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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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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摔伤谁担责?

江苏盐城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儿子儿媳都在外地打工,孙女一直由我照顾,她在一所寄宿制小学上二年级。一次,孩子在学校洗澡时,与同学佳佳打闹玩耍,不小心摔倒了,脸部被划伤,缝了5针。请问学校有没有责任?

答:你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你孙女上小学二年级,应该不满10周岁。那么,学校应承担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学校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具体来讲,学校的浴室是否在硬件上存在安全隐患,有没有做防滑处理;学校是否进行过安全知识教育,告知学生不得在浴室内打闹;在学生受伤后,是否及时通知家长并采取了救治措施;在两个孩子玩耍打闹时,是否有老师及时制止。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尽到了足够的职责,那么学校就没有责任,否则要承担补充责任。

但是你反映的问题还涉及到了第三人,就是同学佳佳,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佳佳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要对你孙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孙女知道学校有禁止在浴室打闹的规定,或者在老师制止后仍然继续打闹,那么她自身也存在过错,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探视权谁说了算

湖南长沙一读者来信咨询:我是一个单亲妈妈,女儿10岁,由我抚养。离婚时,约定每周六她爸爸可以探视。可前几天,孩子跟我说,爸爸那里多了一个阿姨,对她一点都不好,她再也不想去了,可我又担心她爸爸以为是我教唆孩子不去的。请问,能否以孩子的名义申请终止她爸爸的探视权?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也意味着直接抚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

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那么,你是否有权以孩子的名义提出中止她爸爸的探视权呢?第一,这里不应当是“终止”而是“中止”,因为探望权中止情形消失后是可以恢复的,而终止探望权后是不能恢复的,即彻底停止。第二,探望权中止的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所以你有权提出申请。

当然,你孩子已经10周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如果你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接受爸爸的探望,你作为孩子的法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作者系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