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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双方主体既是一种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存在劳动关系,即受法律保障。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具体体现。企业管理者应认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共生、共赢和共长的关系。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促进了企业和劳动者自发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进而保障了劳动者权利,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具体规定,增加了企业凝聚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护就业稳定权,但不等于铁饭碗。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提出了新的要求。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提出了新的内容: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单位与员工不签订合同一年以上,也将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铁饭碗”,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因职工过失,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由上看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大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同时对单位来讲,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也可以促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凝聚力和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向心力。一个企业如果大量的劳动者职业不稳定,人员流进流出频繁,劳动者对企业没有信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保障,对于用人单位的发展和创新是极为不利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凡是规范的劳动关系,几乎都以无固定期限作为自己基本的合同形式。劳动者在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他对企业便有了归属心理和认同感,使他在工作中便有了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的源泉动力,促进了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凝聚力。
三、促使企业为职工参保,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障,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职工以此为由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将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获得赔偿;而且,企业不仅要为职工补齐保险,还将交纳每天以千分之二复利计算的滞纳金。“所谓‘复利’就是俗称的‘利滚利’,一年算下来,光滞纳金就是本金的2.98倍。”这就是说“有法不依,企业将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企业不给职工上保险而被举报,除必须补足保险金外,每天还要交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一年下来,罚金将达本金的近三倍,而且还须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赔偿职工。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劳动关系永恒的主题,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制度,必将对社会持续、健康、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保障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