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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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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我国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后,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跃于市场。本文将在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从资金来源渠道、普通合法人税收制度、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三个角度,研究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法律制度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则状况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其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我国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

(一)全国性法规

《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指出设立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意义,譬如“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成为我国企业组织有限合伙基金实践开展的合法依据。随后国务院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伙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合伙登记材料、合伙登记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提供给合伙企业设立足够的法律依据。

(二)地方性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深圳)、《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北京)、《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珠海)、《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杭州)等城市,制定了有限合伙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仅有区域性的效力,却是《合伙企业法》的有效补充,也是有效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践的法律基础。

(三)部门规章制度

2003年3月1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过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第4条提出了公司制形式在创投企业的适用性,以及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是混合责任制对有限合伙的承认。

(四)境外基金管理规定

2010年3月1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法企业管理方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和设立登记予以认可。对于有限合伙投资的股权基金,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而以上规定没有涉及外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制度方面存在空缺。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的完善

(一)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没有对基金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进行限制,因此可以借助《保险法》辅助限制,以拓展资金来源的渠道。

1、社保基金的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但并不允许有限合伙人将社保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笔者认为要从政策的角度进一步放开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社保基金的限制,并完善风险方面的管理机制,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的安全性。

2、《保险法》投资领域限制内容的修改,提高保险基金在动态经济方面的保值和增值作用,保监会可通过试点研究,并尽快出台《保险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制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要求放开对有限合伙人主体资格,让更多的合伙人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

(二)普通合伙人税收制度的调整

普通合伙人税收制度的调整,需要从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方式两方面入手:

1、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组织方式的企业,考虑他们的税收负担,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一方面是税率优惠,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给予有限合伙人创业投资国家重点项目的税率优惠。另一方面是规定未分配的利益,利用股票期权作为酬金,并不课税股票期权,我国可以参考美国《股票期权鼓励法》,在收益分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再征收合伙人的部分所得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事业的发展。

2、区分纳税的方式。调整有限合伙人纳税制度需要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纳税方式区分开来,譬如个体工商户按照5-35%的税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人没有直接参加经营管理活动,他们参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大部分是股权转让收益,因此其纳税的方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投资渠道,要求保证渠道的畅通,因此需要在法律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1、基金开户配套措施的完善。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合伙企业开户的问题,因此《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方法》解除了合伙企业开户的限制,然而为了提高该配套措施的实践操作水平,应该对账户开设的规则进一步完善,以及开户方面的具体细则,协调解决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工商登记方面的问题。

2、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的主体资格。一方面是在法律方面进行政策开禁,譬如扩展“政策”概念的外延,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是将私募股权基金囊括在股票和债券里面,以法律的形式早日付诸实施。

3、降低基金上市的门槛。《证券法》对硬性规定了统一的上市标准,这个规定应该取消,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上市的不同需求,结合企业的经营规模、业绩、期限等,降低其上市的硬性标准,但同时需要加强企业的筛选和审核机制,以降低企业投资者的市场风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修订《合伙企业法》,其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我国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目前在全国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境外基金管理都有所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需要从资金来源渠道拓展、普通合伙人税收制度调整、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宋来仕.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问题探究[J].青年科学,2009,(9):25-26.

[2]孙长华.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1,(4):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