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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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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哪些单位和职工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依照执行。

问: 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问: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 参保的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3)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6)物价补贴。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问: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计发?

答: 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

问: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 返乡的务工者能否在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失业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回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标准提供。

问: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答: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根据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问: 企业获得的稳岗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