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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作为刑事司法中重要一环的量刑也要注意与我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一致。
关 键 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量 刑
一、刑事政策概论
"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可见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政策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关于刑事政策的含义,国内外刑法学界的理解差异很大,因而在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的关系时,对刑事政策作一整体的阐述是很有必要的。
(一)外国关于刑事政策含义的观点
1、大陆法系刑事政策的含义
"现代刑事政策的萌芽可以溯源到贝卡里亚和边沁。刑事政策的成熟是19世纪末犯罪学发展的结果" 而刑事政策这一词为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首创。费尔巴哈没有在其著作中给刑事政策下具体定义,但也有学者认为费尔巴哈当时的刑事政策一词"乃指国家立法政策" 之后李斯特则给出了刑事政策的具体定义,从而刑事政策一词便被李斯特等人普遍推广,逐渐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陆续使用。
李斯特之后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含义分别作出了自己的阐述和理解,争议很大。总结来看大陆法系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意义,大体有广义、狭义两中理解。就广义而言,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犯罪而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可见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为目的的刑罚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治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也包含在内。而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犯罪,以刑事法或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治对策。因此,狭义的刑事政策仅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为目的的刑事强制措施。
2、英美法系之见解
英美的法律词典中并无刑事政策一词,但这并不是说英美没有刑事政策。由美国来看,我们知道美国犯罪学研究的核心,是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和社会失序现象,并提出犯罪和社会失序的原因。在了解了犯罪和社会失序的原因之后,进一步提出预防及治理犯罪和社会失序的对策。其防治犯罪和社会失序的对策范围很广,不仅包含直接以强制力防治犯罪和社会失序的政策,而且包含间接的与防治犯罪和社会失序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在内。如此看来,其研究范围,类似大陆法系的广义刑事政策。因而大陆法系刑事政策相关研究内容便成为美国犯罪学研究的内容。只是美国的犯罪学特别强调科学实证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犯罪和社会失序的防治对策。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较强调如何有效合理的使用国家强制力,来达到防治犯罪和社会失序的目的。
(二)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外国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可能有某些相同之处,但并没有渊源关系。我国的刑事政策是独立发展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它与外国刑事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从表现形式上来看,目前在我国,刑事政策常常表现为党和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予以推广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措施、政策、办法的总和。这显然与外国的刑事政策在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
2、从实质上看,由于我国从国体和政体上和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显著的差别,当前外国刑事政策就是刑法定罪科刑的基础政策,其追求的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因而刑事政策在这里已经不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而我国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刑事政策,直接代表了党和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的政治意图,蕴涵着同犯罪作斗争的深刻的政治内容,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政治意义。
可见我国的刑事政策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刑事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它的制订必须以遵守宪法为前提,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宏观指导性。刑事政策主要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运作提供宏观性的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具体依据只能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三是开放性。刑事政策是一个相对活跃的动态的开放系统,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外界信息、不断适应和影响民主法治进程的过程,一个不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内部结构的过程。四是综合性。刑事政策主体和载体的层次性、对象和目的的双重性、种类和手段的多样性,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综合性。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而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当首先将它置于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系之中,使其获得正确的定位。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形成之前,我国还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两个时期。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根据是我国1979年《刑法》第1条,该条开宗明义的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便指导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既包括惩办的一面,同时又兼顾宽大的一面,从而取得了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效果。但是,之后我国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认识上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转变过程。因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浪潮汹涌而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进入了一个严打时期。学者们曾经将严打的内涵界定为:党和国家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由司法机关为主要执行主体的、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其以运动、战役的形式存在。从1983年到20__年将近20年的时间里,我国先后发动了3次全国性的严打战役。在这种严打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它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正如我国学者所言:严打政策体现的只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惩办的一面,或称为"重重"的一面,而远非犯罪控制策略的全部内容。对严重犯罪的严惩必须与对轻微犯罪的轻处辩证结合。惟有"轻轻",方能"重重",方能真正有效地实现对犯罪的控制。 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在其内容上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存在抵触的,采用严打刑事政策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搁置。随着1997年《刑法》删除了第1条中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到底还是不是我国奉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更加产生了质疑。而从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我国面临着这样的局面: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也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刑事司法系统也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从重打击"的单向运行,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分张扬;而一味地轻缓又会造成刑罚的乏力。因此,在控制犯罪问题上,越是加重打击严重犯罪,越应放宽对轻微犯罪的监控和处理。
基于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近来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回归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当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表述因其约定俗成而定型化,但这一命题蕴含着意识形态的成份。在传统话语中,一般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但这些内容有些已经过时,例如抗拒从严,因其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一定抵触,因而已经受到质疑。 其他内容也不能完全反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很多学者赞同以宽严相济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因此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政策。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指导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指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而要具体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意义,就是要解决如何更准确的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和"严"应用于量刑规则之中的问题。
(一)量刑依据
"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定罪后,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审判活动。" 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整个过程中,量刑是处于从定罪开始,到刑罚执行完毕的中间环节。量刑对应于定罪,是整个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两个环节之一。因而定罪与量刑有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量刑是定罪的归宿。而量刑本身的意义更加需要强调,正确的量刑即是实现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保证。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是关于量刑规定的立法规定,简单的说就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量刑的客观基础是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人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确定是否给其刑罚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一个概括的提法,其具体内容应包括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这四个环节。此外,在量刑时还要考虑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等。所以要想正确、恰当的量刑必须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查清犯罪事实只是量刑适当的前提之一。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罪行法定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在量刑时要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准。量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正确量刑的重要保证。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在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其适用幅度以内确定刑罚;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刑罚;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所确认的各种情节确定刑罚。
(二)在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指导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致性
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条规定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罪刑相适应,是源于因果报应观念,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这种思想伴随罪与刑的出现而产生。"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犯罪人应当受刑罚惩罚,而且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首先是量刑原则,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前文已提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立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要求在处罚犯罪人时要依据事实,按照法律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有罪必罚、无罪不罚,最终实现量刑时的宽严相济、罪刑均衡。这显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求的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一致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有立法依据的,对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当然也有着必然的指导意义。
2、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量刑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作为刑事司法中重要一环的量刑也要注意与一国当前的刑事政策相一致。我国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然是今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基本刑事政策。
当前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量刑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 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 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 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在量刑时做到宽严协调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也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量刑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编辑: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