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韩非的法治思想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韩非的法治思想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韩非是法家的重要代表之一,被视为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其法家思想在其《韩非子》一书中做了详细的论述。韩非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他的“法”“术”“势”三方面。本文试图将对韩非的法术势做一个详细的解释,并试图去揭示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韩非;法;术;势

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产生背景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的产物,正式形成于战国初期,活跃于战国中期和后期。秦统一后,成为官方思想,进入全盛时期,随着秦的灭亡法家也失去了其统治地位。韩非的法治思想与儒家有着联系,他曾师从荀子,可以说儒家思想对他有很大的影响,他继承了荀子“人性恶”、“法后王”的观点,同时对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扬法弃礼,从而发展为极端的法治思想。“韩非法律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即将他老师荀子的性恶论变本加厉的宣传起来,这样才可以证明法律的必要和可期望获得的最高效率”。虽然他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但他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韩非充分地利用了前期法家的理论和主张。他是法家学术的集大成者,对当时法家思想进行了总结和发展。他处在战国末期,此时,各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已经发展到了面临统一的最后阶段,面对这种局势,韩非认为,时代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如果一味地去法古 ,会 “非愚则诬 ” ,所以他主张 “圣人不期修古 , 不法常可 ,论世之事 ,因为之备 ” (《五蠹》)。他还指出 “力多则人朝 ,力寡则朝于人 , 故明君务力”(《显学》)。以力兴国,才能促成统一大业。既然“务力”是第一要务,但如何实现呢?韩非认为通过法治思想就可以达到。

二、韩非的法治思想――“法”“术”“势”

(一) 法

韩非继承了商鞅以法治国的主张,在他看来法律在国家治理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韩非提出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1.何为法?

在他看来,法律如此重要,那到底何为法?中国古代的法一般是指刑法,但是对韩非子思想中的法概念的理解,我们不能按通常的法的概念理解。韩非子对于法有两处重要的描写,一是在《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可以看做是韩非对于法的形式做了一个论述,即发是一种规范的成文形式,法必须是确定的、公开的,只有这样,才能被民众所掌握,从而使君主抱法处势而治。一处是在《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这或可看作韩非对“法”的实质所做的论述,即法最基本的意义等同于刑,法令的功能就是区分赏与罚的界限,依法行事者赏,否则就要重罚。

2. 法有何特征

韩非的法有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首先是:法要具备成文性和公开性。即法令必须以成文的方式进行公开,用文字写在书上,放在官府内供官吏执行,并且让老百姓知晓。其次是:法要具有变动性和稳定性。韩非所谓的变动性是说法是君主治理国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这就必须要求君主要学会适当的对法作出改变和调整,从而使法能够与时俱进,更好的去管理。而所谓的稳定性是指法不能经常变化,在外界没有发巨大变化之前要保持稳定性。三是:法要具有公正性。应该是对法的基本要求,法如做到公正,才能服人,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最后:法要具有强制性。这是法本身所内涵的,如果法律没有其强制性,那么法律的一切作用也就无从谈起,法就成为摆设了。

(二) 术

何为术?韩非子没有直接下定义。他有两处较为直接的描写。一处是在《韩非.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另一处是在《韩非子・难三》“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术就是君主驾驭群臣的权利以及方法,君主运用术需用无为之道,“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虚静无事,以暗见疵。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主道篇》。

(三) 势

何为“势”研究者把“势”大都理解为权势。郭沫若在《韩非子的批判》中把韩非子的“势”也理解为权势。郭沫若在谈到韩非子的“势”时说到:“这样看重权势,不是一位极端的王权论者是什么呢?”冯友兰认为“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过韩非子在《难使》中阐释了他对势的理解。他将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自然指天生就具备的,人为指后天人所能最大获得的权力这是韩非所谈的势。“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若吾所言,谓人之所得势也而已矣”(难势)韩非强调势为虎之爪牙,主不能失,“主失势而臣夺其国”(孤愤)。

三、法术势之间的关系

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这主要是停留在“法”、“术”、“势”三者之间的关系上,法术势何为中心,还是三者并重等。以冯友兰为代表主张三者并重,冯友兰对韩非“法术势力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废”“法术势三者并用则国无不治”的理论做了重申,还有嵇文甫“法术势三者并重,没有势则无以行其法术,没有术则无以行其法而得其势,没有法则势与术徒足以资人作恶而乱天下”他们都认为法术势三者缺一不可。以容肇祖、杨幼炯为其代表的主张法治中心主义,如杨幼炯在其《中国政治思想史》中认为,韩非子思想“盖 集儒道法三家之学说,而以法治主义为中坚”。以熊十力,王元化为代表的主张术治中心主义,熊十力认为:“韩非之书,千言万语,一归于任术而严法。虽法术兼持,而究以术为先。”他能明确指出韩非子之术并不仅仅是阴毒狡诈,也不仅仅是政治权谋,在某种意义上,韩非子之术其实是对君力的一种规范和制约。此外还有认为韩非子主张法、术并用但排斥势治:代表人物有邱汉平先生等,总之关于法术势关系学术界存在着争议。

四、思考

对于韩非的法术势为何一直存在争议,在阅读他著作之后也可以看到,韩非对于三者的关系描述是很模糊的,大多运用比喻的形式向我们展示法术势三者的重要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而研究者们之所以会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可能考虑到韩非的政治背景以及整个社会历史背景,另一方面也是注重点不同,如熊十力注重研究韩非子的术。但是个人认为三者相互关系是每一项都需要由其余两者作为补充,形成一个法术势循环互补的体系。术为君所用,法为君所立,没有君或者说没有君的势,则法术均无法执行。另一方面,只有势而无法术,则不能维护势。但是我们看到三者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按照韩非之意以法治国,用法律规定人的一切生活行为,给人一个准则,并且是非评判都有由法定,而法律的制定者说白了就是君主。同时所有人在法面前均相平等,这样的确有利于维护君的地位,保证社会的稳定。但是,如果法对于每个人都平等,那么这样一来君就同平民百姓一样,在法面前也和大众一样,君又何来所谓的势。君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并且君具备胜众人的势,以及藏于胸的术。如果君不愿意受法所限,就可以改变法,或者利用术和势来为自己获取最大利益,甚至违法。在他看来,法术势三种治国理念均不能独立的完成统治或者治理国家,所以三者必须融合。但是由于三者互补,同样带来了三者的矛盾―无法确立谁为核心,反而三者相互干扰破坏了三者间的平衡,这种矛盾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对君权的无奈。(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韩非.《韩非子》[M].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0.

[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王元化.《文学沉思录》[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3.

[5]郭沫若.《十批判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