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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FOB出口指定货无HB/L放货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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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买方市场的国际贸易中,国外采购商往往既要保证船期,又要保持零库存,而国内出口商SHIPPER由于形势所迫,不得不接受fob指定货这种条款;按FOB指定货这种条款出口,可能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文章讨论了FOB指定货出口的运作现状、存在的无单放货风险,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FOB指定货;国内货代;货代提单

一、我国出口贸易使用FOB指定货的现状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根据FOB术语,目前我国国内货代从事出口FOB货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人,货运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此时,国内货代不充当承运人,仅充当人。二是国内货代充当无船承运人即NVOCC。

FOB出口指定货即FOBNOMINATIONCARGO,是指FOB出口下,国外的BUYER(买家)不直接向船公司承运人下BOOKING,而委托国外货代指定中国某货代公司代之BOOKING(除指定中国货代外,还有指定船公司)。由于买方指定货代给以FOB成交的出口方带来了一些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无单放货问题,很值得讨论。FOB出口指定货的业务运作状况可以下列流程图及说明来表述:

国外采购商订舱。国内出口商A与国外采购商B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装运港,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由于价格条件为FOB,所以B向国外货运公司C订舱,C指定国内货代D在起运港为该批货物办理订舱、装箱、内陆运输、报关,将货物出运至上海的码头,等待装船。

货代赚取差价。FOB出口指定货的报价是货代赚取差价的过程,例如,国内货代D向船公司E订舱,取得舱位价为1700美元后报价给国外货代C为2100美元,而国外采购商B向国外货代C订舱价为2600美元。

国内出口商A和国内货代D取得联系。国外货代C把国内货代D的联系资料发给国外采购商B,国外采购商B再把国内货代D的联系资料转发给A。在我国装运港,A和D也就取得了联系,D为A安排货物出运,D是C指定的国内货代。

FOB出口指定货关系,如图1所示:

二、FOB出口指定货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外大型采购商既要保证其货期,又想保持零库存

国外采购商只要不直接向船公司订舱,而是委托国外货代指定中国某货代公司代之BOOKING,就可以达到既保证船期、货期,又保持零库存这个目的。国外采购商通常强势要求国内出口商接受由国内货代到厂接货,而FOB费用及其风险仍然由国内出口商承担。国内出口商知道这种做法很是欺人,但受买方市场的形势所迫,接单不容易,特别是接大客户的大单更不容易;更何况人民币升值,石油价格暴涨,卖方没有话语权,无法提价,无法拒绝买方的多种无理要求等等,所以也就不得不接受FOB指定货这种条款。

(二)出口商为了减少业务麻烦和避免运费损失

有些国内出口商对外贸专业知识不熟悉,外贸经验少,为了减少订舱、处理海上货运事故的麻烦和避免船期原因造成的不准时交货等惹事上身,只要国外采购商有指定,就干脆让买方及其全程负责,自己只承担FOB费用。

另外,在对外贸易运输中,当今运价项目多、波动上涨。为了避免运费的损失风险,准确核算外贸成本,国内出口商会主动使用FOB指定货条款。

(三)存在无货代提单放货的风险

使用FOB对我国的出口商是很不利的,出口商的主动权很少而且存在的风险很大,对出口商而言,主要是存在无货代提单放货的风险。

FOB出口指定货的业务运作状况表明,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向国内指定货代公司签发船东提单MB/L,提单上SHIPPER显示为国内指定货代D,CONSIGNEE则显示为国外货代C;然后,国内指定货代公司转交国外货代根据船东提单MB/L缮制的、向国内出口商签发的货代提单hb/L(或国内指定货代公司国外货代签发HB/L),提单上SHIPPER显示为国内出口商A,CONSIGNEE则显示为国外采购商B。

