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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S系统上线后央行事后监督转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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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在全国的逐步推广运行,中央银行营业会计核算数据将实现全国集中,核算资金运作方式会发生很大变化,导致目前的事后监督运行监督机制与ACS 设计理念及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就如何构建与ACS 相匹配的监督机制值得深入探讨。

一、ACS系统概述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以数据集中化、流程科学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综合化、监督过程化为目标的会计核算系统。从框架的构成来看,系统框架主要由账务核算、参数管理、业务监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非现场检查、流动性查询及客户对账等功能组成。与ABS系统相对比,ACS系统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会计核算的纵向集中。在业务处理方面,通过业务流程再造,业务处理中心以各营业网点上传的凭证影像信息为依据,集中业务进行录入,然后,由账务处理中心完成账务记载。基层央行相当于分布在不同区域的业务延伸柜台,负责完成凭证的受理审核和凭证影像信息的生成,勿需进行独立的账务处理。在账户管理方面,ACS系统直接简单地实行一行一户,不仅改变了商业银行多头摆放资金以保障资金清算和资金调拨的现状,同时也使得央行会计核算与货币发行工作更加简便,流动性风险更为可控。

(二)数据资源的横向整合。在ACS系统充分利用自身集中存放数据资源优势,通过与国库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货币发行信息管理系统、第二代支付系统以及对账系统等系统相联,实现央行多部门会计数据存储的横向整合。同时,通过提供与财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货币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审计系统等系统的一点连接,实现了数据资源在多个平台的充分共享。

(三)监督工作的纵深拓展。在ACS系统中,监督子系统作为ACS的应用子系统,直接被整合于ACS系统中。监督子系统不仅可以对特定业务提供实时监督,还可以对业务处理完成后的重点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对一般性业务进行抽样监督。重点监督业务参数设置与一般业务的抽取比例均可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主配置,为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紧密结合提供了平台。

二、ACS上线央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的滞后性表现

(一)现行的监督定位与ACS中的监督定位有偏差。

从业务属性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运用审核、控制、复审、检查和反映等手段对人民银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总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虽从宏观上指出事后监督属于“会计核算监督的范畴”,但又指出事后监督工作“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是会计核算业务的后台”,强调事后监督工作的会计核算属性远甚于其会计核算监督的属性。其次,从监督层面来看,现行的监督中心只是将监督工作单纯地定义为事后,而即将上线的ACS系统对监督工作的要求是囊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所以,将监督工作定义为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与后台与ACS系统中要求的过程监督已显滞后。

(二)现行的监督模式与ACS存在诸多不适应。

1监督标准与ACS不适应。《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指出,目前监督工作的重心主要是严格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对资金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没有详尽明确的要求。所以,各地市级监督中心都习惯把发现差错的多少作为衡量监督工作的标准。在防范资金风险方面,大都是自行制定相关规定。ACS上线后,将更加注重风险环节、风险部位、操作程序和方式方法的监督,增加了原始凭证的多环节审核认证功能、系统自动校验功能和风险提示功能。据ACS系统流程设计,全国账务处理中心在处理账务时,通过影像切片分离凭证要素、“凭证池”随机抽取影像,记账复核不符时,第三人介入处理等多重手段,基本上杜绝了操作中账务差错的发生,监督重心更倾向于防范会计核算的系统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而目前这种以差错为衡量标准与ACS上线后要求加强系统风险防范、保障资金安全的监督标准明显不符。

2监督模式与ACS系统不适应。在现行的监督模式中,是要求对前一工作日处理完毕的核算业务结果,采取“影像+人工”的监督手段,复核查错的监督方式,对照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逐笔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监督,从效果来看,监督工作存在时滞性,且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成本较高,监督效率较低、ACS系统中,通过设置实时监督、重点监督参数、抽样监督参数,要求将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由结果监督转为过程监督。同时,在监督过程中,依据业务的资金风险,将业务划分为特定业务、重点业务和普通业务,一般业务实施抽样监督;重点业务进行重点监督;特定风险业务进行实时监督。监督工作囊括了实时监督与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又包括凭证影像监督、查询查复监督、重要账户余额监督、对账结果确认监督、重新核对申请管理、ACS日终监督等多方面内容。同时,通过与其他系统的一点连接,ACS将更加注重于监督成果的利用与信息资源的共享。现在这种以业务结果为核心,以规范为目的监督模式与ACS的监督设计理念不符。

三、ACS上线后如何实现监督工作的充分转型

(一)对监督角色进行重新定位。

首先,从对监督定义看,监督中心应由“事后监督中心”转变为“会计核算监督中心”,这也是基于ACS 系统监督功能多重需求的考虑,也是由ACS 系统监督子系统自带功能决定。通过与会计核算过程的紧密联系,囊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中心”的定义已明显不符。其次,从央行内部控制的实际和监管目标出发,为充分履行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监督中心应作为独立于会计核算环节之外的监督部门存在,其角色应定位于“监督”与“管理”并重,在对会计核算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事后监督”的同时,可以被赋予在风险防控方面的部分管理权限,揭示隐蔽于核算过程中的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预警。

