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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用法律制止毁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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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高达39摄氏度,连续停电16天,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300余户居民热不堪言。新疆天意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设地下通道时,将7根高压线杆圈进施工工地,造成高压线杆存在安全隐患。电力部门为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被迫中断该片区供电。

对天意达公司的行为,乌鲁木齐市委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苦口婆心,前后调解多达12次,已经是仁至义尽了。而且,市委明确指示,天意达公司的行为不对,应该立即停止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但是,天意达公司似乎并不领情,不但没有停止侵害,而且进行了更多的损坏。

人们不明白的是,天意达公司的施工行为不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电力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而且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而乌鲁木齐市为什么一直迷信行政权力,调解多达12次,时间长达16天,影响300多户居民和商家的生活和经营,却一直不启动法律程序呢?

挖坏电力设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天意达公司不懂法而损害了电力设备,还有从轻情节,那么后来,天意达不但不同意调解方案,而且继续施工损害电力设备,就是故意破坏,应该从重处罚。

乌鲁木齐市政府对这次事件进行协调,希望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减少社会成本,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当一而再、再而三的调解,甚至指示都不能奏效的时候,就应该启动法律程序。当行政手段完全失效以后,法律手段就是最后的手段,也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手段。

天意达公司的底气在哪里呢?它书面承诺说:“对电线杆塔因大风、大雨和基础不稳等原因发生的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它能承担什么责任?无非就是赔钱罢了。财产可以赔,人命可以赔吗?关键是,它在触犯刑法的情况下,根本就不能让它继续施工,造成更大损害和严重后果。

对于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北京就处理得很好很到位。在北京市南三环西路,一个施工队的挖掘机挖坏了地下天然气管道,造成了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导致交通管制,还疏散住户200余户。工地负责人赵某被丰台法院以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如果商人暂时不懂法,那么政府应该懂法;如果政府暂时不懂法,那么司法机关应该懂法。在乌鲁木齐这一次人为损坏设备而导致的断电事故中,究竟是谁不懂法?究竟是谁不执法?究竟是谁以言代法、以政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