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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如何“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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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末,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央出台“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井喷。尽管有关方面一再表示“政府性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但质疑之声并未停止。尤其是进入今年二季度以来,一些地方竞相扩大投资规模,包括天津、山西、黑龙江等在内,累计已有超过10万亿元的地方经济刺激计划开始实施,再度凸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迎来还债高峰期

在“稳增长”调控之下,今年二季度以来,一些地方竞相扩大投资规模。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苏、重庆、贵州等十余省市陆续累计超过10万亿元的地方经济刺激计划。舆论认为,新一轮投资热潮会进一步加剧国内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并可能引发偿债危机。而爆发于去年的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千亿贷款“违约风波”,也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的警惕和担忧。

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之所以再度引发担忧,《金融时报》8月25日文章分析认为,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大量融资平台的巨额债务正进入偿还高峰。审计署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超过10万亿元,从债务到期时间看,逾50%将在2011年~2013年到期。这就意味着,2012年、2013年将是地方政府还债的高峰期。银监会披露的数据进一步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平台贷款余额共计9.1万亿元;二是地方政府当前的财政收入状况面临压力;三是地方政府面临“支出刚性”和大幅投资的冲动。

地方债务风险到底有多大?目前还缺乏一个准确的数据。按照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预计,今年底将有2.62万亿元债务到期。令人担忧的是,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偿债压力渐增,而财政收入没有明显改观甚至增速下滑的同时,财政支出和投资举动却要大幅增加,这无疑需要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四处“开拓”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再度大规模举债。

面对地方融资平台越来越凸显的债务风险,《中国经营报》8月25日文章发出警告,如果融资规模超过地方政府自身承受能力,或者一些项目选择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收益,就很难如期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引发金融风险。而地方政府融资链条一旦断裂,将会影响到项目的后续建设,使地方经济发展陷入困难。《金融时报》4月9日文章更是警告,在目前的债务重压之下,如果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减,银行信贷持续收紧,地方还债压力持续增大,地方在经济发展和投资上就可能出现显著放缓。中国的地方债务是否会大面积恶化,并不能完全反映地方面临的压力。地方政府今年不可能“只还债,不发展”,从发展角度看,地方政府面临的压力可谓空前。

自行发债试点迈出地方融资规范化第一步

现在的问题是,超额负债的“苦果”可能要几代领导品尝。10月9日出版的《新财新》杂志文章分析,由于中国地方政府官员一般都是5年任期,任期结束,本届官员或升迁、或调任、或退休,那些较长期的债务将留给下一届政府官员,这显然将严重约束下一届政府的财政能力。《新京报》10月17日援引业内人士观点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有任期特性,在任政府为冲政绩,可能很难控制发债风险,即使出现危险,换届后也不会被追究,因此地方政府发债风险依然很大。

为此,在巨大还债压力下,为规范举债融资机制,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财政问题,自行发债、税制改革、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等举措已在多地展开。2011年10月20日财政部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开展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标志着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开始“破冰”。让地方政府成为负债主体,自行发债,是地方债发行制度上的一大进步,也是让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走向阳光、透明和规范化所迈出的第一步。

另外,三亚市于今年6月实施的《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债务的行为、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和偿还机制等系列部署,成为规范地方融资行为的一个样本。

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关键是建立一整套约束体系

在当前地方投资意愿高涨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地方齐抓共管,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逐步规范和透明。财新《中国改革》杂志2012年第10期给出四点建议:制定和完善投融资法律规范;完善投融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债务预警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文章认为,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一整套体系,而且必须要让隐性负债显性化,否则监管无从谈起。《新华每日电讯》10月17日援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观点提出,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保证已有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是关键。长远来看,化解风险应创新金融工具,让城市建设融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减少地方举债需求。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财政体制问题。《中国证券报》9月21日文章提出,要真正解决各地方政府拓展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需要从改革财政体制入手,处理好三个关系: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关系;对地方政府所能承担的债务,在区分财政预算内与预算外的基础上,予以制度性界定;理清地方政府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