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城乡困难群众救助通知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各乡镇社会事务(经济发展)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发〔〕46号)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决定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专项保障救助以外给予的必要生活补助。
㈠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㈡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㈢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㈣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县的常住居民,因病因灾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孤儿等对象。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㈠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㈡因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㈢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㈣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㈤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无力安葬的。
㈥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一是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从事劳动,不自食其力的;二是受灾后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村(社区)的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三是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四是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五是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六是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主要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为:城市困难居民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1000元,农村困难群众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500元。
五、临时救助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城乡低保“申请、评议、核查、公示、审批”工作程序办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县城市居民特困家庭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自治县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六、临时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待遇。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待遇报县民政部门每月审批一次,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即时审批。城市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资金随低保金发放,直达个人银行帐户;农村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下拨到乡镇,乡镇民政建立发放台账,统一发放(有条件的乡镇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㈠临时救助资金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的通知》(民政发〔〕43号)和《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发〔〕4号)规定,由县财政局从城乡低保配套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同时,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
㈡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每年县民政局将联合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八、临时救助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
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夸大事实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发现,要追回领取的临时救助款,并取消自发现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况严重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㈢对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年县民政局发文《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工作(试行)的通知》(民政发〔〕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