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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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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当今社会一股势头迅猛、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风险不容忽视。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不同类别的风险,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监管针对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效率安全的平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的有机结合,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做出了贡献。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性质的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使得其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使其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之所在。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与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在创制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种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冲击主要源于如下几个特点:

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流通,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进行交易,这种交易虚拟化的优势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省去了实体交易场所的各项费用,投资门槛也随之降低,大大缩减了交易的成本。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要依托计算机网络来处理,通过在互联网上投融资信息,双方可以清晰直观的了解市场供需情况、交易规模、收益状况等,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在交易流程、交易手续等方面相比传统金融模式均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覆盖面广。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借助无所不在的网络技术使得各种投资项目得以广泛的宣传,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收益;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行业,其产品形式众多,业务范围也更加广泛,每个行业都可以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自己的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形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法人企业,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约,为客户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安全性高、方便快捷的突出优势使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P2P网络借贷

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资金借贷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具体操作是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信息,招募投资者提供投资。这种招募通过网贷平成整个操作流程,脱离了银行等传统的融资媒介,投资者可以明确的获知借款者的信息和资金去向,网贷平台仅仅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作为资金通道,并收取一定费用,并不承担借贷风险。P2P网贷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

3、众筹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融资请求,展示其创意或产品争取投资者的支持,并进而向投资者筹集项目启动资金的融资方式。众筹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融资者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创意和产品,只要其能够说服公众相信其具有发展的前景即可,而且投资者也不再局限于银行等机构,每一位普通大众都可以提供少量资金参与投资。众筹主要扶持的是初创企业,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起步阶段和个人创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成为覆盖线上线下,涵盖移动互联网的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虽然大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从实际的业务运行来看,其实质却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也积累了大量的在途资金,而这又类似于银行的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目前经营的类似于商业银行结算和存款的业务,已经超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会使相关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还可能会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等非法行为提供便利,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二)P2P网络借贷

目前由于P2P网贷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定性进行明确,许多P2P网贷平台为了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将业务性质从单纯的第三方中介转为中介机构与担保机构相结合的双重身份。平台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成为了事实上的担保机构,但是根据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P2P网贷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的界限。

此外,P2P网贷也容易碰触非法集资的警戒线,如相当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脱离了正常的居间业务,而是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类业务极易向非法集资演变。

(三)众筹

众筹根据回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股权众筹和非股权众筹。其中股权众筹是以股权作为投资回报,具有明显的投资盈利性质,相比非股权众筹具有更大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尚未明确。目前现行的《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大大限制了股权众筹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刑法》第179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其公开性和广泛性就决定了其极易触犯刑法的规定,这条不能碰触的底线让许多融资者对股权众筹望而却步。二是股权众筹监管规则尚未出台。目前我国已明确将股权众筹划归证监会进行监管,但进一步详细的监管措施仍未敲定,是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对股权众筹进行规制,还是适应股权众筹的发展而适度突破现有法律,对于我国的股权众筹的繁荣与否至关重要。但不管是限制亦或发展,出台明确的监管措施,才能引导、规范股权众筹业务的开展,才能避免相应法律风险的产生和扩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

如何使互联网金融在保证交易效率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所必须面临的挑战。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应确立如下的监管思路:

(一)监管原则

1、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金融创新产物,应给予一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过于严苛的监管只会抑制其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过早凋零。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逐步摸索着探寻发展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错误性的尝试,但不应因此而全面否定整个行业的发展,监管层面应体现出适度的风险容忍度以鼓励创新。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仍是必要的。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因此,在监管方式的确定上,宜以原则导向监管方式确立的监管目标为必须遵守的底线,以规则导向监管方式确立的具体监管规则进行规范,这样的监管既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

2、监管针对性与统一性相结合。

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各种业态监管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监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金融具体的业务、风险,确立相应的监管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出现了混业的特征,在监管主体的确认上十分复杂。因此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对交叉性金融产品进行统一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

3、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内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交易形式的格式化和电子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又受到自身认知、经验等条件的限制,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须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相关产品提供足够清晰、充分的风险提示,准确、通俗地说明产品的相关信息,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办理中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路径

1、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及其各个业态的性质进行明确,赋予互联网金融以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于《刑法》、《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应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情况及业务特点,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解除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限制,为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2、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在明确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各自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情况,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明确规定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则等方面的标准,并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以此将经营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展。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使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互联网机构能够得以平稳退出,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最后,各个互联网业态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完善的监管规则,列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规定,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避免触及法律警戒线,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烟台大学2014年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0159

参考文献:

[1]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海南金融》2014年04期。

[2]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金融会计》2013年12期。

[3]刘英、罗明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中国市场》2013年第43期。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03期。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02期。

[6]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07月。

[7]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国际金融研究》2014年08期。

[8]安邦坤、阮金阳:《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03期。

[9]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与经济》2013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