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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解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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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房屋范围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处理

房屋登记与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当事人如申请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则需先行明确准予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对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准予登记面积的,应以权利人指认范围为基础,原则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图上虚线标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围。

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对于指认宅基地超占范围时故意将房屋大部分划在准予登记范围外,并要求登记房屋的,整个房屋不予登记。

对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围超出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法来扩大宅基地准予登记的范围,从而实现拟登记房屋的完整;对于通过分户也无法解决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九、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后期管理的衔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于实际占用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准予登记范围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面积、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内房屋面积等相关注记事项,为确权登记结果与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衔接打好基础。对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批准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或是房屋超出准予登记用地范围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处分时,应当明确整体处置,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先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有关政策未明确如何处理的,在转移登记或抵押权实现时按原发证情况继续注记。

十、关于宅基地分户标准的确定

“户”的认定是全国宅基地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户”的认定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台《规定》对“户”进行规定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作为确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城乡统一的原则,参照限购时对“户”的认定标准确定;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2013至2014年到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时发现,各区县对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武清《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一)有一个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静海《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静党发〔2010〕23号)规定“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户”等。因此,在《规定》中为区县留下一定空间来与自己历史上的政策进行衔接。

基于此,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户确定的最低标准,即:“属于‘一户多宅’的,原t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关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十二、关于与历史上登记结果的衔接

鉴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方式开展,对于历史上已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由权利人申请换发新证书。登记机构应调阅登记档案核实,经核实为依法取得的予以换发新证,只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房产登记的经登记后换发记载完整土地房产信息的新证书;属于《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新证”;经核实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形的,根据《规定》第六条与《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新证书上作相应记载。对于因登记机构保管不善不能核实登记档案的,登记机构应结合证书记载和现状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按规定换发新证。登记机构不宜以公告形式将原证书作废。

对于个别区县之前核发证书时证载面积未区分年代,无用地批准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题,建议各区县结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过分户等方式妥善处理,按照连续、稳定、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十三、关于严格规范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的制定

为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一并申请、一并登记”的原则,天津市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调查成果标准及登记要件进行了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作业队伍及国土分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出具调查成果,组制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具体要求如下:

1.调查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就调查卷的组卷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宗地调查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土地房屋调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图;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村级调查汇总资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书、工作底图、村级宗地明细表、地籍总图。

四邻指界是按照实际占用范围指界,主要是为了保证与周围邻居无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避免后续继续扩大用地范围引发矛盾冲突,该四邻指界需在调查阶段完成;确权登记时对准予登记范围的指认只需当事人自行指认,如调查阶段已经进行了的,就在调查卷中如实记载,如调查阶段未进行的,可在申请登记前完成。

(二)测绘成果资料(包含纸质和子资料)

(1)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

(2)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其点之记;

(3)控制点点位分布图;

(4)地籍测绘技术报告;

(5)地籍图;

(6)宗地图及相关测绘资料(包括宗地示意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

(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房屋分丘图(独用宗地适用);

(9)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共用宗地适用);

(10)以区县为单位的技术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应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地籍调查档案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及时对成果资料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一)成果资料整理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修正。

(二)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对权属有争议的宗地要单独立争议卷宗,并做好记录。各种成果资料按照“区(县) -乡镇-村”分级存放,电子数据集中存储。

(三)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调查卷;共用宗时,以权利人为单位,分别立卷。

(四)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资料汇总案卷,案卷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总表、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总表、调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图(已经指界盖章)、村内各宗地的宗地情况明细表、纠纷调解情况说明、调查日志等。

(五)卷内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属变化、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2.登记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登记要件及审核要点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登记要件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5)权籍调查成果。

(二)审核要点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核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据批准用地或建房手续以及买卖协议等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用地或建房手续不齐全的,可确认给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对于“一宅多户”的宅基地权利人由各户共同协商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符合宅基地确权条件的,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二是面积。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将宅基地取得时间区分为1982年前、1982-1987年、1987年以后三个不同时期分别处理。三是一户一宅。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达到分户条件的,经家庭成员及村委会同意,明确每一处宅基地的权利人后,可分别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四是权属清楚无纠纷,已完成四邻指界盖章。

各登记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组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