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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效应及对滨海新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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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从试点情况看,“营改增”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为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产业分工提供了制度保障。天津滨海新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其产业结构呈现明显“二三一”特点。通过借鉴上海市试点经验,结合滨海新区自身特点,发挥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积极争取“营改增”,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经济贡献率,优化地区产业结构。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改革 滨海新区 启示

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为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产业分工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对上海试点效应分析,提出“营改增”对提高天津市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第三产业经济贡献率、调整地区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启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政策介绍

(一)改革背景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并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二)主要内容

1、税率及计税方式。一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二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一是税收收入归属。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三是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四是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海市试点现实条件及试点效果

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上海已有12万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近3.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5万户,均为与上海先进制造业关系密切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涵盖了上海现代服务业中的较大部分行业企业。试点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大部分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

(一)先行试点的现实条件

1、政策改革调研先行。自2009年,上海就开始研究如何打破服务业发展的税制、体制、法制等瓶颈,同时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为契机,提出相关改革“争取在上海先行先试”,并利用近两年时间对服务业税制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务院申请先行试点。此次“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即是以上海市试点申请为基础,经国务院多次调研后制定而成的。

2、地区服务业较为成熟。上海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且交通运输行业占比不大,选择上海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且风险可控。以2011年为例,上海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1,111.06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57.9%。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现增加值913.60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8.2%。

3、减税承受能力较强。据分析,2012年上海因税制改革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大约100亿元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拓展,每年上海市减税将达到数百亿元。上海财政收入规模相对较大,对地方税收收入减少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以2011年为例,全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3,429.83亿元。其中,增值税416.70亿元,营业税1,041.49亿元。

4、征管方式易于改革试点。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营改增”操作环节涉及到各地区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目前,上海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由上海税务局统一负责,易于解决中央与地方间税收的分配问题。

5、地方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为解决部分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问题,上海市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改革要求,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在财政支出中增加“营改增”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实际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扶持,以平衡企业税收负担。

(二)对试点行业及企业影响

1、大部分试点行业税负有所降低。“营改增”后,消除了流转环节重复征税现象,有利于试点企业和流通领域税收成本降低。以交通运输企业和文化创业产业为例,交通运输企业税收负担的决定因素仅为毛利润率水平和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比重,有利于促进企业成本控制与利润提高;文化创意产业购置设备与销售创意产品间的增值税可互相抵扣,仅对产品增值部分征税,有力促进创意产品成本降低和成果转化。

2、促进试点行业细化与升级。“营改增”后,克服了营业税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的弊病,避免企业为减少流转环节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促使试点行业增值税“链条”更为完整,有利于企业和流通领域的税收成本降低,促进企业放下包袱实现专业化细分与升级换代。同时,产品和服务价格的降低及市场衍生更多专业化细分服务,可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丰富消费者选择。这对于提振消费,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3.个别试点行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升。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测算,由于试点政策中对2012年1月1日前购进的货物或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未作规定,且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项目的支出约占总成本的35%,若运输行业企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则单纯从事运输的物流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将由1.9%增至4.2%。

(三)对非试点企业影响

1、试点行业下游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对于购买较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制造企业,“营改增”后可以获得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有效降低制造企业税收负担和产品成本,有利于企业利润水平与竞争实力的提升。

2、试点行业的外地企业市场竞争力有所下降。“营改增”后,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对于外地,特别是周边地区相关行业企业而言更受生产型企业的青睐,部分外地相关行业企业已转移至上海,这对企业移出地区的税收规模产生一定的削弱作用。

三、对滨海新区的启示

目前,滨海新区产业结构呈现明显的“二、三、一”发展格局,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结构有待优化。2011年,滨海新区三次产业结构为0.14:68.86:31.00,第三产业增加值中传统服务业占54.7%,现代服务业仅占12.5%。滨海新区应密切跟踪上海市等试点地区情况,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争取“营改增”在地区试点做好准备。

(一)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滨海新区政府应牵头建立由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人民银行、试点行业所属行业协会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共同深入试点行业调研,理顺“营改增”税收征管方式,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提高扶持资金划拨效率,为“营改增”试点奠定基础。

(二)制定符合新区特点的试点政策

滨海新区应在调研第三产业相关行业及企业特点及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比重较大的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企业以前年度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大幅增加的实际,争取从“营改增”试点政策中予以解决,有利于减轻地区财政扶持的资金压力。

(三)理顺国地税部门间税收征管方式

与上海国地税部门合署办公不同,滨海新区国税局由天津国税局垂直管理,滨海新区地税局由滨海新区政府和天津地税局双重领导。因此,滨海新区政府应做好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调,为“营改增”试点后相关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及缴纳相关税收等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支持。

(四)提早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滨海新区财政部门应深入开展“营改增”试点对地区财政减收增支情况的调查研究,提早在年度支出计划中合理安排政策试点专项扶持资金规模,为平衡试点企业税收负担提供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

(五)及时传导“营改增”政策效应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依据“营改增”试点方案要求,做好“营改增”后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入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收入划分等核算工作,积极为“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增值税及营业税退税、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等业务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及时将资金汇划至试点企业,加强“营改增”政策效应传导,助力地区政策试点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