枪,“受伤了组织还给你奖励,开枪你说不定还得坐牢”。
比领导更重要的是制度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讲师傅达林对中国警察用枪问题多有研究。在他看来,中国警察用枪的两难困境,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内地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并不成熟。
傅达林说,警察临机判断能力不强是当前中国民警用枪方面最大的问题。而开枪之后缺乏事后评估,就导致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香港则注重事后的教育培训,把每一次开枪都当成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们呢就要么是表彰,要么是处理,这样下去无助于能力的提高。”
记者了解到,警务实践中,只有在明确犯罪嫌疑人“有危险”的情况下,才给出警民警配枪。但什么情况才算“危险”?“危险”到什么程度才配枪?一直未有明确答案。按惯例,通常是提前获悉犯罪嫌疑人有枪时出警警察才配枪。
中国警察用枪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96年国务院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列出了15种可以用枪的情况。记者注意到,其中大多数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发生。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与警察日常工作关系较大的,是“凶杀、劫持人质”、“聚众械斗、暴乱”等。此外就是“暴力抗拒或者阻碍”警察执法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生命安全”。但在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局长刘建能看来,什么叫“危及生命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要求民警在几秒钟内判断威胁到什么程度也不现实。“比如他拿了把刀,是想砍死你还是吓唬你?很难判断。”
记者采访多名一线警察了解到,在实践当中,警察惟一明确可以配枪、用枪的,就是劫持人质案件。其它情况均未明确,而实践中“不明确”通常就意味着不能配枪、用枪。
除此之外,《条例》中还规定了禁止用枪的情况,同样被质疑不具操作性。比如,对“怀孕妇女”不得用枪,“怀孕七八月大肚子还好说,如果只怀孕三四个月看不出来怎么办?”刘建能说。此外,当“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用枪,但“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何为“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也成问题。
刘建能认为,在警察用枪方面,比领导表态“敢于亮剑”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其中,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用枪规程是当务之急。他以婚姻法与条例作比较来反衬后者的不足,“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可以结婚,如果它规定‘男女生理成熟就可结婚’,那就麻烦了。”
李大金告诉记者,美国的警察,每人都有一本“操作手册”,里面有明确、细化的关于如何使用枪支的规定。而中国的“110”手册中,却并不含枪支操作内容。而在现实当中,“110”出警不持枪也早成惯例。
因此,对于当前公安系统内部鼓励用枪的导向,李大金心存疑虑:“领导今天说‘敢于开枪’,但万一出事,会不会又说:我让你敢开枪,没让你乱开枪!”
(朱家明、王林、高芳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