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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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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总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互助活动由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实施。

第二条 市县级工会负责宣传发动、财务核算、系统维护等工作;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市县两级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同级政府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个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金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监督。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应定期在本地报刊、市总工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活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凡娄底市市直及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均可参加互助活动。

第五条 本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参与率应不少于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三章 活动项目

第六条 第一期活动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即:参加活动的职工,互助期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助。

第四章 活动期限

第七条 第一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止。2013年10月为集中宣传发动期,2013年11-12月为第一期活动互助金统一收缴时间。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即参加人只要在2014年1月1日前参加了互助活动, 2014年1月1日起即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社会赞助;

5、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

本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

第九条 参加第一期互助活动的参加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交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后,在规定时限内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缴市县两级中心,由中心专户集中存储并统一专项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但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互助金可由会员个人承担,可由单位工会经费中给予补助,也可以申请行政给予补贴。

第十条 参加单位参加互助活动时,应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

1、《娄底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娄底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3、娄底市医保部门提供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

第十一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工会或县级中心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上缴市级中心,同时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因上缴不及时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参加人不能享受互助政策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续办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为参加人提前办理续缴手续(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

第十二条 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核算,在市级工会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市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按本级收取互助金的5%进行列支。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金,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第六章 活动补助办法及标准

第十四条 本互助活动责任期内,依据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部分可享受互助活动补助金。

第十五条 发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剩下的自负部分采取分段计算法,按以下比例核算互助活动补助金:

1、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30%,补助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补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3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5、3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

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互助活动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内,互助活动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但本次活动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第十七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活动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活动期内住院,本互助活动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活动补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计算补助金基数,再按本期互助活动给付标准计算补助金。互助期满而治疗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参加人在本互助活动期内住院,本互助活动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活动给付的计算方法:按两期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计算补助金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活动给付标准计算补助金。

第十八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条 下期互助活动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可根据第一期活动情况适当调整,报经市总工会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活动补助的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申请医疗补助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患者本人要求医院出具的住院结算单(原件);

2、《娄底市第一期职工医疗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4、出院诊断证明;

5、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6、参加人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因病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权利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活动的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中心。中心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

第八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

2、依据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行为;

5、参加人调离本市、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活动补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由中心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备案。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