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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银行对外执法检查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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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权力,如何高效、透明地行使对外执法检查权力是人民银行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关键。尤其是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颁布后,基层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做出了更加积极的响应,如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对人民银行对外执法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等等,这意味着基层人民银行对外执法检查工作将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但在对外执法检查工作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以下以儋州支行为例,谈谈基层人民银行在对外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儋州市支行对外执法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儋州市支行对外执法权力概况

目前,儋州市支行对外有执法检查权力的股室有办公室、货币信贷与统计股、营业室、货币金银股、外汇管理股5个股室;具体的对外执法权力有:金融消保检查、存款准备金检查、同业拆借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金融稳定再贷款检查、金融统计业务检查、征信业务检查、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空头支票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反洗钱执法检查、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专项检查、银行卡联网通用专项检查、国库业务检查、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反假货币工作检查、经营流通人民币企业经营检查、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外汇检查行政执法、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现场核查、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现场核查、个人外汇业务现场核查、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现场核查。

(二)2015年儋州市支行开展对外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2015年,儋州市支行共开展对外执法检查工作8次,检查了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9个营业网点,进场(离场)会谈32次,调阅资料1397份,调取证据 118件,询问谈话48人次,制作事实认定书、检查意见书32份,发现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 33个,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38个,及时纠正了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二、对外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程序不规范

1.对取证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对存在问题进行取证的意识,不按要求收集账表、票据、证人证言、凭证等原始证据,或是收集证据不全,这就对检查出来的存在问题不能形成强有力的支撑,事后如果对方产生质疑,说服力不强。

2.执法文书编制存在疏漏。如外汇管理股所发放的通知书使用人民银行的通知书格式,没有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外汇管理股、货币金银股在开展对外行政执法检查时,所编制的执法检查项目立项编号、通知书编号、意见书编号混淆使用。

3.执法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意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货币金银股由于日常业务工作需要,不能全天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常出现超期现象,造成事实确认书、执法检查意见书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重检查,轻处罚,存在“人情”执法

因受地方主义、人际关系的影响,支行对外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常常有浓浓的“人情味”。比如,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不列入书面报告,或者将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换个方式、换个口径提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应予以处罚的问题从轻处理,不予以处罚。

(三)档案装订顺序不规范

支行对检查档案的装订没有统一的规范,没有制作档案封面、没有制作资料目录、没有对档案资料编页码、档案资料排序混乱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缺少针对性、专业性的业务培训,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支行对外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较少有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具体业务知识的机会,开展对外行政执法检查多凭经验和较为粗浅的法律常识、业务知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法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出存在问题的真实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意见,从而导致了一些问题不能彻底整改,甚至屡查屡犯。

三、对策和建议

(一)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制度执行到位,保证结果未出、程序先行,高度重视程序公正,避免“重结果,轻程序”的情况出现。

(二)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完整

制定执法检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统一检查档案管理。检查档案应围绕立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内容收集资料,按照开展检查工作的时间先后程序进行排序。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可结合“三基学习”等学习活动,认真开展以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知、应会、应能”学习,同时,通过开办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班、跟班学习,以查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二是加强法制学习,更新执法理念。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与基层央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实现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法律化。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执法工作的监督

1、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成立由人事、内审、监

察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督察组,加强对本行行政行为程序的合规性、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准确性及行政行为人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督察,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

2、严格责任追究,约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对外执法检查责任制,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对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要予以追究,从根本上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