(二)对监督流程进行再设计。

在ACS的监督子系统中,通过监督流程再造,构建了“实时监督+事后监督”的监督框架,在此框架下,对监督流程的设计,是实施监督转型的关键。

1实时监督。总行下发的《ACS业务操作手册》明确,监督系统对于处理成功的参数类业务、符合条件的核算业务实时推送到监督中心进行监督,务必当日完成。考虑到目前会计核算的风险性与特殊性,笔者认为,在监督中可以将大、小额支付往来账业务、支付来账挂账转出/退回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再贷款借款、再贷款归还、再贴现借款、再贴现还款、存款准备金考核、准备金批准动用、转汇业务、借记业务、上划总行业务、金融机构提取现金、交存现金、发行基金调拨、残损人民币销毁等业务作为符合条件的核算业务,以及系统数据恢复、系统参数变更、系统操作员管理等参数类业务,作为实时重点监督业务,进行实时监督。其中,对涉及资金风险的业务,在对各网点发起的业务录入处理过程中,由前台核算部门通过ACS数据接口实时提交监督中心进行事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资金划转与账务处理。对参数管理类业务,当这些业务发生时,在不阻拦前台业务处理流程的条件下,实时提交监督中心,监督中心通过比对、效验后发送业务处理中心。最后由业务处理中心归纳汇总上传至账务处理中心。监督流程如下:

2事后监督。根据业务的属性与特点,事后监督可分为重点业务监督与一般业务抽样监督。其中,重点业务监督科目,有总行确定的对所有监督机构均有效的重点监督科目与特定核算主体配置的重点监督科目。考虑到实时监督不能与事后监督重复与业务的重要性程度,在事后监督中,可将账务调整业务、计息方式改变、利率与计息积数调整、开销户、异常挂账和销账、账户变更、财务收支、支票转账、普通转账、缴存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再贷款展期、再贷款转逾期、计息资产延期、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发行基金、应收未收利息、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等表外业务,通过重点监督科目/条件配置,设置为重点监督业务,进行重点业务监督处理。其中,对于支票转账、普通转账等业务,可以以金额为标准,设定重点监督条件,对满足条件的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处理;对于账务调整、计息调整、财务收支、再贷款、固定资产折旧等业务,可以以会计科目为依据,设定重点监督科目配置,进行重点监督处理。对于重点监督与实时监督以外的其他业务,如再贷款停息挂账、某金额下的支票转账、普通转账等业务都设置为一般业务,通过抽取比例以及监督时效设置,进行一般业务抽样监督。

重要业务监督与一般业务抽样监督具体做法与ABS相似,事后监督系统主管在日初采集核算数据,将各网点生成的凭证影像信息从凭证影像子系统导入监督子系统,监督员依据采集的凭证影像信息录入监督业务要素进行比对,完成账务监督。对于凭证影像监督,由前台营业网点将原始凭证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中心后,监督员再依据重要业务凭证资料与凭证影像子系统中影像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重要业务原始凭证资料与影像信息的真实一致;重要账户余额、ACS日志、查询查复等内容,亦于次日传送监督中心,进行监督处理。最后,所有事后监督事项监督完毕后,监督主管进行监督结果确认,打印监督报表,进行日终处理。整个事后监督流程如下: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职能。

ACS上线后,监督中心的角色定位应是“监督”与“管理”并重。如何拓展监督中心的管理职能,是ACS上线后监督职能深化的另一重要方面。监督中心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计核算风险防控管理;另一方面是会计核算信息使用管理。在风险防控管理方面,一是进行差错分析。即运用数理统计原理及方法,对经监督收集的差错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对比、归纳,并按照业务、时期的分类对前台岗位设置、操作流程设计、内控制度执行、资金流动等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形成会计核算业务风险提示或风险预警,反馈给被监督部门,督促其改进工作,同时,也与ACS 系统的实时、事后监督形成很好的职能互补。二是赋予监督中心一定的现场检查权。作为核算行为非现场监督的主要

部门,可以赋予监督中心开展风险防控现场检查,以及建议其他内控职能部门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权利,并要求检查部门与监督中心的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共享,以弥补非现场监督行为的不足。检查内容可以包括日常核算工作抽查、特定业务专项检查、内控核算行为专项检查。在会计核算信息管理方面,监督中心可以在ACS中利用核算业务影像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满足自身随时进行查找和调阅的需要,还可以在人事、纪检、内审、事后监督“四位一体”大监督体系中,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过程监督、风险防控的监督目标。

(四)推进监督工作全面系统化。

随着ACS系统的上线,基层央行营业会计业务的逐步减少,国库会计监督与发行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将得到逐步加强,且国库会计监督与发行会计监督的集中将成为大势所趋,人工逐步比对的监督方式,以落后于趋势发展要求。所以,ACS上线后,可以尝试通过多重接口,将监督系统整合到国库、发行的业务流程当中去,逐步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