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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克拉木为什么能够轻易地筹集如此巨大的资金?艾克拉木对啤酒花股价的操纵如此“疯狂”得心应手怎么不被监管者发现与阻止?为什么直到问题完全暴露出来后才有监管者介入?
“啤酒花的违规担保问题竟然连相关的监督机构也毫不知情,可见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有多么薄弱!”新疆自治区政府一位官员就啤酒花事件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位官员还向记者发出一连串的疑问:“艾克拉木为什么能够轻易地筹集如此巨大的资金并用之炒作自己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价?艾克拉木对啤酒花股价的操纵并非一时一日而是长达7年维持‘强庄’不倒?还有,这种对股价的操纵看上去是那样得心应手而不被监管者发现与阻止?操纵啤酒花股价的背后资金链到底有多长、金额有多大?其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盘根错节般地纠缠在一起?中国监管规则与监管机构那样多,为什么直到问题完全暴露出来后才有监管者介入?”
董事长成了董事会
“整个董事会董事长化是现在上市公司面临的普遍问题,这是由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先天决定的。”一位经济学家告诉本刊记者。
据了解,啤酒花的第一大股东新疆恒源投资公司和第二大股东新疆轻工共持有公司逾50%的股份,实际掌控人是艾克拉木,其他股东的最高持股额只有2%。诚成文化的股权也是高度集中。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诚成文化第一大股东的时候,持股比例曾经高达20.91%,而第二大股东的持股额只有7.05%。话语权的不匹配使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实际上只是董事长个人意志的体现。
由此,有经济学家认为,上市公司之所以会出现违规担保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股独大问题,使得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占大多数的投票权就可轻易通过董事会议案,哪怕这些议案有时明显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绝对的控股权通常导致绝对的话语权,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一旦被个人意志所操纵,便往往成为公司治理失灵,操作违规的根源”。
绝对的权威使得艾克拉木做了许多连其他董事都不知情的事情。9.8亿的担保决议中,有相当部分,其他董事无从知道。
缺乏危机预警机制
据了解,早在2002年11月4日的董事会公告里,啤酒花就披露存在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大股东的问题,并声称“公司已将该问题转达公司大股东,并将尽早解决此兼职问题”。但直到艾克拉木失踪前,他身兼两职的情况仍然没有改变。
另据一位在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士称,上市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互保,从银行获得借款,其在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的贷款都留有记录,所有商业银行放贷时都可以打出记录,并能计算出上市公司的累计担保数额。而面对啤酒花公司近18亿的担保,相关银行对这种贷款行为是否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控制?
“缺乏上市公司的危机预警机制。”相关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针对这些不正常的情况分析说,“任何上市公司作假、操纵及掏空公司资产的事件爆发出来,都是长年累月的结果。而上市公司发生危机这种重大事件,总是会有蛛丝马迹,无论是财务报表上,还是重大的人事变动上等,如果能够建立一个公司危机预警机制,就可以根据公司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现象,正确地对公司发生危机做一些预测,这样就可以使一般投资者得以规避不良公司而免遭投资损失,也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授信决策参考,以减少不良资产发生的可能性。”
市场监管不力
据报道,啤酒花的监事会会长张晓燕是啤酒花第一大股东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另一位监事安莉则在恒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和统计工作。两位恒源的财务人员占据了监事会2/3的席位,能对第一大股东起到怎样的监督作用,可想而知。
另外,啤酒花公司独立董事的人选也耐人寻味。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首次聘请了两位独立董事。但公告表明,这两位独立董事的所在单位,一是啤酒花公司年报的审计机构,另一个与啤酒花也有业务往来。
虽然到啤酒花任职的两位独立董事并非相关业务的直接经手人或合伙人,但这种打球的关联身份,让人不得不质疑啤酒花聘任独立董事的初衷。
尴尬的不仅仅是千丝万缕的关联位置,独立董事还面临着知情权缺失的问题。“近10亿的未披露担保,我完全不知情。”啤酒花的一位独立董事在接受采访时惊讶地说。
而在这惊讶背后,暴露出的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不力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落实不到位。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必须以“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标准来监管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让投资者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最新动态,作出趋利避害的投资选择。而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查,必要时股东大会可聘请有关专家核查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并严格遵守股东大会的程序,防止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惩罚机制欠缺
“制度缺陷是根源。在中国现行的公司法里,只是模糊地规定了公司高管应该履行的业务,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学者王卫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中国规范公司行为的《公司法》、证监会条例里,都没有具体的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诉讼措施和管理者失职后的处罚措施。违规操作事发后,主要责任人一走了之,其他董事、高管则以“不知情”掩盖一切过失,继续在上市公司的新壳里担任高管人员。
近几年来,无论是郑百文、银广厦,问题是披露出来了,但哪家都没有受到严厉的处罚。即使是给一些犯事者某种处罚也都是不痛不痒,处罚成本与犯罪收益严重不对称。这自然会滋长犯罪行为发生。
信息披露问题再度引起关注
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失踪后的坏消息是一连串的,违规担保、股份冻结、股价跳水。而对于整个啤酒花事件而言,最终损害的是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由此,信息披露问题再度引起关注,由于啤酒花近10亿的担保一直处于隐瞒状态,没有任何信息披露,投资者无从知道这样的风险。而啤酒花在二级市场是相当活跃和强势的,在10月份还是十分抗跌的强庄股,转眼就沦为“垃圾”,公司此次的变故是逐年积累下来的,但不知情的投资者却要被动买单。
信息披露的严重违规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有分析认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弥补和强化,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需要尽快与上市公司建立通畅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起更为严谨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推行董事问责制刻不容缓
引发此次震动的导火索,是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的突然失踪,以及公司经自查发现的金额高达近10亿元的“隐性”对外担保。它说明,艾氏作为董事长,在这些巨额担保中很可能是负有重大责任的。而公司其他董事也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专家指出,推行上市公司董事“问责制”,应该是加大董事违规成本,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
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比较突出,一些公司董事对自己拥有的决策权利不能正确认识和行使,除了上述担保之外,还往往借关联交易、违规披露等手段,大肆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损。尽管有关部门已对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董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这些法律追究工作仍然做得很不够,还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董事成了“躲在阴暗角落的操纵者”。在这些缺陷面前,“问责制”的推行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还有专家建议,基于违规行为大部分由来自控股方的董事所造成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董事的违规风险和成本,还可考虑让“问责制”与大股东持股相结合,即以大股东的持股为相关董事的行为“作担保”。比如在啤酒花事件中,谁来为上市公司的巨额对外担保负责就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这种结果系艾氏蓄意所为,则他背后的恒源公司持有的啤酒花控股权应如何处置,就值得关注。
可以说,现代公司股份制已是发达市场盛行一百多年并行之有效的制度,中国也对这种制度本土化用心良苦,如精心构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等,但是这种相互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什么不能够在中国成长,反之出现严重的上市公司治理失灵呢?其问题的实质何在?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