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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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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新模式。在这次调研中,主要就农民小额信贷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研究背景介绍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的发展和农民金融的需求情况,中国农村金融学会组织的“农村金融发展调查”课题组,走访了吉林四平市周边的几个乡镇,进行了实地考察及问卷调查。

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脱离贫困,需要资金的支持,而小额信贷则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新模式。正规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条件高、交易手续复杂;民间高利贷可以满足即时的资金需求,但由于其高昂的利率,对农户而言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小额信贷以其便利简洁的交易手续和低于民间高利贷的利率,在农村金融市场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小额信贷是为低收入阶层包括贫困户提供的一种贷款和存款服务。其中,贷款一般只能用于生产而不能用于消费,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征:小额度、短期、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市场利率水平、贷款成员的自我组织,等等。

二、调研问题描述

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由于农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在正常情况下从私人得到的借款都极为有限,并且时间较短,没有连续性。因而,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贷款需求。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种地、养殖业的需要在春季购买种子、农机具等;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为做生意的需要贷款购买生产经营性投入;家庭收入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的、主要依靠打工的在生病住院或者盖房子时,往往会有贷款需求。

联保形式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在吉林农村地区已很普遍,一般家庭都可在申请后约一个月获得贷款,解决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并且90%以上及时还款或提前还款。但在调查农户中,了解到农民在贷款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农民普遍认为贷款利率偏高,并且呈继续升高的趋势,使其难以承受,宁愿放弃贷款;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为十个月或者十二个月。另外,农民能够获得的贷款额度小。

(一)贷款利率高。吉林小额信贷利率的基本情况是,农民从信用社取得小额贷款的年利率基本在10%左右,高时达到11%,农民普遍反应贷款利率高,使其还款负担过重。然而,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需要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业务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保证。随着银行的商业化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世界上很多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一旦资助资金撤出,小额贷款就无法继续开展。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其特点是额度小、成本高,只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由于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需测算后确定盈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

然而,这样的一个经测算的合理利率水平对于小额信贷需要资助的农民来说,却是一个难以承担的利率,因为农民进行农业再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与其他行业相比较偏低,这一矛盾是目前吉林小额信贷面临的重要难题。

(二)贷款期限短。目前,农民从信用社取得的贷款期限一般为十到十二个月,贷款期限较短,农民尤其反映十个月的贷款时间不合理,吉林省处于我国东北地区,粮食作物为一年轮作,农民从借来贷款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中,再到作物收割并最后销售出去,最终获得收入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而贷款十个月后就需还款对农民来说资金很紧张,可能会导致延期还款。

(三)贷款额度小。贷款额度小,平均贷款额度并不能充分满足农村地区的资金需要,实际贷款额度低于农民资金需求是吉林小额信贷存在的又一问题。扶贫信贷资金所扶持的项目普遍存在“小、散、差”的特点,形成产业和达到规模效益都比较困难。而贫困农户则普遍存在劳动力不足以及文化程度低、健康状况差、缺少劳动技能或管理知识,基本生产资料不足或质量较低,土地、牲畜或农机具不足,家庭没有或很少有资产等问题。因此,不仅农业银行对到户贷款的发放持谨慎态度,即使是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支持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也很难覆盖农村最低收入人口的10%。根据各地上报的资料,筹资成本加上管理费用,扶贫信贷资金经营的平均成本高于7%。因此,即使扶贫信贷资金全部按时还本付息,中央财政即使贴息,小额信贷机构仍然有可能亏损。由于上述原因,出于谨慎贷款和成本收益的权衡,导致目前小额信贷的实际贷款额度还是偏小。

三、政策建议

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不仅在个别省份,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民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的问题。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其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一些有创业头脑、吃苦耐劳的农户,在申请到小额贷款后,发展种植、养殖或小本生意,逐步摆脱了经济上的困境,但当他们想进一步扩大规模或多元化经营时,又受到了资金瓶颈的约束。所以,大多数农户希望在小额信贷成熟的基础上,能够将贷款额度放大一些。此外,大部分非政府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机构都收取了高于基准利率的贷款利率,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不足和小额信贷机构本身所追求的财务持续性目标。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小额信贷在农村金融中的发展,帮助农民脱贫。

首先,以适度的政府贴息和适当扩大的利率浮动,排解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目前,全世界小额贷款的利率一般是16%~17%,而我国仅为8%~9%。提高利率当然有利于农信社的盈利,然而这种方法会增加农民的负担,不利于农民现状的改变,也有悖于扶贫的目的。然而,如果小额贷款无利可图,金融机构不愿意介入,将造成实际中农民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去借40%的高利贷,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在当前的情况下,政府给予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一定的贴息,使得农信社有利可图,小额信贷项目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让利于农民,不使农民承受比城市更高的利率。

其次,建立有约束力的信誉制度,缓解担保机制缺失造成的不良贷款问题。现行小额信贷中担保机制的缺失,也是造成信贷人员惜贷,放贷顾虑多的重要原因。一般认为,农民没有多少财产抵押,农业生产经营中不确定性又很大,信誉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对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借款人产生确实的影响,使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借贷的农户应设立严格的账户管理,建立健全准确的账户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联网操作。对违约不还贷的农户的姓名予以公开,并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用机制,对其将来欲再取得小额信贷及其他金融贷款的款项进行约束;在还款约束机制发挥其应有作用。在不良贷款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放款期限问题也会逐渐放开。

最后,政府应正确引导其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当前农村信用社成为小额信贷主力军的情况下,正确引导其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特别是小额信贷领域,并开展此项业务,成为小额信贷发展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目前,不少国家的农业金融体系采取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商业银行为辅的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各种层次的需求,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