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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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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引言

山西省以能源型经济为主要发展模式,使得本省的经济迅猛发展,但多年来的煤炭开采与加工,致使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正在遭受严重的威胁。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能够通过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加强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在理论上也有实际的意义。在长期的农业生产、生活中有序规划农村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实现饮用水长期有效安全的供应,为今后山西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关于水和可持续发展的都柏林声明》的第一条原则就明确说明:淡水是一种有限而脆弱的资源,它是维持生命、发展和环境的必需品。1因此,在进行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同时,就必需考虑到农村饮用水资源如何能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不能为了当代人的用水方便或是采矿顺利就不顾后代的吃水问题,而大肆破坏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饮用水是人们基本的生活资料,确保每个人的饮用水安全,能够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提高。做好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对山西农村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有效供应的保障,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极大的意义,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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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饮用水界定

饮用水是生命之源,是民生之本。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下大力气防止领域内的饮用水受到污染,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各国都以法律形式规范饮用水相关制度和水质标准。常见于法律条文中的饮用水安全规定通常是以集中式供水为基础做出的规范,而所涉及的地区也多为城市地区或以集中式供水为供水模式的乡镇一级用水主体,对于与集中式供水相对的分散式供水则在诸多法律中很少被规制,以分散式供水为主的农村地区在饮用水安全及污染防治上的法律制度也就较少了,往往只偶见于城市饮用水相关法律中,且规定并不详细。

2.2 农村饮用水概况

同时,饮用水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每个人对它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它消费的减少”。1公共物品往往并不是归属于某一特定明确主体,破坏公共物品直接危害的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2保护好农村饮用水就是保护这种可为大众受益的公共物品,使每个村民都能够受益。而村民却从来不用为使用这种公共物品付出代价,也就很少会考虑污染农村饮用水造成的不利后果,而别人却又无法排除或阻止另一个体接受公共物品。所以,保护这种公共物品就成为保护大众利益的直接表现,而政府正是行使这一义务的恰当主体,同时,政府的介入可以以维护大众利益为目的来约束部分个体的污染行为,充分实现公共物品的价值。在市场转型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突出。3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即是问题之一,而其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位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是不论群体差异,能够在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国家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完善,也增加了农村地区居民的饮水风险。

第 3 章 国内外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与启示................15

3.1 国内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15

第 4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26

4.1 加强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26

4.2 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27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32

5.1 结论................................32

5.2 展望.............33

第 4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4.1 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原因,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是被忽略的法治短板,山西省同样不例外。即使近年来随着法治脚步的深入,农村水污染被提上立法日程,也只是出现在众多水污染防治法律条文中的一隅,所占比例很小,其详细程序的缺乏显而易见。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是影响农民饮用水基本生活资料安全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无疑会对农民的基本切身利益造成侵害。农民的利益需要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起到维护和预防作用,博登海默曾说:“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这恰恰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1因此,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以法制建设来规制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是衡量农民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保障。

4.2 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

由于地处偏远,饮用水以分散式供水为主,水质检测设备短缺、人员不足、能力有限等原因致使农村饮用水污染检测和管理力度较弱,大多数农村几乎未进行过水质监测和系统管理。随着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建设也应当给予重视,而且这也为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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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

5.1 结论

本文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改善农村环境,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基本制度是解决山西农村建设各项问题的基础。在分析、讨论山西省相关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发现不足以后,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本文提出将分散式水源在山西法规中得到体现,对其水质标准、监测制度加以规定,确保达标,因其作为农村饮用水主要来源形式,有益于真正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强调矿区水质监测力度,完善企业、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放污水质量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或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也使煤矿企业能够重视饮水安全,否则会受到重罚;在村里建立网络检测公示监督制度,自然村单独或联合配备村网水质监测网络系统数据终端,以自然村为主体参与水质检测监督,随时检测随时公示,并且对超标的水源及时停止使用,这样高效率的操控,为避免污水给村民带来疾病或留下隐患的发生;细化落实公众参与制度,赋予村民参与检测、评估水质等过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