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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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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1、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行政审批事项“进厅率”要达到100%,所有审批事项,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实行“独家受理,独立办理”,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

2、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对能够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即收即办;不能立即办结的,要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务必在承诺期限内从快办结。

3、继续推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制。凡审批条件完备的,按照“一门受理、首问告知、中心运作、局委联动、集中踏勘、联席审批、限时办结、全程服务”的并联审批模式,做到“一条龙服务”,确保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对承诺时间内没有办结的事项,实行超时默许制度;对拖延不办、误时误事的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4、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选派高素质人员并充分授权,由窗口全权负责组织和协调与审批相关的事项。

二、规范收费和检查行为

1、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县政府统一制作收费项目手册,并公布举报电话,发放至各企业。

2、县法制办要组织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梳理,从源头上杜绝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越权执法。对违章行为要以教育为主,确需罚款的,罚没款必须上缴县财政指定账户。对侵占、私分罚没款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入企检查或收费,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到企业行政检查的安排计划,并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单,经县优化办根据规定办理入企检查(收费)审批表(上级组织的集中检查、突击行动除外)后,方可入企检查或收费。凡未按规定办理入企检查(收费)审批表的,一律按“四乱”行为处理,对单位予以2万元罚款,对单位分管领导及收费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企业要如实逐笔填写县政府发放的《县执法部门收费表》,每季度末将职能部门收费情况汇总报县优化办备案。

4、实行“首错不罚”制度。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督促纠正。推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运输车辆“绿色通行制度”,县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运输原材料、产品的车辆违法情节轻微的,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原则上只纠正,不罚款,不扣车。严禁执法人员借机接受企业吃请或馈赠。

5、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按标准低限收费,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涉企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企业要按标准配合职能部门主动缴纳有关收费款项。

三、加大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力度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企业、项目周边村街群众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企业光荣,干扰项目可耻”的氛围,约束不法行为,促进企业发展。

2、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干扰正常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3、加快涉企案件的办理,对涉及投资者的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裁判和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在法定最短时限内办结。

四、健全投诉查究机制

1、县优化投资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企业、投资者的投诉,负责追究不作为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投诉情况作为年度政风行风评议的依据。

2、投资者对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县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或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3、投诉一经查实,属部门行为的,对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暂扣直至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依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接到举报不查、不纠、不处理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