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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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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条例相关内容解读

1.两类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2.两类纳税人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优惠税率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来的4%及6%统一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1.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也叫做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以下我们来看看其推导过程:

(1)新条例下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增值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公式1)

(3)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将其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转换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即:增值率=[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2)

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17.65%(或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选择哪一类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人而言在纳税负担方面没有差异;但当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小于17.65%(或23.08%),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大于17.65%(或23.0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在销售额为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25.32%)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但当增值率小于20.05%(或25.32%),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当增值率大于20.05%(或25.3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2.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在税收实务中,根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一方面取决于销项税额的多少,但也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在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或称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抵扣率。其推导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抵扣率(公式3)

根据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部分的公式推导,我们将公式3代入公式1和公式2,可以得出抵扣率税负平衡点公式

(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公式4)

(2)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5)

这就是说,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抵扣率为82.35%(或76.92%)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或76.92%)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而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当抵扣率为79.95%(或74.68%)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79.95%(或74.68%)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79.95%(或74.68%)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不论哪种税收筹划,在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贯彻合法原则,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法律依据,同时要注意税收筹划是个综合性整体行为,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要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综合衡量,防止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增值税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新条例的变更导致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调整,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将导致其税负出现差异。通过探讨在新条例下如何用增值率及抵扣率税负平衡点的方法科学地选择适合的纳税人身份,以达到降低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