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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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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这种案例教学法到了1980年代,才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尤其是1986年美国卡内基小组提出《准备就绪的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教师》的报告书中,特别推荐案例教学法在师资培育课程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而国内教育界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则是1990年代以后之事。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启发性。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法相比,法学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学仍囿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将学生四年法科学习引入“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得不到培养和锻炼。法学教学实行案例式教学法,则将改变传统教学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获得答案。2、参与性。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案例式教学法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教学效果十分理想。3、真实生动性。传统的教学方式,重点放在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上,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地、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案例教学法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4、开放创新性。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唱独角戏,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活生生的案例,现实的问题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都调动起来,不断刺激学生的求知欲望,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也激发教师的科研灵感,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5、民主平等性。现代教育理论强调“以人为本”,实行案例教学法正符合这一思想,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学生成了课堂中真正的主角。教师在选取案例的过程中除了认真研究教材外还要了解学生,把握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因为只有这样,选出的案例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使大家在民主、平等、和谐氛围中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原则

1、教师主导原则。结合案例教学来成功地实施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教师角色就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应始终发挥主导作用。 2、学生主体原则。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教师都应当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并质疑,鼓励学生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成功地将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求索,成为真正的教学主体。3、联系实际原则。联系实际原则法律教育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生活实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各种教学与实际的联系,注重学以致用,使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中学习知识、认识社会,提高他们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4、知能并重原则。知能并重原则要求教师在对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创造性能力和操作能力,并使他们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5、 启发诱导原则。启发诱导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主,引导学生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

三、案例教学的方法

案例教学法就是“以不变应万变”,塑造具有健全品格的社会人。我认为,目前比较可取的是下面几种方法。1、案例讲评法。这是点评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东西,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 2、案例设疑法。即在课前先用相关的案例设置一定的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新学知识。这样的导入,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吸引注意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较快地进入学习状态。我认为,教师可将设疑法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也可只用于教学初始阶段。 3、案例讨论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教师针对教学的难点和学生的疑点提出恰当的案例,通过同学之间及师生之间的共同讨论,以获得正确认识的一种方法。4、案例比较法。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或法律术语都非常相似且容易混淆,教师用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对比,在比较中准确掌握有关知识。5、模拟法庭法。在教学中要结合其他法律的知识,处理、解决现实中的实际案例,每门课上第一节课就布置学生寻找生活中的法律案例,在期末阶段腾出一个或两个单元时间,专门进行案例分析。这样的教学方法有许多好处:一是让学生注意观察生活、收集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二是培养学生的整理材料及动手能力,要求他们把收集到的案例加以整理,用文字表达出来;三是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学生在演示自己的案例中能锻炼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表达能力,畅谈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可以自由得对不同观点进行反驳。6、案例旁听法。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将就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里进行现场审理,或者邀请法官团到学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同时能使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旁听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

四、案例教学的基本环节

1、精选案例

教师要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或者选择前后相关的一串案例,以便逐步深化学习内容。教师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系统性、疑难性、价值性的案例,这是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前提。

选择案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案例的方向性。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因此在选取案例时,要遵循方向性原则,即选用案例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反面教育为辅。 (2)、案例的真实性。所谓案例的真实性是指所选用的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通过胡编乱造或道听途说得来的。因此,引用案例时,应尽可能讲明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这样案例真实可信,现实感强。能让学生信服,他们才容易真正接受。才能使学生感兴趣,也能唤起他们求知的欲望。(3)、案例的典型性。所谓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充分解释和说明所要讲授的法律知识。典型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掌握,进而能够运用法律知识。4)、案例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5)、案例层次性。即根据所选案例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应当根据如前所述的不同教学形式而有不同层次如列举案例法、讨论案例法中选择的案例,对其问题的设置就应当相对于讲评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要单一一些。(6)、案例多样性。既要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要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2、组织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如何运用取决于教师的组织和管理。案例教学的组织和管理要有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深入的过程。组织课堂案例教学应包含以下步骤。(1)、在课堂教学之前,教师先将案例发给学生,做好启发引导工作,让学生阅读案例,熟悉案例,了解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点,为集中讨论和集体交流做好充分准备。(2)、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交流。在每个学生经过必要的准备后,教师要视班级人数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进行讨论或直接在班中集体讨论。如果是分小组讨论,在讨论中,小组内各人各抒己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述个人理由,对不同的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各小组选出代表在全班发言,其他同学可做补充或作辩论性发言。(3)、教师负有引导和组织的责任,关键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加讨论或辩论。持不同意见和观点者相互争论,特别是各组学生承担不同角色时,争论的程度有时很激烈,因此,教师要做好有效的引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