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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业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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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总量控制,等量淘汰,推动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水泥产业由大变强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和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水泥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一)各水泥企业所在县(市、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建材工业2005—2010年发展规划》编制好本地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发挥资源优势,实施好规划,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重要的水泥基地。凡新上的水泥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报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二)做好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控制已纳入规划开发的资源区域范围的建筑物建设,减少资源的利用成本和安全事故;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力促实行露天开采,规模开采,集约经营;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积极利用低品位石灰石,合理搭配使用矿床夹层,提高石灰石资源的利用率,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实现最大限度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减少矿山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以及对自然景观的破坏。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上项目、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提升大型水泥骨干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鼓励和扶持塔牌、油坑等骨干企业做强做大,支持企业上市。

(四)鼓励支持石灰石矿产资源能够保障30年以上供应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旋窑水泥项目。石灰石等资源进一步向大企业、优势企业集中。

(五)立窑水泥企业应主动改造和转产(包括:拆除立窑改造成粉磨站;转产商品混凝土、墙体材料、干混砂浆等下游产业)。有条件的立窑企业,根据自身优势,拆除立窑水泥生产线改建成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鼓励民间资金购买落后生产能力,进行转产改产,使其顺利退出市场。严禁立窑、干法中空转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更换大直径立窑等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坚决依法拆除。

(六)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一律不再新上水泥项目(包括熟料厂、水泥厂、粉磨站)。

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七)加强与华南理工大学的合作,进一步提高水泥行业战略发展和科技创新水平。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采用系统教育和短期集训相结合、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型干法生产企业对新型人才的迫切需要。

(八)充分发挥行业内现有专业技术中心的作用,3年内打造1—2个比较完善的“产、学、研”一体化基地,开展行业内重点热点课题研究攻关,力争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有所突破,牵引水泥工业科学、合理、健康地发展。

(九)2008年起五年内,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建立人才津贴和奖励制度。对符合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津贴或奖励有关规定的,或符合其他重大科技创新或发明奖励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立联合销售协调机构

(十一)建立协调机构,鼓励本地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牵头,全市水泥企业入股成立联合销售协调机构,拟定自愿、平等、互利、有效的章程,力争做到统一市场规划,统一价格,统一销售,适应区域水泥市场的合理营销。政府对水泥联合销售协调机构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水泥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三)水泥企业利用工业废渣、可燃废弃物和城市垃圾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落实其他扶持政策

(十四)对新建日产4000吨以上水泥熟料的新型干法旋窑企业,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可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

(十五)对日产4000吨以上水泥熟料的新型干法旋窑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属地工业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对日产4000吨以上水泥熟料的新型干法旋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

六、原《印发〈市水泥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