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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科的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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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际商法这一学科自上个世纪在我国经贸院校恢复国际经贸专业以来一直作为该专业的选修课而存在,二十多年来,国内虽然也出版了不少国际商法着作,但几乎都是教材,其体系大同小异,类同于“比较商法”,其中对国际商法学科的理论研究很少,基本是介绍国际商事活动各领域的法律规定。

就发表的学术论文看,虽然有一些涉及该学科的理论阐述,但数量并不多,而且研究的范围也仅限于学科属性或现代商人法方面,至于作为支撑一个学科独立性所需要的关于学科的价值、内在逻辑体系、基本原则、学科(从另一个方面讲即法律部门)发展的规律等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如此,国际商法必然难以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联合夹击下分立出来而独立存在。这种后果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所致,一个缺乏理论支持的学科不可能成为发育成熟的学科,就不可能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可以说,构建国际商法学科的基础理论势在必行。应当说,该书总体上是以这一问题为主线展开对国际商法理论问题建构的。

自治性和国际性是国际商法的典型特征。首先,作者通过研究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将国际商法分为萌芽、中世纪商人习惯法、近代国内法化和当代国际商法部门的形成四个阶段,这种划分虽然为商法学界所公认,但作者的着力点着重在于通过对国际商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的分析来揭示国际商法的本质特征,其分析系统、深刻而不失简约,对国际商法的这一特征从历史视角揭示得入木三分。

本书对国际商法法律渊源的研究,则主要在于通过法社会学解读,重点对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法律地位、构成等进行了阐释。可以说,从一个部门法的角度诠释了当下流行的法律的全球化和全球治理主题,阐明了法律全球化的差序性问题,这一点上的分析基于部门法视角,于国内普遍流行的法理学阐释显然更有说服力。

本书还对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展开了深入地研究。部门法基本原则是各法律部门理论研究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国际商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可能没有自己独立的原则体系。作者首先指出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大陆法系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原理上是相通的,然后重点对国际商法中的特别原则以及传统的商法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进行了分析,作者提出的商业保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商法中的特殊表现等都是先前未受到学界关注的。

对于国际商法的主体,随着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调控地位日益突出,国家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越来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书重点对国际商事行为的特殊主体——国家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中国近年的国家行为案例探讨了我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应取的态度,即继续坚持绝对豁免原则而不是 “赶时髦”地采限制豁免主义。

对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特殊处理方法——国际商事仲裁, 本书也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该书从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视角加以剖析,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经历了由最初的纯粹民间法属性,发展到国家权力全方位干预,现今演变为国家法适度干预并逐渐复原其民间法属性的过程,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实乃国家法与民间法属性有机结合, 交互作用并达致和谐的一个典型样本。最后还对国际商事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了预测,指出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将向司法监督弱化、仲裁业发展产业化、仲裁行为国际化多元化、利用互联网仲裁等方向发展。

本书最后,从国际立法学的视角研究了国际商法统一的方法论问题和国际商法的学科体系构建问题。作者提出了比较法方法、博弈论在国际商法统一中的方法论意义,并通过案例分析了国际商法统一的具体步骤和存在的具体技术性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是初步的,但国际商法作为法律的国际统一化水平最高的领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对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统一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仅仅提出国际商法学科的独立是不够的,独立的学科必须具有独立的学科内容构成体系。作者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国际商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的学科体系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了科体系方案。

应当承认,国际商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还不多,尤其是学科理论建设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引起普遍的关注,这给我国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带来了不少的混乱和资源浪费。因此,希望本书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诚如作者在自序中所言:“本书对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是初步的,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本书所提出的所谓基本理论问题显然受到了其他部门法理论体系的影响,对此恐也无可厚非,因为我国各部门法的学科体系架构本来就具有类同性,此乃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关系的认识使然。其二,本书许多问题的研究尚很肤浅,提出的一些观点也颇可商榷。”

但是,该书的研究结论对于厘清我国国际法不同学科之间的界限,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科体系,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实现教学资源配置的有效配置有较大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填补了我国国际商法学科理论体系研究的空白,是我国国际商法理论研究的拓新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