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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士康事件透视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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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接连发生的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关注,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严重缺失的问题,我们要从多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及维权组织建设等多方面探寻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富士康事件;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57-01

自2010年1月以来,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接连发生13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富士康员工接连跳楼自杀自然有自身心智尚不够成熟、抗压能力较弱及情绪冲动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我们从侧面依然可以看出我国大量的处于社会底层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往往牵涉更多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我们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1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状

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与劳动相关联的一种权利,即由法律保障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劳动机会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关利益的权利。对于弱势群体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劳动权益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1)就业歧视,在职业选择上受到限制。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是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通过公平竞争能够平等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的职业性劳动机会的权利,它包括就业竞争权和自由择业权。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户籍做出限制,剥夺农民工就业竞争权和自由择业权。而且,随着下岗工人增多,许多城市为了保障他们再就业,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

(2)拖薪欠薪严重,劳动报酬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报酬保障权,是指劳动者有权获得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和实际工资保障,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由于农民工在体制中的弱势,使得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损,在许多城市,农民工虽然和正式工干同样的活却得不到同样的报酬。同时工资还会被拖欠,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3)工作强度大,休息休假的权利难以保障。休息权是《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任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时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点。休假权则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带薪休息的权利。可现实中,农民工劳动超时十分普遍,对加班加点已习以为常,甚至元旦、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也难得休息。

(4)工作环境差,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获得岗位安全知识、技术的学习和培训,以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但农民工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安全保护,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给他们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其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

(5)维权意识弱,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享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为户籍壁垒,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只有很少的人享有一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而且是不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广大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主要还是依靠土地和家庭相结合的传统保障模式。

2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原因

(1)社会结构原因。二元社会结构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诸多限制,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二元社会结构在改革中不断受到冲击,严格的户籍制度也有所松动。但是各种显性、隐性的“体制性遗忘”、“制度性歧视”,正成为农民工权益受损害的重要根源。新生代民工很难享受城镇职工所具有的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障权利。

(2)现行法律机制的缺陷。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损与现行法律机制所存在的缺陷有着极大的关联。现行《劳动法》无法涵盖1、2亿的农民工的就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和住房等诸多问题。许多法律内容滞后,缺乏操作性,不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工资支付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力量有限,对许多劳动侵权行为难以监控,只能依赖运动式的大检查,维权效果大打折扣。

(3)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因素。新生代农民工正处于青年期,生理和心理上还不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经验和社会资本,虽然权利意识有所强化,但其维权能力仍显不足,他们法律意识较淡薄,组织化程度仍很低。

3 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建议措施

(1)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户籍障碍,已是大势所趋。积极探索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取消农业户门、非农业户门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统一称为居民户口,用地域代替职业作为划分居民性质的主要标准,给农民工解决所谓“名分”问题。

(2)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技能培训力度。让新生代民工至少掌握一项就业技能,是造就新产业工人的重要途径,他们的职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新生代民工自主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项目,为造就技能熟练、道德良好,能够依法维权的新产业工人作出应有的贡献。

(3)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执法部门要从制度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同时,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其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监督它们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

(4)推动农民工自身维权组织建设。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与谈判的组织平台。广大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通过集体力量和雇主进行谈判,改变自身在维权中的弱势地位。

(5)进一步完善覆盖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合理的社会保障是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保证。要积极动员企业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使他们病有所医。同时,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时,还要充分考虑他们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积极探索保险关系能够在城乡和地区间顺畅转移接续的机制,确保农民工权益在流动中免受损害,建立起能够覆盖新生代农民工的基础性社会保障体系。

新生代农民工有着不同于他们上一辈的价值观念和自我意识,他们无论从意愿还是从现实的角度都不愿意再回到农村,他们想通过努力融入城市生活。富士康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艰难。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效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张志胜.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求实,2007(1).

[作者简介]徐梓彦(1986―),男,汉族,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