FOB出口指定货情况下,国内出口商向国内指定货代支付完所有的FOB本地费用(LOCALCHARGES)后,国内指定货代把货代提单HB/L交给国内出口商(向银行进行仪付结汇),但船东提单是由国内指定货代交给国外货代公司。这样,具有物权凭证的船东提单MB/L就落在国外货代公司手里,即国外货代公司控制了货权,国内出口商也就失去了对货权的控制而可能导致货、款的两落空。国外货代公司如果和国外采购商勾结,出口商在还没有收到货款、国外采购商未付货款未取得货代提单HB/L,国外货代公司没有取得货代提单HB/L的时候,就把船东提单MB/L放给国外采购商,导致国外采购商就将货物提走,给出口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三、无货代提单放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目的港,如果发生货被国外采购商无货代提单提走,若国外采购商不是蓄意欺诈,则常常会拖欠我国出口商的货款;若国外采购商在信用证上设置一些软条款、陷阱进行恶意欺骗,则我国出口商钱货两空,这使得我国出口商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而在国外的坏账有增无减。为了防范无货代提单放货的风险,笔者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SHIPPER应调查国内货代的资格及其信誉

国际贸易中大部分以FOB为主,作为工厂出口商SHIPPER应调查国外货代公司指定的国内订舱货代有没有NVOCC资格及其信誉。如果遇到无货代提单放货的情况,SHIPPER可以向当地交通部举报、提讼。因为只要NVOCC被告并且在SHIPPER胜诉后,NVOCC交给交通部的保证金(RMB80万)就会被没收,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信誉被玷污了,这对这个公司在这行业的口碑、未来发展也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有NVOCC资格的货代不会贸然放货。

无货代提单放货,会有一些货代专门与其代国外理勾结骗取财货,但并不是所有没有NVOCC资格的货代就没有信用。在实际业务中,国外货代公司指定的国内货代中也存在许多没有NVOCC的货代,五花八门。由于这些货代在工商局也有注册登记,不会轻易与国外货代公司勾结起来骗SHIPPER。因此,出口商SHIPPER对于这类没有NVOCC资格的货代,需要从营业执照及其信誉方面进行调查、考核而不是一概地拒绝合作。

(二)SHIPPER要求国内货代出示保函

不论国内订舱货代有没有NVOCC资格,发货人在没有收齐货款的情况下,为规避无单放货产生的风险,应要求国内货代出示一份保函,主要内容包括:国内货代抬头;货物的指示代码如SO号码;阐明此票货若因国内货代的无货代提单HB/L放货而导致的风险责任,全部由此货代承担;国内货代签名盖章。这样做可以将无单放货所造成的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全部转嫁到国内货代身上,从而保障了发货人的货物控制权或索赔权等权益;同时国内货代也会因为出具了保函而更加谨慎细心,放MB/L给国外货代前会先问发货人是否已经收妥货款,所以国外货代无论与收货人关系再好也无法放货给收货人。

基于同样的道理,国内货代也应在出货前和SHPR再三确认是否已经收到全部货款,要求SHPR出具保函给国内货代说明货款已全部收齐可以安排出货,这样既保护了SHPR的利益,也减少了货代以后因为无单放货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三)SHIPPER收齐货款再发货,预防船公司无MBL放货

预防无单放货,最保险的方法就是SHIPPER在出货前把货款全部收齐。因为有时SHIPPER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货代的无单放货,还可能会面临船公司在目的港无MBL船东提单放货,像货到巴西、多米尼加这些国家,可能会发生船公司无MBL放货的情况。一旦遇到船公司无MBL放货,即使MBL还在国内货代手上,但提货单还是被国外的货代拿到而把货物放给目的港的CNEE。对于无MBL单放货,国内货代无法控制,而船公司由于在提单背面一般都会有霸王条款,船公司也不会承担责任,而因风险最后还是货主SHIPPER承担。因此,SHIPPER发货前要先了解清楚目的港国家的情况,有必要时先收齐货款再发货。

参考文献:

1.廖保民.FOB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J].互联网世界,2008(8).

2.广州海德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资料[Z].

3.徐龙伟涂丽亚.FOB出口条件下House提单的风险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1).

4.胡勇.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J].价值工程,2010(11).

(作者单位: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港口与航运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