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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息调研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调研对统一思想认识、反映工作情况、促进科学决策、加强工作指导、树立行业形象的重要作用,创造司法行政事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促进“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市局政策研究室是全市司法行政信息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信息调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和局直属单位都要明确信息调研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信息员,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司法行政信息调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局机关各科处室也要明确兼职信息员。
二、工作要求
(一)市局每年年初对全市司法行政信息调研工作进行总体部署,通报上年度信息调研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信息调研工作重点。
(二)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6条、每年报送调研文章不少于3篇;市局机关各科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每年报送调研文章不少于2篇。同时,要按时高质量完成市局下达的专项信息调研工作任务。
(三)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处室要注重提高信息调研工作质量,立足于本区域、本行业主管角度,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重点,综合深入反映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反映工作动态,突出创新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单纯转报其他单位部门稿件的,不计入考核成绩。
(四)信息和调研文章除包含内容的,一般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以部门、单位内部信息简报或其他纸质形式报送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一封电子邮件只报送一条信息(一篇调研文章),邮件主题中要写明报送单位、信息题目、报送日期等,以便于进行统计,如区司法局—区多措并举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五)报送的信息和调研报告必须经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要的信息和调研报告须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报送信息和调研文章,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考核办法
对信息调研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度。信息、调研工作按不同标准计分,年终的累计得分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一)信息工作
1、向市局报送1篇信息计2分。
2、信息被《司法行政简报》、《“法治”建设简报》简报单期采用或经市局审核上报,每篇另加10分(此两项不重复计分);单条采用,每篇另加5分;综合或以简讯采用每篇另加3分。信息被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采用每篇另加20分。信息被中央级采用每篇另加30分。
3、信息被市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10分;被省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20分;被中央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30分。
4、年底每获评一篇优秀信息另加10分。
5、以上四项可重复计分。
(二)调研工作
1、每上报一篇调研报告满分计20分,调研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否则视情给予减分。
2、调研报告被《司法行政简报》、《“法治”建设简报》采用或经市局审核上报,每篇另加20分(此两项不重复计分);被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简报》、《司法行政工作研究》或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采用每篇另加30分;被中央级信息刊物采用每篇另加50分。
3、调研报告被市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20分;被省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40分;被中央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60分。
4、年底每获评一篇优秀调研报告另加20分。
5、以上四项可重复计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实行信息调研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
1、每季度对全系统信息调研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书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信息、调研文章报送情况和稿件采用情况。
2、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应报信息未报、漏报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年初,根据上年度考核计分情况,评选出年度信息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作品,予以通报表彰。
本实施细则自年6月1日起施行,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