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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财务分析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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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根据本国反倾销法,就本国生产厂商针对外国倾销提出的进行调查和裁决,如果认定倾销存在并因此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且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会做出肯定裁决,对倾销商品征收通常相当于出口价格与政策价值之间差额的附加税,即反倾销税。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数据统计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则允许的一种贸易保护做法。美国学者Douglas Irwin对全球贸易摩擦案进行立案分析后指出,中美反倾销案增多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有着密切关系:一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不断开放,美国国内产业日益受到外来产品的竞争;二是WTO主持下的历次关税减让谈判已使各种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得到了空前的大幅下降,世界各国为了更好地遵守与适应WTO的规则,均修改了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从而使其在运用这些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方面更为得心应手。欧美等西方發达国家为了化解不断上升的贸易逆差,对有关国家展开反倾销控诉、反倾销调查已经成为其运用非关税壁垒进行贸易干预的新动向。根据商务部数据统计,截止至2012年9月,中国遭受的美国反倾销已经超过90起。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美国对我国反倾销的胜诉率高达75%以上,使得反倾销对我国的外贸出口构成实质上的严重威胁,如果不了解国际规则,对于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将不能通过应诉反倾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国际市场上将出现难以立足的局面。

美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对华贸易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89种,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钢铁业、化工业和机电业这三个行业被诉次数最多。

二、明确反倾销调查所需要提供的会计信息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被一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的倾销概念包含三个条件:首先,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这是存在倾销的前提条件;第二,倾销产品给进口国的某一产业造成损害,这是构成倾销的必要条件;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构成倾销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

倾销调查的关键是确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幅度有多大。调查發起后,调查任务主要转向专业会计问题,调查实际上是关于产品成本和价格的会计问题之争,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平比较调整后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和存在的倾销幅度。因此,倾销调查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通常包括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倾销调查中的成本界定以及成本倾销的认定标准。

“正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一般有出口国价格、结构价格、第三国价格三种确定标准。“出口价格”则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外国生产商向进口国进口商出售产品的交易价格。

三、中国应扛起自由贸易的大旗。尽快解决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新兴發展中国家或未来的發达国家要重新分割世界市场,从现有發达国家手中夺回一部分市场份额,就不得不打起贸易自由化的旗帜。中国作为新兴的發展中国家或未来的發达国家,需要自由贸易,应该坚持自由贸易,推进自由贸易,反对形形的贸易保护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破以美国为首的發达国家以反倾销为名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而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有利主动地位。

在中国企业所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以美国为首的發达国家往往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方法,使中国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可见,只有彻底解决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才能使中国出口产品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避免处于“先天不足”的尴尬境地,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有关当局也就无权再适用“替代国”的方法,被裁定存在“倾销”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于美国何时完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虽不能操之过急,但必须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敦促美国尽快采取行动。值得关注的是,在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经中方的努力和呼吁,美方已表示愿与中方加强合作,争取尽快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第二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方也承诺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认真考虑并给予提出“市场导向行业”申请的中国企业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好与美国的磋商,使其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当然,在争取美国承认的同时,也要做好欧盟、日本和其他發达国家的工作,如果欧盟和日本率先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会形成对美国的压力,也会迫使其早日承认这一事实。2010年,总理在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举行会谈时就曾指出,欧盟应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获得公平竞争待遇,减少贸易壁垒,为中国企业在欧盟扩大贸易和投资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条件。

四、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尽量避免反倾销案件發生

1.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在世界向多极化發展的大背景下,实施这一战略,有助于分散市场风险,减少贸易摩擦,减少反倾销案件的發生,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外出口的整体经济效益。中国出口企业在某一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时候,不应仅着眼于一个市场,如美国市场或欧洲市场。对每一项出口产品都要有有朝一日可能会遇到诸如反倾销等贸易摩擦的思想准备。这样,即使某一产品在美国遭遇“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根据“应当考虑其他出口市场吸纳额外出口产品的能力”这一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考虑因素,也有为争取否定性裁决而进行抗辩的理由。

2.控制好出口增加的问题。如前所述,“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这一直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判定“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是否存在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避免“进口实质性增加”情况的出现是一个应该牢记的重要问题。在前述的反倾销案中,大多数被确定“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存在的案例中都有“进口增加”的事实。当然,扩大出口始终是每一个出口商的目标,但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欲速则不达”的教训。盲目增加出口,不顾目标市场的容量和竞争对手的反应,最终只能面临退出市场的窘境。在各进口国所采取的所有保护国内市场的政策中,大都以“进口实质性增加”为实施的前提。无论是反倾销中提起“实质性损害”诉讼,还是保障措施中提起的“严重损害”诉讼,抑或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中确定“紧急情况”存在,均首先考虑实质性进口增加的存在问题。因此,有秩序地稳步發展出口产品很重要,特别是不能在听到反倾销风声之后争抢签约、出运,这样往往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出口商应与进口商经常沟通,保持稳定的库存量。

3.避免反倾销案件中“紧急情况的發生”。为避免“紧急情况”的發生或遭遇欧盟反规避法中的反吸收调查,中国出口企业首先要正确认识与理解这些历史经验的来龙去脉,研究以美国为代表的各国反倾销法中构成“紧急情况”的3个条件,规范出口战略,有秩序地稳步發展出口产品。其次,中国出口企业一旦遭遇申诉人提起“紧急情况”或欧盟的“反吸收”,首先的问题还是要积极应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导致出口价格降低的有力证据,以出口单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力证据证明价格下跌并非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所致。再次,对国外在短期内涌入中国的倾销产品,必要时启用我国反倾销法中的第44条,对某些进口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完善与丰富中国《反倾销条例》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经常向中国出口产品追溯征税的贸易伙伴形成对等威慑,做到“师夷长技以制夷”,充分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以达到趋利避害之目的。

五、提高企业反倾销应诉能力,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

1.企业永远是反倾销应诉的主角。和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打交道的,是企业而不是中介机构和政府,反倾销调查工作的主体部分,如问卷的填写、参加听证会等都需要企业来完成;企业是最了解自身情况的人,生产成本、利润、价格等重要信息只有企业才能提供:积极应诉,最后获利的还是企业。因此,企业要树立自救自助的观念,不等不靠,积极行动。不搞集中销售,不给进口国反倾销、反规避的口实。事前预防,事發应对,事后总结。中介机构是社会服务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为反倾销应诉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提供信息、资料并提供各种便利,中介机构应發挥协调作用,开展信息咨询业务,帮助企业培训人才,学习WTO知识,学习反倾销、反规避条款,组织企业应对诉讼等。政府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宏观指导、宏观协调、提供信息、警示预警等,从政策环境的角度为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工作保驾护航。

2.加强对欧美反规避游戏规则的研究。在WTO的反规避游戏规则尚未,出台之前,欧美各国的反规避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与影响不可忽视,中国出口产品所遭遇的反规避调查也大多是由欧盟和美国所提起的。因此,熟悉与掌握欧美反规避法中的各项条款以及最新修订条款,既是应对反规避调查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出口国企业在遭遇反倾销之后仍然能够“走出去”的必要条件。

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在走出国门之前应该对目标国家的反规避法、投资法、原产地规则等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了如指掌,并研究制定出合法规避反倾销措施的各种预案,学会利用各种游戏规则中的例外条款。例如,在美国反规避法对“第三国组装”的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经常考虑“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生产厂商与美国或第三国(地区)境内的装配厂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规定,就有违反WTO国民待遇之嫌,曾受到日本等国家的指控。中国企业也应在参与合法有序的竞争中学会掌握并利用WTO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最终在竞争中胜出的目的。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